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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客观方面.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982814 上传时间:2018-05-12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2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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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二)特征1、法定性。由于刑法的规定而具备法定性。 分则条文对主观要件的描述事实上也可能包含了客观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即客观性。,3、具体性(1)危害行为(基本要件或叫必备要件)(2)危害结果,(选择要件)如:间接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交通肇事罪。(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件)(4)因果关系

2、(非构成要件)4、多样性,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四)影响正确量刑的主要因素。,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不完全等同于犯罪行为)(二)特征1、 从客观方面看,它是人的身体动静。即主体特定性它必须是一种人的行为(而不是其它事动物的行为),即可以是人的身体动作,也可以是言辞。2、 从主观上看,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即有意性。3、从现实看,必须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3、,即有害性 。4、从法律上看,必须是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即刑事违法性。,(三)排除性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反射动作 睡梦中或精神错乱形态下的举动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强制而实施了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需具体分析。)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正当业务行为(3)执行命令 行为(4)自力救济行为(5)经被害人承诺行为注意:承诺的认知程度;承诺的范围;承诺的法律界限(6)推定被害人承诺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4、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A. 甲与王某素有仇隙。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B乙女下夜班时,路遇歹徒薛某持刀抢劫。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将薛某刺死。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刀C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D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按倒在某贵重文物上,将该文物压碎,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二)作为1、概念“不当为而为之”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危害行为。(作为不能等同于亲手实施) 2、作

5、为的特征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通常由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3、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即正犯(直接正犯)一是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行为;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利用他人的行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成立要件: a.利用的意思 b.利用的行为类型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 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c.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的正当

6、防卫实施杀人行为)d.利用被害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对被害者实行足以抑制的身体强制使之实施犯罪),二是利用动物的行为;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四是利用自然力的作为;,(三)不作为,1、概念“当为而不为” ,即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2、构成要件(构成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队员、铁路扳道人员、教师的义务)c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含义: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在危险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

7、生的特定义务。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人,他就有义务立即送被害者去医院的抢救义务,若不履行,则是不作为。d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保姆依照劳务合同产生的照顾小孩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有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下情况可以被认为是不能履行:无作为能力(如不会游泳):生理缺陷;空间限制;欠缺救助之必要能力经验、知识和工具。(3)行为人未履行某种义务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行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是实施了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对于溺水儿童,第三人、儿童的父亲、上班警察不予以救助,导致该儿童死亡

8、的,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或应负什么责任?,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一点怎么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如何定性?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

9、。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该案应如何处理?,讨论: 例1:例:丈夫与妻子发生激烈口角之争,在妻子言明要上吊自杀时,丈夫完全不予理会,关上门离去,妻子果真上吊自杀。丈夫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例2:出租车司机A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当时B身受重伤,群众把B抱上A的汽车,要A送B到医院,但途中A发现B伤势太重,担心自己做好事反而惹来麻烦,就将B抛弃,后来B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A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1996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

10、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但人民法院却判决黄某无罪。,补充:关于先行义务的认识:A、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其一,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认为

11、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因而并不合适。 如,行为人故意轻伤他人,在具有重伤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的,以故意重伤论处即可。同样,行为人故意重伤他人,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导致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其二,在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犯罪客体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客体受侵害的义务。 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而是迅速逃

12、离现场,结果被害人死亡。,B、先行行为是否包括正当防卫行为如: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地方下手,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没有义务违反性(即对特定义务的违反),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3、形式,不作为包括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由刑法明文规定。如:遗弃罪,拒传军令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4、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1)作为与不作为可

13、能结合为一个犯罪行为。 例如,抗税罪。或者说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行为包括了不作为。但是另一方面,抗税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抗”税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而上述手段行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行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2)作为与不作为还可以发生竞合,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来看是作为,从另一角度来看是不作为。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时,仍然向前行驶,导致行人死亡。从不应当向前行驶而向前行驶(应为而为)来看,属于作为;从应当刹车而不刹车(应为而不为)的角度来看,则属于不作为。,5.关于持有问题 在刑法学界,关于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除

14、前述的作为和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行为形态,即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通常始于作为,而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其存在状态。 事实上,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四)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不要将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一种是行为客观上的两种 形式,另一种则是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可以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与不作为都有可能既有故意亦有过失。如:故意杀人/过

15、失杀人,即作为、不作为与主观方面没有什么联系。2、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提问:谁的危害性大?无论作怎样的回答都不正确。作为不作为,不妥当。3、正确认识研究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意义。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其性质较复杂,具有一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方面兼顾,既注意惩处以消极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罪,也要注意防止对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滥施刑罚。,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含义(一)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指一切对社会的危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种结果存在于各种形式的犯罪中。狭义的危害结果,亦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之中。我国

16、法学界是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特征:1、危害结果既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二)危害结果的分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的分类。(1)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及次要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又称定罪结果。(2)非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机客体而形成的事实,又称量刑结果。2、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1)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2)间接结果是

