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华中 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 号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 细 则 和 华 中 区 域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通 知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初步规范了华中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华中电监局在 1 总结前期试运行经验,广泛听取各电力企业意见
2、的基础上,组织修订相关条款,形成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修 订 后 的 两 个 细 则 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请 各电 网 企 业 在 8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的 修 改 及 调 试 工 作 。两个细则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华中电监局市场与价财监管处反馈。联系人:董小寒 027-88717615。附件:1.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发电 并网管理 细则 通知抄送:国家电监会市
3、场监管部。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0 日印发 2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其中,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
4、。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3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
5、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 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 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 0.85-1.0,水电一般为 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 0.97-1.0 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
6、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4 (一 )自 动 发 电 控 制 是 指 发 电 机 组 在 规 定 的 出 力 调 整 范 围 内 ,跟 踪 电 力 调 度 指 令 ,按 照 一 定 调 节 速 率 实 时 调 整 发 电 出 力 ,以 满 足电 力 系 统 频 率 、跟 踪 负 荷 曲 线 及 联 络 线 功 率 控 制 要 求 的 服 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 24 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三 )旋 转 备 用 是 指 为 了 保 证 可 靠 供 电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指
7、 定 的并 网 发 电 机 组 在 高 峰 时 段 内 通 过 预 留 一 定 的 发 电 容 量 所 提 供 的服 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 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火电一般为 0.85,水电一般为 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第八条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第 九 条 并 网 发 电 厂 有 义 务 提 供 辅 助 服 务 ,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
8、服务的能力,定期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5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第十条 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 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根 据 电 网 情 况 、安 全 导 则 、调 度 规 程 ,遵 循 “按 需 调 度 ”和“三 公 ”原 则 ,组 织 、安 排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内 并 网 发 电
9、 厂 的 辅 助 服 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六)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 6 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10、:1、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单机或全厂)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2、单 元 AGC 补 偿 费 用 (元 )=AGC 贡 献 量 (MWh)50 元 MWh。3、对 满 足 调 节 性 能 要 求 的 AGC 调 节 过 程 进 行 补 偿 ,调 节 过 程的 贡 献 量 由 被 调 用 AGC 控 制 单 元 的 实 际 发 电 有 功 出 力 变 化 量 P与 完 成 本 次 调 节 过 程 的 时 间 T 计 算 得 出 ,贡 献 量 M=P*T0*T0/T ,取T0=300 秒 。4、AGC 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不满足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
11、准要求的不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1、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2、有偿调峰补偿费用(元)=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MWh)100 元/MWh+启停 调峰补偿费用(元)。3、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为在调峰时实际发电出力曲线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的积分电量。4、火电启停调峰按下列标准补偿: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 0.5 万元/万千瓦。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 1 万元/ 万千瓦。燃气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 7 量补偿 500 元/万千瓦。5、由于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或机组
12、停运的不在补偿范围。第十五条 旋转备用补偿:1、旋 转 备 用 补 偿 费 用 (元 )=旋 转 备 用 贡 献 量 (MWh)20 元/MWh 2、旋转备用贡献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备用容量(以实际备用容量的权重计算指定备用容量)和提供备用时间的乘积,其中提供备用时间仅限定于高峰时段。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1、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2、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50元/MVarh。3、有偿无功电量是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比进相功率因数 0.97 多从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比迟相额定功率因数(火电一般为 0.85,水电一般为 0.9)多向电力系统注入的
13、无功电量。4、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补偿费用(元) =Y 调相 PNt 调相 ,其中, PN为发电机组容量(单位为 MW),t 调相 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 (单位为小时),Y 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 20 元/MWh。第 十 七 条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应 根 据 系 统 运 行 需 要 确 定 黑 启 动 机 8 组 ,并 与 黑 启 动 机 组 所 在 发 电 公 司 签 订 黑 启 动 服 务 合 同 ,合 同 中 应明 确 机 组 黑 启 动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对 提 供 黑 启 动 机 组 的 改 造 新 增 投资 成 本 、运 行 维 护 成
14、 本 、黑 启 动 测 试 成 本 和 人 员 培 训 成 本 等 给 予 补偿 。水 电 机 组 按 2 万 元 /月 ,其 他 机 组 按 10 万 元 /月 补 偿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地 区 外 来 电 (包 括 跨 区 域 和 跨 省 、市 ),视 为购 电 省 (市 )的 并 网 发 电 厂 ,原 则 上 参 加 基 本 调 峰 和 有 偿 调 峰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第十九条 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EMS)监视 和控制,提供的 辅助服务技 术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验确认。第 二 十 条 辅 助 服 务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电 能 量 计 量 采 集 装
15、 置 数 据 、电 力 调 度 自 动 化 系 统 记 录 的 发 电 负 荷 指 令 和 省 (市 )间 联 络 线 交 换功 率 指 令 、实 际 有 功 (无 功 )出 力 ,日 发 电 计 划 曲 线 (含 修 改 )、省(市 )间 联 络 线 交 换 功 率 曲 线 、电 网 频 率 、电 压 曲 线 等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电厂。以省(市)为单位实行收支平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不足部分按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富余部分按考核电量等比例返还。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
