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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津贴检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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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務員津貼檢討: 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第一階段檢討 本文件羅列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第一階段檢討的各項修改建議, 徵詢職方的意見。 背景 2. 現時設有多項公務員津貼,這些津貼是當局在不同時期為按不同 條款受聘的人員設立的,其中一些津貼是作為附帶福利發放,另一些 津貼則與執行職務有關。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津貼方面的實際開支為 57.08 億元,當中約 80%( 即 44.86 億元)屬附帶福利性質津貼。 3. 為解決嚴重的財赤問題,政府承諾在未來數年大幅節省營運開 支。為此,我們現正研究一系列措施,包括大幅縮減公務員編制及制 定更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以配合政府全面節流及控制員工開支的目 標。在制定更合

2、理的薪酬待遇制度方面,我們正 手制定一套更完備 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以便公務員薪酬日後可加可減。與此同時, 根據政府不時檢討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這項既定政策,以及為確保各項 津貼的發放具充足理據及切合時宜,我們已 手全面檢討公務員津 貼,包括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津貼及作為附帶福利的津貼。 4. 公務員津貼檢討的目標涵蓋以下三方面: (a) 確保向公務員發放的津貼切合時宜; (b) 加強控制政府在公務員津貼方面的開支,並在未來數年有實 質減省;以及 (c) 研究如何改善公務員津貼的管理工作。 5. 在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津貼方面,我們不時作出檢討,以改善有關 津貼的管理工作,使之切合時宜。自去年公布全面檢

3、討各項津貼以 來,我們已完成兩階段的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檢討,並剛剛完成了 署任津貼檢討。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內完成紀律部隊工作相關津貼檢 討,以及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的第三階段檢討。我們將繼續密切監 察各項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津貼的發放情況,並定期檢討,以確保各項 津貼具充足理據才會繼續發放,並會致力提高這方面的管理工作的效 率。 2 6. 至於附帶福利性質的津貼,歷年來,我們已採取多項積極措施, 使公務員的附帶福利更切合現今情況。二零零零年六月,我們參考私 營機構的做法,為於該日以後加入政府的新聘員工實施一套更精簡的 附帶福利安排。基於上述情況,目前進行的檢討主要 眼於尋求可行 方法,以進一步合

4、理調整各項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發放,而這些津貼 是某些人員按其聘用條款於現時已符合資格申領或可能於日後符合資 格 1 申領的津貼。 7. 為促使檢討取得進展,我們決定將檢討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 第一階段,我們會先處理一些影響相對較少公務員及較為簡單的修改 建議,以期早日實施有關措施。在今年稍後展開的第二階段檢討,我 們將會處理一些有可能影響許多公務員的修改建議( 例如涉及教育津 貼及房屋津貼的修改建議) 。 第一階段的修改建議 8. 第一階段檢討包括下述津貼: (a) 旅費及有關津貼,即度假旅費津貼 2 、船費和海運行李津貼 貼 2 ;以及 (b) 有關房屋的津貼及福利,即提供酒店住宿 2 、

5、酒店膳宿津 貼 2 、提供家具及用具、家具及用具津貼、搬遷津貼和空氣 調節津貼。 9. 上文第 8 段所列各項津貼的背景及我們提出的修改建議載於附件 甲 。各項修改建議的摘要列於附件乙,以便參考。 10. 進行檢討時,我們會恪守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律政司認為 在基本法和現職人員的僱用合約下,有空間就公務員津貼的發放 條款作出合理調整,而附件所列的修改建議均為合法。在諮詢員工 後,我們會諮詢各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組織( 即公務員薪俸及 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和首長級1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發放一般與有關人員的薪點掛 。因此,現時未符合資格領取 某項津貼的人員日後

6、可能透過薪酬遞增或晉升而符合領取有關津貼的資格。 2駐外工作的人員亦獲發放這些津貼/ 提供酒店住宿。這些因駐外工作而提供的津貼/ 酒店住宿,不屬附帶福利。我們正另行檢討港外服務規例中有關提供上述津貼/ 酒店住宿的規定。 3 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我們會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始行 就修改建議作出最後決定,予以實施。 徵詢意見 11. 請職方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提出意見。 公務員事務局 二零零四年六月 附件甲 公務員津貼檢討: 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第一階段檢討 建議修改措施 旅費及有關津貼 (A) 度假旅費津貼 背景 一九八一年以前,當局只向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發放度假旅 費,以便

