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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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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4 附件 3 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烧结 /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实行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其中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省(市)实行省内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

2、基本农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 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 15 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

3、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 控制与治理。料场、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和必要的脱硝设施。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16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 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

4、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 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

5、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17 第十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 废气、废水排放满足炼焦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

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 18 环境影响,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

7、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 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 1.5 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 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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