17、指危害行为介入中介因素而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3、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1)物质性损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2)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4、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是以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为标准的划分。(1)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2)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的事实,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对危害结果加以相规定。(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二)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18、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三)以发生某种物质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四)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五)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限(六)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一)在犯罪构成中,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如,直接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再如,行为犯,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存在。(二)危害结果的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如过失犯罪一般要求危害结果的产生。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刑法第248条规定

19、:“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没有致人伤残、死亡的,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第234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论处。,3、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常常成为未遂和既遂的区分标准。4、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5、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如:根据司法实践,虐待罪,轻伤以下的,由被害人自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

20、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概念(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规律性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

21、果。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二)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内在标准。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过多的从哲学的角度去考虑,而应当更多的从法学角度、从因果关系与定罪量刑的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二、特征,(一)客观性。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的加以判断和认定。如: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惊吓而死。(二)相对性。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因果锁链,即具有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亦如此。在某一现象中作为原因的,其本身又作为另一种现象的结果。如:甲偷-乙告-甲杀死乙-乙母死。只有在与相对事物发生关系时,才能分清因

22、和果。所以要区分因和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以下两点值得注意:1、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只有这样的结果才能被查明和确定,才能作为由危害行为引起的现象来把握,才能据此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2、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合法的行为即使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时间序列性。按照时间的顺序性,即其必然是先有原因,后有结果,或者说先有行为,后有结果。,(四)条件性和

23、具体性从危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如:甲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火车,期待乙偶然事故中死,乙果真死亡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在雨天将乙迷倒后扔到当地极易遭雷击的树林里,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遭雷击身亡,(五)复杂性。1、一因一果2、“多因一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在两种情况下:(1)一种是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 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许多人的过失,而且往往是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情况非常复杂。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才能解决刑事责任问题。(2)另一种是共同犯罪案件中。 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危害行为的总和作为造成危害结果

24、的总原因而与之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分析案件时要分清主要和次要原因,即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并进而确定各个共犯的刑事责任。3、“一因多果”4、“多因多果”,多因一果的问题:2007年5月1日,顾客张某、李某在某饭店就餐时与另一桌顾客谭某发生争吵,三人互相殴打起来。情急中,张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谭某身上刺了几刀,随即逃离现场。谭某立即被其女友及饭店服务员送往医院治疗。5月2日,谭某病情稳定,经鉴定为轻伤,5月20日出院。7月3日,谭某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据诊断,是因肺部被刀扎伤,引发破伤风死亡。也就是说,医院负有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此案,(六)

25、多样性。体现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但若只关注“必然因果关系”必然会缩小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就称为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包括: (1)出现在两个正在进行的必然发展过程的交叉点上。 甲在夜里藏匿于胡同,预谋强奸从此回家的女工乙,乙下班途经此处,甲跳出持刀逼乙脱下衣服

26、,乙边脱边寻机逃跑。甲以为乙就范,就扔了刀子自己也开始脱衣服。乙乘机推倒甲,转身就跑,甲大怒,持刀紧追不舍。追到一个十字路口,恰逢一辆卡车正常行驶路过,刹车不及将乙当场轧死。 (2)出现在两个前后发生的必然过程的汇合点上。 甲将乙砍成重伤,导致乙昏倒在路上,后乙被路过的司机丙开车轧死。,“偶然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对量刑有影响,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没有什么影响,但在某种条件下对定罪也有一定意义。 (如:丙丁素不相识,在集市上因琐事争吵几句后,丁气愤难忍,原有的心脏病复发,倒地死亡,这里的偶然因果关系即对定罪与否产生了影响 ),关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例子:甲将乙打成重伤

27、,医生诊断为必死无疑,在观察室里插上氧气,正好被其仇人某丙发现,拔掉氧气使乙窒息而亡。此案如何认定?重伤有向死亡转化的实在可能性,某丙加速了甲死亡的进程。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这才是因果关系,而在乙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有某一种因素的介入就断绝了这种因果关系。新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在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过程中,如果有某种偶然的因素加入,则前者是偶然因果关系,后者是必然因果关系。,某煤矿包工头甲,从劳务市场上将前来寻找工作的外地民工乙带回其在郊外的煤矿,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乙在煤矿劳动 (持续时间并不长),某乙发觉上当受骗,决定出逃。当晚乘某甲监管不备时,逃出煤矿,甲发

28、现后立即带领两人持棍棒追赶,并一直吆喝。乙慌不择路,跌倒在路边沟里,头部碰到沟底一块大石头上,造成头部重伤。现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三、因果关系的判断,(一)最简便易操作的学说条件说1、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公式:“无A则无B”注意: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例如,甲为了毒死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