7、他們返回原籍國與親友團聚。為了對按海外條款及本地條款 受聘的人員一視同仁,由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地首長級人員 亦可享有這項津貼。目前,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和新條款受聘的首 長級人員,以及所有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均可領取度假旅費津貼。 這項津貼的資格周期和現行津貼額載於附錄 1 。 2.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和海外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均可就本人 及家屬(即配偶及未滿 19 歲的受供養子女,或未滿 21 歲而正接受全 時間教育的受供養子女) 申領度假旅費津貼。每名受供養子女可視乎 年齡,按成人津貼額的某個比率享用津貼。每名人員可申領的度假旅 費津貼總額以六名成人津貼額的總額為限。而受供養子女

8、中每有一名 領取學生旅費津貼,該人員可領取的度假旅費津貼額便會相應扣減, 扣減額相等於一名成人津貼額。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在離職前的最 後一個休假周期可按所屬薪金級別享有單程度假旅費津貼。至於按新 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度假旅費津貼只向該人員本人發放,其家屬 不獲發放津貼。附錄 2 分項列出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合資格領 取度假旅費津貼的人員數目。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度假旅費津貼的實 際開支為 6,040 萬元 1 。 1開支包括發放給司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津貼,但不包括發放給派駐香港以外地 方工作的人員的津貼。 2 3.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前,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可選擇申領一 張標準度假

9、旅程( 即往返香港及其原籍國的適當等級的直航旅程) 機 票,或申領度假旅費津貼( 款額與有關旅程的正價機票價格掛 ,機 票價格以該人員按其薪金級別可享的機位等級的票價為準) ,以支付 非標準旅程所需的費用。本地首長級人員可按適用的津貼額領取度假 旅費津貼,但不可要求以機票替代。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當局 不再提供機票,而一律以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形式向所有合資格人員 提供度假旅費福利。不過,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按海外條款受聘 的人員,假如可得的度假旅費津貼不足以購買往返香港及其原籍國的 直航旅程機票(機位等級以該人員可享者為準),則可要求領取機票。 4.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或海外條款受聘的

10、人員可享的度假旅費津 貼,須全數實報實銷。有關人員只要能提供經核證的收據,便可申請 發還所有在香港以外地方花費而與旅遊有關的開支( 保險費除外) 。按 新條款受聘的人員可享的度假旅費津貼,無須實報實銷,並會在每個 12 個月周期完結時向合資格人員發放。 建議修改措施 措施 1 : 把度假旅費津貼改為非實報實銷津貼,在每個 12 個月周期 完結時發放。由於可更靈活運用津貼,津貼額將予調低 5. 現行的度假旅費津貼額最初按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合資格人員可 享的津貼額釐定。本地首長級人員和來自英國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 員,如合資格乘坐經濟客位,其度假旅費津貼額跟政府與兩間航空公 司簽訂的機票協約所訂往返

11、香港與倫敦商務客位經折扣的合約票 價掛 。自一九九九年起,度假旅費津貼額每年在四月一日按恒生消 費物價指數中旅行團團費價格的每年變動作出調整。 6. 除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外,度假旅費津貼須全數實報實銷。為精 簡行政並節省開支,我們建議把度假旅費津貼改為非實報實銷津貼, 在每個 12 個月周期 2 完結時發放給所有合資格人員。由於可更靈活運 用度假旅費津貼,而現時市場上不乏價格具競爭力的機票,我們建議2按本地條款或劃一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人員,其度假旅費津貼周期 將由目前的 24 個月縮短至 12 個月。這些人員及按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

12、額,將為按本地條款或劃一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4 點及以上人員( 其度假旅費津貼周期將仍為 12 個月) 津貼額的一半。 3 把度假旅費津貼額向下調整 15%。建議適用於合資格人員的一套新津 貼額(按每名合資格享用津貼的成人 3 計算)如下: (a) 按本地條款海外條款劃一條款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 級表第 7 點及以上人員,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33,670 元,惟下述(e)類人員除外; (b)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人員,以及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6 點及以 下人員,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17,740 元,惟下述 (d)

