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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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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目 录1. 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 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 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 海事局安检代码5. 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 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

2、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本为 2014年 7月 1日生效的 SOLAS公约修正案。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

3、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STCW78/95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船舶安检指导意见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

4、担相应的责任。2.4 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 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程序等等。3.船舶安检一般流程3.1主管机关上船检查船长房间罗经甲板 驾驶台 烟囱甲板 救生甲板 主甲板 机舱3.2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复查3.3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封闭4.海事局安检代码解读4.1 代码 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4.2 代码 10缺陷已纠正 油水分离器、通海

5、管系、应急发电、水密门、应急报警、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应急标识船舶水密消防设备防火控制图通岸接头应急标识救生艇法应急设备泄水孔防护栏水密开关 应急照明 水龙带箱 救生设备图纸、张贴、航行安全、应急操作、法定记录航海资料海图通导设备、助航仪器、灯号、应急声号船舶证书、体系运行、法定记录、人员配备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4.3 代码 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

6、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4.4 代码 1614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16。4.5 代码 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4.5.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 4.5.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4.5.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 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

7、代码; 4.5.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 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 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4.5.5由于涉及 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 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4.6 代码 18三个月内纠正(ISM 或 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 ISM/NSM缺陷(类别 2500系列) ,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 30。船舶安检指导意见4.7 代码 30禁止离港(滞留)

8、*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4.7.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 30更改为代码 99。 4.7.2采用代码 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4.8 代码 40禁止船舶进港 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4.9 代码 41限制操作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4.10 代码 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4.11 代码 43驱逐出港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

10、定,驱逐出港。4.12 代码 60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引起 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4.13 代码 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 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5.船舶滞留概述检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对船舶进行滞留时,参考以下内容5.1.1 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5.1.2 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5.1.3 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5.1.4 船舶

11、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1.5 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5.1.6 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5.1.7 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5.1.8 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5.1.9 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5.1.10 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5.1.11 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5.1.12. 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5.1.13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船舶安检指导意见5.1.14 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如果对上述项目 1-11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

12、的,或对 12-14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附则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仅供参考)缺陷代码 项目 首先 备选 法规依据 章节条款 备注0100 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国籍证书无国籍证书 30 170101国籍证书过期、失效 30 17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第五条 有效期 5 年船长应对证书列表登记,检查,保持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处于有效状态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无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30 170110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13、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 2 款船长应对证书列表登记,检查,保持法定检验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法定检验到期前提前申请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无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 30 17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其中之一失效,另一证书也失效。有效期不超过 5 年,不超过 3 年至少一次中期审核,提前三个月完成换证审核0120船公司符合证明(DOC)过期、失效 30 17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 13.6发证、审核和监督周年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无安全管理证书(SMC ) 30 170121安全管理证书过期、失效 30 17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 13.6发证

14、、审核和监督有效期不超过 5 年,不超过 3 年至少一次中期审核,提前三个月完成换证审核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0 170130最低配员证书过期、失效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 第十一条第三章 第十七条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与国籍证书一起签发、一起失效、到期一年内申请换新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无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30 170150高速船操作安全证书过期、失效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章 第九条载客 12人以上,设计时速沿海 25海里及以上船舶。有效期 5年,到期日每周年前后 45天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通用)船上无有效的

15、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年度检修证明 30 170180无 CO2 称重/管路吹通报告 30 17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 )(2)1.4.2(9 )(10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间隔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 17 个月;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 项目 首先 备选 法规依据 章节条款 备注船员证书和值班0200 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0220 海船船员无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失效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

16、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0230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或无证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船员配员缺船长、轮机长 30 170240缺其他高级船员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二节 第十一条 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休息时间0260 船员休息时间不符合规则要求,是否按要求制定计划和记录 3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章 第 120 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0600 救生设备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及标识0601 救生

17、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 30 17 SOLAS 公约救生(助)艇(艇体、艇机)救生艇艇机不能起动 30 170610 救生(助)艇舵杆、舵柄和尾轴支架严重锈蚀、变形或断裂 30 17SOLAS 公约SOLAS 公约 1 部分第 31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0611 救生(助)艇属具 缺失 20%以上时考虑开“30” 7 月度检查应使用第 36.1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救生(助)艇的存放0613 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 第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B 部分第 1

18、4 条 救生艇的存放、第 16 条降落装置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 项目 首先 备选 章节条款 备注气胀式救生筏0620 气胀式救生筏无法使用 17/30 15 全部无法使用选用“30 ”艇筏降落装置吊艇架锈蚀严重 17/30 15 影响释放效能者选用 30吊艇钢丝损坏、锈蚀严重 17/30 15 影响释放效能者选用 30艇筏不正常释放 30 170630绞车底座锈蚀严重 17/30 15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 第章第 16 条降落装置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0700 消防设备0710 结构防火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分隔达不到法定要求 17/30 15 SOLAS 公约