29、巧丙到甲家访问,发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而死亡。由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竞合。条件关系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甲开车撞了乙,乙受伤的程度是将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后乙被丙开车撞死。在此,作为条件关系的结果,是2小时后的死亡结果,而不是5小时后的死亡结果。,2、条件关系认定的特殊情况:(1)因果关系的中断案例: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乙成为重伤。到医院后,医生丁处置失误,乙死亡。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均构成因果关系。但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

30、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据此,上述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A.第三者的行为介入的场合案例:甲开车撞伤乙,乙住院,却因医生的严重过失导致伤口感染而死。B.被害人的行为介入的场合案例:甲向乙投毒,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案例:甲杀乙,乙受轻伤,但迷信鬼神在伤口涂抹香灰,结果感染而死C.自然事实介入的结合案例:甲开枪射击爬山的乙,乙仓惶逃走,结果被偶然爆发的山洪冲走致命。,(2) 假定的因果关系案例:甲夺过死刑执行警手中的枪支,射杀即将被行刑的乙 虽然某个行为正在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

31、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根据条件说,有无因果关系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持否定回答的人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换言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也将发生乙的死亡结果,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持肯定回答的人认为,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当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法的评价对象,条件关系的有无应由事实的判断来决定,应当接近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概念,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肯定观点虽然和条件说有所违背,但是更合乎常理,通常被采纳。,(3) 重叠的竞合案例: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死 根据条件说,甲乙两

32、人的行为对死亡都没有因果关系。但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合并在一起时导致结果的发生,通常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4) 择一的竞合案例:甲与乙无意思联络,都欲杀丙,同时向丙开枪,均打中丙的心脏。根据条件说,甲、乙两人的行为都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此种情形下应对条件关系公式进行修正:即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5)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包括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例如,某种药品的副作用,常常难以用科学方法来解释。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由于没

33、有被科学的、自然的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则都不能认定。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刑法理论上提出了流行病学(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根据流行病学理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概言之,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能肯定其因果关系。流行病学的这种

34、因果关系论,也可以运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介入因素),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被中断。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是否中断也具有意义。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

35、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如,如果A的行为已经导致B濒临死亡的重伤,c后来对B实施殴打,只是导致B的死亡时期略微提前的,应肯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c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B,则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1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3)甲欲

36、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2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3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

37、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3)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4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的情况:(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2)甲伤害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习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

38、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

39、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下

40、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

41、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四、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就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如:由于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扳道岔而引起列车出轨。,(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行为犯、危险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实害犯不同。2、实害犯中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但是如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

42、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3、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一、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一)犯罪的特定时间1、首先对于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在什么时间犯罪,对于犯罪构成没有影响,但有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一般认为,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时间,才能成为影响定罪的构成要件。如:资敌罪,不是战时不构成本罪,故其是犯罪构成的特殊要件。2、犯罪时间与犯罪中的即成犯与隔时犯(1)即成犯与犯罪时间(2)隔时犯与犯罪时间(隔时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

43、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罪犯),3、关于到底是哪个时间作为犯罪的时间,目前主要有三种主张: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犯罪时间的确定至少可以解决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行为主体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否可以追溯问题;犯罪是否成立问题。行为主义-应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结果主义-应以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折衷主义-行为时间和结果时间都是犯罪时间。,我国理论界主张行为主义。理由如下: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最基本要件之一,也是其主观恶性最直接、最充分的表露,亦是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虽然我国刑法对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未作明

44、文规定,但刑法第89条的追溯期限规定: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以作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参考。这种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但是对于其行为要作广义的理解。犯罪行为时应包括犯罪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指一般的违法行为.尤其对于过失犯罪中的隔时犯(如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高检解释认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修订刑法追究责任。只是修订刑法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法定刑较重的,提起公诉时应当建议酌情从轻处理。,(二)犯罪的特定地点,刑法有部分犯罪规定以特定地点作为其构成要件,如遗弃伤病军

45、人罪是在“战场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在“禁渔区”、“禁猎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犯罪的地点对于犯罪没有决定性意义,但某些犯罪的地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犯罪地点与即成犯、隔地犯在即成犯情况下,由于犯罪即时完成,犯罪地点如同时间一样,也具有特定性。但是对隔地犯不同,犯罪的实行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在不同场合发生的犯罪,称为隔地犯。三种主张:A行为主义;B结果主义;C折衷主义我国认为应采折中主义,即行为结果主义,也即无论是行为地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应视为犯罪地。 意义:A解决了刑事管辖权;B适用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同级人民

46、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法院。,(三)犯罪的特定方法,刑法对大部分犯罪并未将方法规定为构成要件,而只是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但对于少数犯罪则必须是特定的方法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应注意区别:有些犯罪行为中犯罪方法本身就是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实行行为,此时,犯罪方法不属于选择要件行为。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对定罪量刑的意义,1、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2、对大多数犯罪来论,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条件,但是往往影响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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