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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5-合同的担保-1005.ppt

  • 上传人:cjc2202537
  • 文档编号:982221
  • 上传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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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同的担保-100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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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思考5-1,1)为什么会出现担保?我们需要担保什么?2)几种担保工具的优缺点?作业:了解担保制度的起因、发展。,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1 担保概述,1.1 担保的概念1.2 担保的分类 1.3 担保的方式1.4 无效担保合同1.5 担保责任的免除,1.1 担保的概念,担保: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实施):共七章96条,包括:担保的5种方式、担保的目的和原则等。 当事人: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第三人(担保人),

    2、1.2 担保的分类1,按照担保标的的性质不同,分为: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物的担保:又称财产担保。指由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金钱担保:又称定金担保。指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1.2 担保的分类2,按照担保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 法定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的担保。 对于法定担保,当事人也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且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者,按担保法执行。 约定担保: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1.3 担保的方式,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3、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1.4 无效担保合同,概念: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担保法律后果的担保合同。分为:全部无

    4、效的担保合同 部分无效的担保合同。,1.4.1 无效担保合同产生的原因 1.4.2 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1.4.1 无效担保合同产生的原因,担保人主体不合格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合同形式不合法,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

    5、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4.2 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担保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自始无效: 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应依法各自承担责任。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返还财产责任、损害赔偿责任。,1.5 担保责任的免除,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6、)主债务已经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在法定期间未主张债权。,2 保证,2.1 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2 保证方式 2.3 订立保证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2.1 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担保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2.2

    7、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者区别?,2.3 订立保证合同应注意的方面,保证不是理想的

    8、担保方式 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主体资格 1)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明确 合同的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案例,1995年5月,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原告(某建行)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块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该地块的价值以及投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环宇公司找第三人作担保。环宇公司便请被

    9、告(某信托公司)作保,被告同意作保。1995年6月1日,环宇公司与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后,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该公司章程规定不对外承担保证,原告不知情)。环宇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在规定的还款期(1996年6月1日)内不能还款。原告发现环宇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信托公司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相关规定,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

    10、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 抵押,3.1 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2 订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3.3 抵押权的实现,3.1 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抵押担保的法律特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抵押权以特定的、可依法处分的财产为客体,并

    11、且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2 订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必须是为法律允许用以进行抵押的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合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履行法定手续,确保抵押合同的效力。,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权,但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

    12、的其他财产。,3.3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变卖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4 质押,4.1 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2 动产质押4.3 权利质押 4.4 订立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4.1 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

    13、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债权人(质权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 移交的动产(质物),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物限于动产和权利。非财产权利不能质押。债权人接受质押物,该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4.2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2)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优先受偿

    14、权。,订立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出质人必须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质物须系依法可以自由流转之物。3)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应完备、合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4.3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担保。 权利质押的特征: 1)质押标的必须是可让与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a、必须为财产权; b、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c、必须不违背质权的性质(物权、担保、从属、占有转移)。 2)必须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可以依法设定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

    1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5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b、留置权人应当是依合同合法占有留置物; c、留置权人必须是依特定合同约定而占有留置物; d、留置权人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2)债权与留置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案例,甲公司与乙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经过了验收,通过了质量检验,并对工程价款

    16、达成了一致。此后,乙一直没有付款,甲几经催要,也未达到目的。甲遂对工程进行留置,拒绝向乙进行交付,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依合同交付工程。,6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法律特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 3)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前的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功能。,约定采用定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可以单独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的方法约定采用。,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黄金地带开发楼盘并对外预售,2005年5月3日,乙与

    17、甲签订“商品预售认购书”1份,预定居住面积115平方米,公摊面积20平方米的住房1套,房屋价格每平方米4500元,正式签约时间8月11日。当日,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2005年8月7日,甲通知乙,因为公摊面积计算有误,每套房屋都增加了5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正式合同要按新的面积来签订(法院查明,甲为了募集定金故意虚报公摊面积)。乙则认为买卖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甲不能毁约,必须按照原来的面积数签订正式合同。甲则声称宁肯双倍赔偿定金,也不会按照旧的公摊面积签约。,相关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18、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

    19、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

    20、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案例,2001年5月,甲公司允诺将山水园装潢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施工意向书,约定10日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甲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并约定如甲公司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乙公司拒绝订立施工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订意向书后乙公司收取了甲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10日后甲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而擅自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

    21、元的定金,乙公司拒绝返还,甲遂诉至法院。,相关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上海峻原电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与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向电脑

    22、公司购买一批清华同方超越3500D型电脑,数量为15套,总金额为人民币81,75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支付合同标的总额50%的违约金,未违约方并可解除合同;补充条款为买方(即贸易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定金为合同标的总额的50%。签约后,贸易公司未支付定金,电脑公司亦未在约定时间交付电脑。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支付违约金40,875元,并解除买卖合同。电脑公司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40,875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案例,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

    23、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

    24、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问题,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思考,“定金、违约金、预付款”之间的区别,案例,2001年,上海某大厦建设工程即将开工。原、被告在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一年;同时约定了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经被告认可,原告实际支付了450万元。被告收取此笔保证金后,即将其挪用于工程建设中。一年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如期返还保证金。双方于2002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从2002年10月起逐月归还,到2003年3月前全部交付保证金。但到期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催索无着,遂书面通知被告解除补充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规定,招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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