13、 、 (f) 及 (g)類人員除外; (c)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第 3 點及以下 人員,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8,870 元; (d)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人員如放取年假, 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11,100 元,惟下述(g)類人員除 外; (e)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人員,回國時 的津貼額為 19,680 元; (f)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6 點及以下人員,回國時 的津貼額為 10,460 元,惟下述(g)類人員除外;以及 (g) 按海外條款受聘並按年假條款安排休假的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14、 點人員,回國時的津貼額為 6,130 元。 上述按海外條款受聘人員的津貼額適用於原籍國為英國的人員。原籍 國是其他國家的人員,津貼額亦會同樣向下調整 15%。現行及建議的 度假旅費津貼額列表載於附錄 3 。 3適用於合資格受供養子女的度假旅費津貼額會作適當扣減。根據現行的扣減基素, 年滿 12 歲的合資格受供養子女,可全數領取成人津貼額,度假旅費津貼等級跟有關 人員相同,惟下述情況除外:有資格領取第 3 級度假旅費津貼的人員的子女,領取 第 2 級成人津貼額;年滿 2 歲的子女可領取成人津貼額的 50%,度假旅費津貼等級 跟有關人員相同;未滿 2 歲的子女可領取成人津貼額的 10%,度假旅費

15、津貼等級跟 有關人員相同。當局將不會額外補助員工支付香港機場保安服務費。 47. 雖然將度假旅費津貼額調低,但員工可更靈活運用這項津貼。我 們認為這個方案合理。實施上述建議後,估計首年可節省約 570 萬 元,五年內可累積節省約 3,280 萬元。此外,行政費用亦得以減省。 措施 2 : 對於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受聘、並在將來某指定日期後獲 聘任晉升為首長級人員者,停止就其家屬發放度假旅費津 貼 8. 我們建議跟隨於二零零零年實施,適用於按新條款受聘人員的安 排,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受聘並在將來某指定日期後獲聘任晉升 為首長級人員的公務員,其家屬將不獲發放度假旅費津貼。至於按海 外條款受聘的人員,

16、非首長級人員現時可就其家屬申領度假旅費津 貼。我們建議這些人員日後獲聘任晉升為首長級人員時可繼續為其 家屬申領這項津貼。 9. 實施上述建議後,估計首年可節省約 120 萬元,五年內可累積節 省約 1,740 萬元。 (B) 船費 背景 10. 船費最初只提供予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前受聘為常額編制人員, 並按舊有條款安排休假的海外人員。當時,航空交通並不普及,而與 船票相比,機票價格也相當高昂。這些人員通常會乘船到港赴任,他 們放取例假和退休時會獲發船費。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後按海外 條款受聘的人員按新條款安排休假。這些人員初次受聘、放取例假和 退休時,均獲提供航空旅費以取代船費。一九七二年二

17、月,立法局財 務委員會批准提供船費予按海外條款受聘而在 50 歲或以上退休的人 員;如屬合約人員,則另須在香港或另一英國屬土擔任公職不少於 15 年,及工作表現良好。一九八四年,政府進行檢討後決定,在一 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或以後受聘的新入職人員,不得在任滿離職時領 取船費。 5 11. 就合資格領取船費的人員而言,政府會支付該人員本人和合資格 家屬 4 的標準海路旅程 5 費用。二零零四年,政府為每名領取船費的人 員 (及其家屬)支付的平均費用為 123,400 元。二零零四年申領船費的 人數和有關開支的分項載於附錄 4 。 12. 合資格領取船費的人員和家屬,可自由選擇申領單程度假旅費津 貼

18、,以代替船費。選擇非標準海路旅程 6 者可領取的單程度假旅費津 貼額現為 13,650 元至 15,390 元,而選擇航空旅程者可得的單程度假 旅費津貼額則為 7,210 元至 23,150 元 (即與不合資格領取船費的人員 可領取的單程度假旅費津貼額相同) 。 建議修改措施 取消船費而以度假旅費津貼替代 13. 現在,由於改搭飛機更具成本效益,提供船費已不再符合其原來 目的( 即讓政府以合理費用為行將退休的按海外條款受聘人員提供返 回原籍國( 一般在英國)的交通安排)。舉例來說,二零零四年由香港前 往修咸頓的郵輪航程,共停 11 站並需時 29 夜,頭等(乙級)客艙費用 約為每人 71,00