16、费用、全厂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 9 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当月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发生的考核费用由省(市)电网企业代其垫付,在其有上网电量后,电网企业从其电费中补扣代垫的资金及利息。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第二十四条 每月 20 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 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
17、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 2 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 每月 25 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第二十七条 每月 28 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18、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华 中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优 质 、经 济 运 行 ,维 护电 力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电 监 市场 200642 号 ),结 合 华 中 电 力 系 统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实行“ 统一调度、分 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 11 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第二章 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
20、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 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 八 条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针 对 电 力 系 统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安 全问 题 ,应 及 时 制 定 反 事 故 措 施 ,报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审 备 ;并 网 发 电厂 应 落 实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制 定 的 反 事 故 措 施 ,对 并 网 发 电 厂 一 、二
21、次 设 备 中 存 在 影 响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的 问 题 ,并 网 发 电 厂 应与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共 同 制 定 相 应 整 改 计 划 ,并 确 保 计 划 按 期 完 成 。对 于 未 按 期 完 成 整 改 的 并 网 发 电 厂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2 万 千 瓦时 记 为 考 核 电 量 ,并 由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12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
22、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 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 1%,并由 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
23、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 0.1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检 查 发 现 电 厂 不 具 备 黑 启 动 能 力 ,而 电 厂 隐瞒 不 报 的 ,当 月 不 予 以 补 偿 ,并 按 每 小 时 0.万 千 瓦 时 记 为 考 核电 量 ,最 大 考 核 费 用 不 超 过 该 厂 年 度 黑 启 动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委 托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对 提 供 黑 启 动 的 并 网 发 13 电 机 组 每 年 做 一 次 黑 启 动 测 试 试 验 。指 定 提 供 黑 启
24、 动 的 机 组 在被 调 用 时 (含 测 试 试 验 ),无 法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当 月不 予 以 补 偿 ,并 按 前 六 个 月 收 取 的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的 两 倍 予以 考 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
25、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 考核电量。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调度管理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14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业信
26、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
27、划停运时间如下表:表 1 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额定容量 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 /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 /年)200MW 以下 2 144200MW(含)300MW 2 168300MW(含)600MW 2 180600MW 及以上 2 220 15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 0.5 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 30 小时/台。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但消缺工期超出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工期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
28、计划停运时间。2、机 组 发 生 非 计 划 停 运 时 ,并 网 发 电 厂 应 立 即 向 电 力 调 度 机构 报 告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核 查 清 楚 原 因 后 ,纳 入 非 计 划 停 运 考 核 ;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机组无法开出的,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 1 次,按机组容量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额定容量 等效非 计划停运时间-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等效
29、非计划停运时间最高不超过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的 1.1 倍。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 16 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机组额定容量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2、当频率在 49.90 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 50.10 赫兹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下
30、列情况免于考核:1、调度机构调整负荷曲线后, 火电 30 分钟(水电 15 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2、火电机组开停机过程中出力不足额定容量的 50%,水电厂全厂出力计划低于最大单机最低振动区上限;3、AGC 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4、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5、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 1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 40MW 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 AGC 调整的机 组除外)应具有 AGC 功能。并网发电机组AG
31、C 的投运率和调节 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 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 17 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 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1、AGC 的月投运率必须达到 90以上。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2、具备 AGC 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 AGC,无法投入 AGC 功能或 AGC 调节性能不 满足表 2、表 3 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 5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每月由电
32、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 AGC 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 三公” 调度网站上公布,并 报电 力监管机构备案。表 2 火电机组 AGC 调节 性能要求额定容量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的百分数)调节精度100MW(含)200MW 75 100 2.0%/Min 3%200MW(含)300MW 66 100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 1%/Min) 3%300MW(含)600MW 60 100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 1%/Min) 3%600MW 及以上 55 100 2.0%/Min(直吹