19、 第 1 部分第 -1 章 详见SOLAS 公约 0715 探火系统探头失效 17/30 15 造成系统故障选用 30 第 1 部分第 -2 章 详见SOLAS 公约 固定灭火系统机舱、泵舱二氧化碳释放报警失效 17/30 15灭火剂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 17/30 15二氧化碳间应急通讯失效 17/30 150725遥控释放气瓶压力不足 17/30 15SOLAS 公约 第 1 部分第 -2 章 C 部分第 7 条 详见SOLAS 公约 移动消防器材0730 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 17/30 15 配备数量低于要求的 50%选用 30本船防火控制图 按本船防火控制图检查、保持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监

20、控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不能启动 30 170740出水压力过低 30 17SOLAS 公约 第 1 部分第 -2 章 C 部分第 10 条 消防泵及水压要求,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头、水枪水带、水枪配备数量不足 17/30 15水带、水枪、消防栓不匹配 17/30 150741消防总管穿孔或漏水严重 17/30 15SOLAS 公约 第 1 部分第 -2 章 C 部分第 10 条 消防泵及水压要求,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0745 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 SOLAS 公约通风筒防火挡板不能有效关闭 17/30 15 性质严重或数量较多者选用 30通风筒围壁

21、锈蚀烂穿 17/30 15 同上速闭阀失效 17/30 15 同上第 1 部分第 -2 章 C 部分第 9 条 火灾的限制 详见SOLAS 公约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风油切断失效 17/30 15高压燃油管的双层保护0746 未装设高压油管套管 17/30 15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 第 II-2 章 B 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防止 第 4条 2.2.5详见SOLAS 公约 0900 结构、稳性及相关设备甲板甲板开裂 17/30 15 情况非常严重者选用 300910甲板锈蚀超限、穿孔、严重变形 17/30 15 同上船体外板 17/30 15 同上船体外板开裂、穿孔 17/30 15 同上09

22、11穿体外板锈蚀超极限、严重变形 17/30 15 同上舱壁 17/30 15 同上舱壁开裂 17/30 15 同上0912舱壁锈蚀超限、穿孔、严重变形 17/30 15 同上横梁、肋骨、肋板 17/30 15 同上横梁、肋骨、肋板断裂 17/30 15 同上横梁、肋骨、肋板严重脱焊 17/30 15 同上0913横梁、肋骨、肋板锈蚀超限、穿孔、严重变形 17/30 15 同上0920 水密门/液压和其他关闭装置(客船)水密门不能达到水密要求 17/30 150988 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和逃生设施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 4 篇 第 2-1 章 A-1

23、 船舶结构详见原资料1000 警报信号 首先 备选 法规依据 章节条款 备注火警警报1020 声、光报警信号失效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I - 2 章 C部分第 7 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机械控制警报滑油低位报警故障 17/30 15冷却水高温报警故障 17/30 151060传动齿轮箱滑油高温报警故障 17/30 15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I - 2 章 E部分第 51 条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船舶安检指导意见危险品货物适装/积载/包装船上无危险品货物适装证明 17/30 15危险品货物适装证明过期 17/30 151130危险品货物的积载、隔离不正确

24、 17/3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则四按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危险货物督查管理规定管理危险货物适装证明,按国内水路危规附则四进行积载、隔离1120 载重线1210 超载 30 17 行政调查 体系 严禁超载载重线吃水标志载重线吃水标志未永久规定勘划 30 17船舶实际干舷小于证书所标干舷 30 171220载重线标志与船舶证书不符 30 17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条 载重线标志第 19 条 证书有效期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前三个月内完成;延期不得大于三个月。货舱口及其他舱口1240 舱口

25、围板高度不符合法规要求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 14-1 条 舱口围板位置 1 600 毫米位置 2 450 毫米1250 舱盖舱盖变形、穿孔、锈蚀超限,达不到风雨迷和强度要求 17/30 15舱盖橡胶衬垫严重老化、损坏,不能满足舱盖的风雨要求 17/30 15舱盖开关装置失效 17/30 15契子、契耳、封舱牙条缺失、损坏不能满足舱盖的风雨密要求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我公司拖轮无该设备 第 15 条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门1270 门槛高度不符合要求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 12 条 门 、

26、门槛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380 mm通风筒、空气管、外罩1275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锈烂、变形、穿孔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920 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船舶压载系统船舶压载系统失效 17/30 151285压载管系烂穿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 4 篇 第 2-1 章 A-1 船舶结构 详见资料原文系泊设备1310 绞缆机底座锈蚀严重达不到强度要求 17/30 1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第 4 篇 第 2-1 章 A-1 船舶结构 详见资料原文缺陷代码 项目 首先 备选 法规依据 章节