19、0 元,頭等(丙級)客艙費用約為每人 62,000 元。多年 來,船費和度假旅費津貼額的差距逐步擴大 7 。由於郵輪旅程這種海 上運輸模式已成為奢侈享受,上述差距將會越來越大。除費用上升 外,由於香港與英國之間的船航已經減少,行將退休人員往往無法覓 得合適航班,在離職前休假尚未屆滿時 程。 14. 基於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在將來某指定日期後停止向合資格人員 和家屬提供船費和非標準海路旅程的度假旅費津貼。他們將會跟其他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一樣,改獲提供最後回國航空旅費,數額以適 用於該人員薪點的度假旅費津貼額為準。 4合資格家屬包括配偶和年齡未滿 19 歲的受供養子女,或年齡未滿 21 歲而正接

20、受全 時間教育的受供養子女。 5標準海路旅程指經庫務署署長核准往返香港和有關人員原籍國之間的直航旅程,艙 位等級按該人員的薪點而定( 即總薪級表第 44 點及以上人員可享用頭等( 乙級) 客艙; 總薪級表第 44 點以下人員可享用頭等( 丙級) 或二等客艙) 。 6非標準海路旅程指經由間接路線前往有關人員原籍國的海路旅程,或指前往該人員 原籍國以外國家的旅程,或指所用艙位等級並非該人員有資格享用的等級的旅程。 7一九八四年,頭等( 乙級) 客艙( 即大部分領取船費的人員均合資格享用的艙位等級) 的 海路旅程費用為 31,684 元,即相對的度假旅費津貼 9,410 元的 3.37 倍;二零零四

21、 年,同一等級客艙的海路旅程費用為 71,461 元,即相對的度假旅費津貼 13,580 元的 5.26 倍。 615. 提供船費已不合時宜。提供度假旅費津貼,是合理的替代方法, 而且完全符合提供船費的原意。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退休的按海外 條款受聘人員,其中 50%領取船費。過去五年,領取船費的人員比率 由 21% 至 50%不等,平均為 38%。換言之,基於種種原因,很多合資 格人員自願選擇領取度假旅費津貼。按領取船費的平均比率和擬議的 度假旅費津貼額計算,落實停止提供船費的建議,估計首年可節省約 190 萬元,五年內可累積節省約 950 萬元。 (C) 海運行李津貼 背景 16. 下列按

22、海外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離職時可獲發屬附帶福利的海 運行李津貼,用以從海路付運行李: (a) 退休人員,但基於公眾利益或紀律理由而奉命退休者除外; (b) 已提出辭職,但在新退休金計劃下有權領取延付退休金的人 員;以及 (c) 按合約或暫時調任條款聘用的人員,但因行為失當而離職者 除外。 17. 海運行李津貼額按海運行李的費用及個別員工可享的最高行李運 載額釐定,後者視乎員工的服務年資、薪酬及婚姻狀況而定。二零零 三至零四年度,平均每宗申請的津貼額為 55,500 元。政府亦會支付 保費率不超過 3.5%的海運行李保險費用。就首三年服務年資而言, 最高保額為 108,000 元,以後保額按每一

23、年的年資增加 7,200 元。二 零零三至零四年度,海運行李及保險費津貼的開支為 110 萬元 。 8開支包括發放給司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津貼,但不包括發放給派駐香港以外地 方工作的人員的津貼。 7 建議修改措施 凍結每名合資格人員可享的海運行李運載額及最高保額 18. 我們建議,凍結每名合資格人員可享的海運行李津貼額和最高保 險費津貼,數額按現行規則計算至將來某指定截算日期。舉例來說, 一名已婚人員在截算日期當日的薪點為總薪級表第 49 點或以下,服 務年資為 20 年,其可享的海運行李津貼額將凍結在從海路付運 17.8 立方米行李的所需費用,保險費津貼( 保費率不超過 3.5%)上限則凍

24、結 在 230,400 元保額的水平。不論該人員在截算日期後繼續累積多少年 服務年資,上述海運行李津貼額及保險費津貼額會維持不變。 19. 合資格人員會保留享用這項福利的資格。從目前按海外條款受聘 人員的概況來看,海運行李津貼和保險費津貼要到 30 年後再沒有人 員領取時才能取消。不過,政府在這些附帶福利方面的財政負擔可以 在截算日期確定,並凍結在當日的水平。估計落實建議後,首年可節 省約 80 萬元,五年內可累積節省約 320 萬元。 有關房屋的津貼及福利 (A) 提供酒店住宿 背景 20. 為合資格人員提供酒店住宿的安排,已實施數十年。目前,酒店 住宿作為一項附帶福利,主要提供給符合資格入