33、式制粉系 3% 18 统机组为 1%/Min)表 3 水电机组 AGC 调节 性能要求调节形式 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 量的百分数) 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 的百分数) 调节精度全厂方式 机组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最大机组的 80/Min 3%单机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60/Min 3% 19 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 AGC 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 AGC 服务。4、对于非传统类型机组(如循环硫化床机组、灯泡贯流式机组)的AGC 性能考核指标,以具备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AGC 调节实验报 告数据为准。5
34、、具备全厂AGC控制模式的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全厂AGC方式运行、考核。第 十 八 条 并 网 发 电 机 组 必 须 具 备 一 次 调 频 功 能 ,否 则 不 允许 并 网 运 行 。并 网 发 电 机 组 一 次 调 频 的 人 工 死 区 、调 速 系 统 的 速 度变 化 率 和 一 次 调 频 投 入 的 最 大 调 整 负 荷 限 幅 、调 速 系 统 的 迟 缓 率 、响 应 速 度 等 应 满 足 华 中 电 网 发 电 机 组 一 次 调 频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试行 )(华 中 电 监 市 场 200632 号 )的 技 术 要 求 。并 网 运 行 机 组 应 投
35、入 一 次 调 频 功 能 ,不 得 擅 自 退 出 机 组 的 一 次 调 频 功 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 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20 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36、控制在0.033Hz(2r/min)内;(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 内。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 45;(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 4。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2)额定负荷 5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3)额定负荷 210490MW
37、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4)额定负荷 100200MW 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5)额定负荷 100MW 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21 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 0.06;(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 0.1;(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 0.04%。6、响应行为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 5
38、0 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 4 秒;额定水头在 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 秒;(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 15 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 25 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 90%;(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7、以上 2-6 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 2万千瓦时。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 22 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继
39、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网发电
40、厂披露。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应具备 AVC 功能(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AVC 调整的机组除外)并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 0.85-1.0,水电为 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 23 内(即 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电 力 调 度 机
41、 构 按 其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对 并 网 发 电 厂 进 行 如 下 考 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的,每日按 1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 99.9%,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 2 万千瓦时。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 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压不合格时间(小时)/ 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电厂 AVC 月投运率必须达到 90以上。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 2 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
42、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 50%,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 24 的 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
43、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 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时)2 记为 考核电量。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间(小时)2 记为考核 电量。(三)检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44、。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 25 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若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
45、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并保证该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增加不影响年度电量完成。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 5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4、擅自增加(或
46、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26 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调整。(四)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 PSS 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 PSS 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
47、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涉网定值等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 网 发 电 厂 涉 及 电 网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自 动 装 置 ,包 括 发 电 机 组 涉 及 机 网 协 调 的 保 护 设 计 选 型 应 符 合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有 关 规 程 规 定 ,与 系 统 有 关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动 装 置 的 配 置 、选 型 应 征
48、得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的 同 意 ,并 报 电 力 调 27 度 机 构 备 案 。2、并 网 发 电 厂 涉 及 电 网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动 装 置 ,包 括 发 电 机 组 涉 及 机 网 协 调 的 保 护 的 运 行 管 理 、定 值 管理 、检 验 管 理 、装 置 管 理 应 按 照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4、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
49、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5、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6、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7、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及投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月报表,并报送电力调度机构。8、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置,并应通过通信网 28 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按 其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对 并 网 发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