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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护士条例54449.ppt

  • 上传人:jinchen
  • 文档编号:9818945
  • 上传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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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5444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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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护士条例解读,韩艳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解读:护士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2、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二章 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

    5、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

    6、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

    7、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8、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

    9、患者的隐私。,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

    11、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12、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

    13、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4、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

    15、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解析,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 四个方面 突出保护

    16、护士的合法权益 强调保障医疗安全二、护士概念 核心是护士执业证书 从事护理活动,第一章 总则,三、法律保护 同医师 四、对政府的要求 五个方面 具体措施需要细化 五、主管部门 没有变化 六、表彰,第二章 执业注册,七、条件 执业的条件 执业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时限及特殊处理 条例没有规定不许注册的情形 八、注册机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操作上要方便护士,第二章 执业注册,九、变更注册 向谁提出 多长时间办妥 跨省注册要通报 十、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条件就是注册的条件 五年,第二章 执业注册,十一、执业记录 分两种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表彰、奖励和处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己记录,第三章

    17、权利和义务,十二、权利一 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权利二 卫生防护、医疗健康服务 职业健康监护 获得赔偿,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十四、权利三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参加培训、从事研究、参加行业和学术组织 十五、权利四 获得相关信息 其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权利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十六、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

    18、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十七、义务二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1、关于紧急救护。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职业准则。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时,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医师不能马上赶到,而急危患者一般都处于病情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2、必要紧急措施。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地正确实施救护,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临床

    19、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能力。,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1、正确执行医嘱。正确实施医嘱是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床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在错误,护

    20、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这是出于保护患者的目的。,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十八、义务三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实践层面上,护理最根本职业特征是体现人本观和人文精神,即人道主义精神。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是一切护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特点,护士在工作中能够获悉病人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护士应当保守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避免因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十九、义务四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21、,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该项义务是对护士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护士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二十、职责一 护士配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十一、职责二 合法用人 二十二、职责三 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 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二

    22、十三、职责四 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工作特殊的护士按规定给予津贴 二十四、职责五 制定、实施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开展对护士的专科培训,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二十五、职责六 设置专门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二十六、职责七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 对护士岗位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 对投诉进行调查 对属实的作出处理 将处理情况告诉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二十七、责任一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十八、责任二 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九、责任三 医疗卫生机构,第五章 法律责任,三十、责任四 医疗卫生机构 三十一、责任五 护士 三十二、责任六 护士 三十三、责任七 其他人员,第六章 附则,三十四、特别规定 “老人”问题 护士配备“达标”问题 三十五、实施时间 2008年5月12日,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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