25、住高級公務員宿舍而 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申請宗數每年不同。我 們估計在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大約會有 30 名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合 資格人員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時申請入住酒店。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的 支出為 82,000 元。 8 建議修改措施 措施 1:縮短提供酒店住宿的時間 21. 目前,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時,會視 乎服務年資長短,獲提供三至七晚酒店住宿。考慮到有關人員在遷出 高級公務員宿舍後有實際需要入住酒店,我們建議所有按海外條款受 聘的合資格人員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時,最多可獲提供三晚酒店住宿。 22.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在展開少於 60 天的年

26、假或縮短例 假時,或在這些假期完結時,如已表明有意返回原來宿舍居住,可在 休假前及銷假回任時,獲提供一晚酒店住宿。實際上,自一九九九年 以來,並沒有合資格人員提出這類申請。為簡化行政,我們建議取消 就上述情況提供酒店。 23. 我們預計,縮短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在放取離職前休假 時獲提供酒店住宿的時間,對有關人員不會造成任何重大影響。由於 酒店住宿費上限即將調整(見下文第 24 段 ),按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的 預算數字計算,估計落實建議後,首年可節省約 22 萬,五年內可累 積節省約 110 萬元。 措施 2:調整酒店住宿費上限 24. 根據現行安排,酒店住宿費上限會不時作出調整。我們不

27、建議改 變現行的調整機制。由於上一次作出調整是在一九九七年,我們已檢 討過現時的住宿費上限,並會按現行安排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作出 調整。修訂後的住宿費上限載於附錄 5 。 (B) 酒店膳宿津貼 背景 25. 酒店膳宿津貼於一九七二年三月設立,供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 獲發聘書並合資格獲提供酒店住宿的人員申領,作為一項附帶福利。 一九七零年代初,高級公務員宿舍供不應求,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 往往需在酒店居住一段長時間後才獲編配宿舍,因而引致額外開支。 酒店膳宿津貼的現行津貼額為成人及四歲或以上的兒童每人每晚 85 元,四歲以下的兒童每人每晚 35 元。近年,我們並無接獲任何合資 格人員就這項附帶

28、福利提出的申請。 9 建議修改措施 停止發放酒店膳宿津貼 26. 由於設立這項津貼的原有理據已不存在,我們建議停止發放酒店 膳宿津貼,我們預期這項建議不會對合資格領取這項津貼的人員造成 重大影響。 27. 雖然實施這項建議可節省的開支數額很少,但將有助精簡公務員 房屋相關附帶福利方面的行政工作。 (C) 提供家具及用具和家具及用具津貼 背景 28. 獲提供家具及用具的人員包括:符合資格入住高級公務員宿舍的 人員、按所屬部門首長指示入住為職位需要而設的宿舍的人員,以及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按本地條款或劃一條款獲發聘書、實職薪金 在總薪級表第 17 至 44 點或同等薪點而入住部門宿舍的人員。上

29、述人 員如因任何理由未獲提供家具及用具,可申領家具及用具津貼。在一 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按本地條款或劃一條款獲發聘書、實職薪金在二 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前屬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或同等薪點而並非居於 宿舍的人員,如未喪失領取這些津貼的資格( 例如已喪失申領與房屋 相關附帶福利的資格) ,亦可申領家具及用具津貼。家具津貼的現行 津貼額為每月 100 元,用具津貼的現行津貼額為每月 50 元。一九九 九年五月一日或以後獲發聘書的人員,除非是按所屬部門首長指示入 住為職位需要而設的宿舍,否則不獲提供家具及用具和有關津貼。一 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獲發聘書、實職薪金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或以 後屬總薪級表

30、第 34 至 44 點或同等薪點而並非居於宿舍的在職人員, 亦已不獲發放家具及用具津貼。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提供家具及用 具和發放家具及用具津貼的支出分別為 690 萬元及 1,550 萬元。 建議修改措施 停止提供家具及用具和停止發放家具及用具津貼 29. 我們建議由將來某指定日期起,停止向所有人員發放家具及用具 津貼。至於提供家具和用具方面,高級公務員宿舍及部門宿舍的住客 可繼續保留已發給他們的各項物品,但這些物品將不會獲得更換。在 轉換宿舍時,遷離宿舍的住客不得把現有政府家具和用具搬入新宿 10 舍,而遷入宿舍的住客可選擇保留宿舍內的現有家具及用具,或要求 有關部門把物品搬走。政府不會提

