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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0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整理后的完整版本).doc

  • 上传人:精品资料
  • 文档编号:9825927
  • 上传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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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整理后的完整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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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编印2010版2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币种: 3合同价款(大写): (小

    2、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7

    3、、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9、发包人承诺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4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按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4、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情况(有备案要求时填写):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条件1 词语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业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 发包人:具体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被发包人

    5、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1.6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和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托的并取得相应建造师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

    6、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本合同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1.10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1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2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

    7、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6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17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

    8、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19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1.20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6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

    9、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26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

    10、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4) 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工程量清单;(9)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 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首先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 2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图纸、标准、规范3

    11、.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超出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费复印。3.2 如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方可用应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3.4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发、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

    12、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 通知4.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4.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7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

    13、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5 发包人5.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5.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任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5.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4、,并承担相关费用:(1) 腾空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办理施工许可证;(4)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得其他工作。5.4 发包人未完成 5.3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6 承包人6.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

    15、) ,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6.2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责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6.3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2)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任务;(3) 承担施工场地安

    16、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4)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6) 做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为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4 承包人未完成 6.3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7 工程师7.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

    17、承包人。实施监8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工程师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7.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

    18、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得变动;(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的义务进行变更;(5) 提出或批准索赔;(6)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7)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8 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8.1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并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工期内同时进行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为协调配合关系。8.2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

    19、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 。8.3 根据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协调配合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三、工程实施过程9 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9.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四周环境,了解通往工地的现有交通条件及施工条件。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9.2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20、,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9.4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

    21、责任或义务。9.5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及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0 开工及延期10.1 工程师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910.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

    22、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0.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1 工期及延误11.1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以及根据通用条款 11.2 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11.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双方应就延误工期的时间进行书面确认:(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

    23、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工程变更;(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 遇不可抗力。11.3 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 11.1 款约定的工期及 11.2 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图提前竣工奖励费。11.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11.1 款约定的工期及 11.2 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

    24、专用条款中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得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12.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上述条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12.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

    25、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办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迟的工期。12.4 凡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出需求计划时,要给发包人留有足够的采购或制造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负责。1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3.1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13.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标准、规范、图纸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偌(适用招标工程) ,符合专用条款中得约定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

    26、备质量安全负责。13.3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承包人应在材料10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13.4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规范、设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5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任何物品运出现场。14 材料设备的检验14.1 本工程的主要设备(详见附表一合附表二)在送达现场后、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

    27、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4.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14.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 安全文明施工15.1 发包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 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

    28、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15.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9、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15.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

    30、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5.5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负责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15.6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富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1116 现场职业健康16.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负责其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保护。16.2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

    31、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承包人应遵守劳动法规,保护期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地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16.3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6.4 承包人应定期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16.5 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

    32、健康。17 环境保护和工程保护17.1 承包人施工作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环保和噪声管理的规定,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17.2 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3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17.4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将用于的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

    33、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17.5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四、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8 工程质量和检验18.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18.2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措施,制定工程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

    34、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 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18.3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18.4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

    35、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12 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18.5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36、竣工验收19.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书。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 7 天内组织竣工验收。19.2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实际竣工日期应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本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本工程的照管责任。19.3 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实际竣工日期应为

    37、重新验收合格之日。19.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 7 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 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照管责任。19.5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19.6 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行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19.7 如本工程首次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8、的,除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20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验收20.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包括室内装修材料环境污染物检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等内容。20.2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具体检测项目、方法、标准等要求详见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 (附件二) 。20.3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次进行检验。如本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首次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

    39、。2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21.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质量维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1.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详见附件一) ,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 29 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13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22 合同价款及调整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得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

    40、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2.2 合同价款确定分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两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项目的单价调整方法。22.3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22.4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合同价

    41、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 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1) 当材料价格上涨时 若 PtPo ,且QiPiQ 总Po1.05,则:C 增Q 总PtQiPiQ 总Po1.05 若 PtPo,且QiPi Q 总Pt1.05,则:C 增Q 总PtQiPiQ 总Pt1.05(2) 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i

    42、PiQ 总Po0.95 时: 若 PtQiPi Q 总,则:C 减Q 总Pt0.95QiPiQ 总Po 若 PtQiPi Q 总,则不予调减,即:C 减0式中:C 增调增合同价款;C 减调减合同价款;Q 总某材料到第 i 个月的实际用量;Qi施工期第 i 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Pt承包人投标报价或预算书中某材料的单价;Pi施工期第 i 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发布的某材料价格。如投标报价或预算书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 Po 替换 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合同价款。人工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材料价格替换未人工价格,调整合同价款。22.5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

    43、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14包人或工程师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该调整情况发生 28 天内将不调整合同价款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调整报告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

    44、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23 工程量确认2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3.2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 2 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23.3 工程量计量的结果:(1) 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2) 如工程师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3) 如工程师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

    45、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4)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5) 如承包人对工程师确认的计量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 2 天内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4 工程师支付2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 1015%。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 天。发包人

    46、不按约定预付的,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24.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24.4 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内容包括:(1) 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 自开工至上期末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3) 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7、;(4)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5)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24.5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7 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的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 90%时暂停支付。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15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24.6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变更25.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1)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3) 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 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5) 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25.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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