31、供任何新家具及用具或更換現有物 品。因出售政府宿舍計劃而接到指示要遷往另一宿舍的人員,可要求 有關部門提供額外家具及用具,或更換有關物品,惟要求是否獲得接 納,須視乎有關家具及用具是否尚有存貨。如果已無存貨,有關人員 只會獲提供宿舍內已有的家具及用具。政府將停止購置新家具或用具 或作替換用的家具或用具。 30. 我們預期停止提供家具及用具的建議不會對政府宿舍現有住客構 成很大影響。至於停止發放家具及用具津貼,由於所涉及的津貼金額 不大,預期不會對現有申領人(約共 12 000 人 )造成重大影響。此外, 根據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的預算數字計算,停止提供家具及用具和停 止發放家具及用具津貼兩項建議

32、落實後,估計首年可分別節省約 800 萬元及 1,610 萬元,五年內可分別節省約 4,000 萬元及 8,050 萬元。 同時也可精簡公務員房屋相關附帶福利方面的行政工作。 (D) 搬遷津貼 背景 31. 搬遷津貼是發放給按指示由一間宿舍遷往另一間宿舍、按指示由 私人居所遷往宿舍、或按指示遷離宿舍返回私人居所的人員。紀律部 隊人員從部門宿舍遷往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下之特別配額編配的 房屋委員會轄下單位,也可獲發搬遷津貼。至於受出售政府宿舍計劃 影響的政府宿舍住客,一般可在遷出期限前的 12 個月內獲發放搬遷 津貼。這項津貼包括實報實銷部分和非實報實銷部分。非實報實銷部 分是用作支付搬遷慣常

33、引致的必需開支( 例如搬移重裝電話、轉寄 郵件等) 。實報實銷部分用作支付所有其他搬遷開支( 例如家居設施的 包裝和搬運等)。現行的搬遷津貼額載於附錄 6。申領搬遷津貼的人數 每年不同。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的支出為 390 萬元。 建議修改措施 把搬遷津貼改為非實報實銷津貼,並將津貼額調低 32. 為改善行政效率和節省政府開支,我們建議把搬遷津貼改為悉數 非實報實銷的津貼,並把分別適用於四個薪金級別的現有實報實銷部 分的津貼額削減 25%,整體津貼額減幅由 14.5% 至 17.8%不等。建議 的津貼額載於附錄 6。我們同時建議受出售政府宿舍計劃影響的政府 宿舍住客,日後只應在遷出期限前六個月內

34、獲發放搬遷津貼。 11 33. 有關建議只會影響按指示搬遷的人員、受出售政府宿舍計劃影響 的政府宿舍住客,以及遷入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下之特別配額編 配的房屋委員會轄下單位的部門宿舍住客。有關人員可更靈活運用津 貼,這在某程度上可平衡津貼額下調的影響。而下調後的建議津貼額 估計可大致應付搬遷開支。實施這項建議,將可精簡與搬遷津貼有關 的行政工作。根據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的申領模式估計,以 380 名申 領者計算,首年可節省約 65 萬元,五年內累積節省約 330 萬元。 (E) 空氣調節津貼 背景 34. 一九七三年,由於當時的私營機構普遍為外籍僱員和本地高級員 工提供冷氣機或某種形式的冷氣津

35、貼資助,當局設立空氣調節津 貼。合資格的首長級人員可申領這項津貼,用以購買冷氣機。津貼規 定全數實報實銷,以發還墊款方式發放,並以每部冷氣機 3,135 元的 最高津貼額為限。每名合資格人員在每段 60 個月的期間最多可申領 兩部冷氣機的津貼。要申領第二部冷氣機的津貼,有關人員必須有至 少一名未滿 21 歲的受供養子女,而這些子女在該人員領取這項津貼 的期間須留居香港。 35. 當局於一九九九年進行檢討後決定,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或以 後才實任首長級職位的人員並不享有這項津貼。 36. 截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合資格領取這項津貼的人員約有 970 人 9 ,其中 75 人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

36、度領取這項津貼,總額為 20 萬元。由於這項津貼只供合資格人員每五年申領一次,我們估計 在每個五年周期內約有 500 名人員申領。 建議修改措施 取消空氣調節津貼,不以其他津貼替代 37. 空氣調節津貼顯然已不合時宜。我們建議由將來某日期開始取消 空氣調節津貼,並無其他津貼替代。不論合資格人員以前曾否領取這 項津貼,由將來某指定日期開始,將不獲發放這項津貼。 9包括司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 12 38. 落實上述措施後,估計首年可節省約 20 萬,五年內可累積節省 約 100 萬元,並可節省行政費用。由於這項津貼的款額不高,取消津 貼對有關人員影響輕微。 公務員事務局 二零零四年六月 附錄 1

37、 度假旅費津貼:資格周期及津貼額 (a) 度假旅費津貼資格周期 (i) 按本地條款及劃一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4 點及以上人 員、所有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但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人員領取的津貼額為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人員津貼額的 一半)、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45 點及以上人員,以 及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人員而放取年假 者,均為 12 個月; (ii) 按本地條款及劃一條款受聘的首長級第 1 至 3 點人員,為 24 個月;以及 (iii)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點以下人員,以及按海外 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

38、人員而放取例假者,為 30 個月。 (b) 度假旅費津貼額 聘用條款 薪點 度假旅 費津貼 等級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度假 旅費津貼額( 元) 資格 周期 單程 23,150 離職時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3 雙程 39,610 12 個月 單程 12,300 離職時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以下,但 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而放取 年假者除外 2 雙程 20,870 12 個月 2單程 7,210 離職時 海外條款 1 ( 選擇非標 準海路旅程 者除外) 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而放取 年假者 1 雙程 13,060 12 個月 總薪級表第 44 點及以

39、上 13 單程 15,390 總薪級表第 44 點以下而高於 “飽和薪點” 12 單程 14,650 海外條款而 選擇非標準 海路旅程者 “飽和薪點”及以下 11 單程 13,650 離職時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3 39,610 12 個月 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 2 20,870 12 個月 本地條款、 劃一條款 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2 20,870 24 個月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23 39,610 12 個月 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 22 20,870 12 個月 新條款 3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21 10,435 12 個月 2

40、 註: 1 上述度假旅費津貼額適用於原籍國為英國的人員。原籍英國以外 國家的人員有不同的津貼額。 2 總薪級表第 34 點以下人員在完成為期 30 個月的任期合約時可 享有一筆雙程度假旅費。 3 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度假旅費津貼無須實報實銷。 附錄 2 度假旅費津貼: 以 2004 年 3 月 31 日合資格人員數目計算 人員類別 截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的 合資格人員數目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40 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 82 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1 110 總薪級表第 45 至 49 點 175 總薪級表第 44 點及以下 280 總計: 1 68

41、7 註 數字包括司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但不包括因派駐香港以外地方工 作而獲提供度假旅費的人員。 附錄 3 現行和建議度假旅費津貼額 每個資格周期 1 的 度假旅費津貼額 ( 元) 聘用條款 薪點 度假旅 費津貼 等級 旅程 現行 津貼額 建議 津貼額 單程 23,150 19,680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3 雙程 39,610 33,670 單程 12,300 10,460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以下, 但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而 放取年假者除外 2 雙程 20,870 17,740 單程 7,210 6,130 海外條款 2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而放 取年假者 1

42、 雙程 13,060 11,100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3 不適用 39,610 33,670 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 2 不適用 20,870 17,740 本地條款、 劃一條款 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2 不適用 20,870 8,870 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 23 不適用 39,610 33,670 首長級薪級表第 4 至 6 點 22 不適用 20,870 17,740 新條款 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21 不適用 10,435 8,870 註: 1 除以下人員外,資格周期為 12 個月 (a) 按海外條款受聘並按例假條款安排休假的總薪級表第

43、34 至 44 點人員及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點以下人 員。這些人員在完成為期 30 個月的任期合約時可享有一 筆雙程度假旅費。 (b)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聘用、屬首長級薪級表第 1 至 3 點 的人員。這些人員的現有資格周期為 24 個月,建議日後縮 短為 12 個月。 2 上述度假旅費津貼額適用於原籍國為英國的人員。原籍英國以外 國家的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額會同樣下調 15% 。附錄 4 2004 年申領船費的人員 海路旅程 等級 每人船費 ( 元 ) 人員 數目 1家屬 人數 船費總額 (百萬元) 實際支出 2 (百萬元) 頭等( 乙級) 客艙 71,461 11 11 1.5

44、7 1.50 頭等( 丙級) 客艙 62,305 8 8 1.00 0.84 總數: 19 19 2.57 2.34 註: 1 包括司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 2 因預訂船票提早付款享有折扣,實際支出較船費標價為少。附錄 5 酒店住宿費上限 (I) 現行的酒店住宿費上限(每晚計) 級別 單人入住 ( 元 ) 雙人入住 ( 元 ) AA 1,500 1,580 A 1,360 1,400 B 1,290 1,360 C 1,190 1,230 CD 或以下 990 1,030 (II) 由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酒店住宿費上限(每晚計) 級別 單人入住 ( 元 ) 雙人入住 ( 元 )

45、AA 1,400 1,400 A 1,100 1,110 B 955 995 C 830 830 CD 或以下 715 745 附錄 6 搬遷津貼:現行及建議津貼額 1現行及建議津貼額 ( 元) 總計 ( 元) 薪點 非實報實銷 部分 2實報實銷 部分 3現行 津貼額 建議 津貼額 4首長級薪級表第 2 點及 以上或同等薪點 5,535 5,600 16,575 12,580 22,110 18,180 總薪級表第 38 至 49 點 及首長級薪級表第 1 點 或同等薪點 5,010 5,070 11,785 8,945 16,795 14,015 總薪級表第 17 至 37 點 或同等薪點

46、4,190 4,240 6,795 5,155 10,985 9,395 總薪級表第 16 點及以 下 或同等薪點 1,825 1,845 3,345 2,540 5,170 4,385 註: 1 現行津貼額(以粗體顯示) 自 2003 年 1 月 1 起生效,有關金額已 將當時的 15%標準稅率計算在內。建議的新津貼額( 方括內的數 字 )已將 2004 至 05 年度的 16%標準稅率計算在內。 2 非實報實銷部分一欄下方括內的數字已將 16%的標準稅率計算在 內。 3 實報實銷部分一欄下方括內的數字是把現行津貼額扣減 25%後再 將 16%的標準稅率計算在內。 4 我們建議把這項津貼改為

47、悉數非實報實銷的津貼。 附件乙 附帶福利性質津貼的第一階段檢討:建議修改措施 津貼 建議修改措施 (A) 旅費及有關津貼 度假旅費 津貼 1. 把度假旅費津貼改為非實報實銷津貼,在每個 12 個月 的周期完結時發放。由於可更靈活運用津貼,津貼額 將會向下調整 15% 。 建議由實施當日或以後開始的度假旅費津貼周期起, 適用於現時領取度假旅費津貼人員的一套新津貼額( 按 每名合資格享用津貼的成人計算)如下: (a) 按本地條款海外條款劃一條款新條款受聘 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人員,每個 12 個月 周期的津貼額為 33,670 元,惟下述(e)類人員除 外; (b)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新

48、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 級表第 4 至 6 點人員,以及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 長級薪級表第 6 點及以下人員,每個 12 個月周期 的津貼額為 17,740 元,惟下述(d) 、 (f) 及 (g)類人 員除外; (c) 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第 3 點及以下人員,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8,870 元; (d)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總薪級表第 34 至 44 點人員如 放取年假,每個 12 個月周期的津貼額為 11,100 元,惟下述(g)類人員除外; (e)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長級薪級表第 7 點及以上人 員,回國時的津貼額為 19,680 元; (f)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首長級

49、薪級表第 6 點及以下人 員,回國時的津貼額為 10,460 元,惟下述(g)類人 員除外;以及 2 津貼 建議修改措施 (g) 按海外條款受聘並按年假條款安排休假的總薪級 表第 34 至 44 點人員,回國時的津貼額為 6,130 元。 2. 對於按本地條款劃一條款受聘、並在將來某日期以 後獲聘任晉升為首長級人員者,停止就其家屬發放 度假旅費津貼。至於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他們於 將來晉升或獲聘任為首長級人員後,可繼續按照現行 安排,為其家屬申領度假旅費津貼。 船費 取消船費,以度假旅費津貼替代( 而度假旅費津貼的發放安 排將依照檢討的結果) 海運行李 津貼 凍結每名合資格人員可享的海運行李津貼額和最高保額, 數額按現行規則計算至將來某指定截算日期。 (B) 有關房屋的津貼及福利 提供酒店 住宿 1.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合資格人員,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時 劃一可獲提供最多三晚的短期酒店住宿。 2. 下調酒店住宿費的上限 酒店膳宿 津貼 取消酒店膳宿津貼 提供家具及 用具和家具 及用具津貼 1. 停止向政府宿舍的住客提供家具及用具 2. 取消家具及用具津貼 搬遷津貼 1. 把搬遷津貼改為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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