27、条款 备注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锚设备锚设备数量不足 17/30 15 如是备锚,选用 15 按 CCS 要求配备锚机底座锈蚀严重达不到强度要求 17/30 151320锚机故障 17/30 15锚、链及抛锚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除非是靠泊时锚机止链器在锁牢位置,在进出港过程中双锚是否准备在立即可用状态,锚机止链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且有效?对一类航区船,锚机基座蚀耗值超过原厚度 25%应更换1410 主动力及辅助设备车令系统、应急通讯故障 30 17主机调速器故障 30 17超速保护装置故障 30 17应急停车装置故障 30 17主机减速齿轮箱齿轮损坏 30 171415 轴系尾轴的密封装置漏水、漏油

28、严重1416 螺旋桨桨叶严重变形、残缺 30 17螺旋桨丢失 30 171417 推力轴承推力轴承失效或推力轴承间隙超过极限值 30 171420 副机空压机故障 17/30 16应急空压机故障 17/30 17空气瓶漏气严重 17/30 16锅炉故障(燃烧器、鼓风机、水位计等) 17/30 151421 发电机组(包括应急发电机)调速器超速保护装置故障 30 17应急停车装置故障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I - 1 章 C部分 机器设备 详见SOLAS 公约 发电机组启动装置故障 30 17应急发电机不能启动 30并电失败或未设置并电装置 30 17SOLAS 公约 第

29、 1 部分第 II - 1 章 D部分 电气装置 详见SOLAS 公约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应急照明、蓄电池、配电板1423 应急照明失效 17/30 15 全船失效选用 30第 1 部分第 II - 1 章 D部分 电气装置 第 41 条 2.3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操舵装置驾驶台操舵 / 应急操舵装置失灵 17/30 15舵杆密封处漏水 17/30 151430舵机失灵 30 17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 第 25 条操舵装置的操作第 26 条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舱底排水设备1440 应急舱底吸水阀锈死 17/30 15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I -

30、 1 章 B部分 分舱与稳性 21 条详见SOLAS 公约 1500 航行设备电气助航设备1524 未按规定配备雷达、ARPA、GPS、电罗经 17/30 15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 第 19 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应急操舵通讯1542 无应急操舵通讯 17/30 15 SOLAS 公约操舵装置的操作第 26 条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张贴操作说明、保持通讯有效号灯、号型、声响信号、信号旗1550 所有航行灯灭失或信号灯灭失 30 国际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相关内容国际避碰规则1560 无预定航程所需的海图 17/30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第

31、 27 条操舵装置: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以及所有其他拟定航程所需的航海出版物均应充足并保持更新。1575 测深设备未配备测深仪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 第 19 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配备1 台回声测深仪,或其他电子装置,用于测量和显示可用水深;1581 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失灵 17/30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I - 1 章 C部分 机器设备 29 条 操舵装置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在此独立动力电源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

32、10 mi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1590 未按法定要求配备 AIS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 第 19 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船舶安检指导意见备要求 2.4航行数据记录仪(VDR)1591 未按要求配备 VDR 或 VDR 故障 30 17 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章 第 20 条航行记录仪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无线电未按法规要求配备 MF/HF 设备或设备故障 30 17 第 1 部分第 章第 4 条 符合规定功能要求的设备1600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无备用电源 30 17SOLAS 公约第 1 部分第 IV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33、第 13 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卫星应急示位标位按规定配备卫星应急示位标 17/30 151671卫星示位标故障 17/30 15SOLAS 公约 第 1 部分第 IV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 7 条 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油类记录簿 MARPOL73/78 公约无油类记录簿 17 其他 行政调查油类记录簿记录不正确 99 行政调查1710油类记录簿记载的残油量与船上的实际存量不符 17 其他 行政调查附则 I第 20 条每艘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 400 总吨及以上除油 船外的其他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簿第 I 部分(机器处 所作业)。每艘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

34、备有 1 份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分(货物/压载作业)。油污水处理设备 15ppm 报警装置未配备油水分离器 30 17油水分离器的重要部件 (如:排油电磁阀、15ppm 报警装置、污水泵、自动停止装置等) 30 17MARPOL73/78 公约 附则 I 请参看MARPOL73/78 公约原文油水分离器的功能故障,导致排放超标 30 17 行政调查1730油水分离器有旁通管路 30 171740 排油监控未配备排油监控系统 30 171750 油水界面探测器 30 17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 请参看MARPOL73/78 公约原文1773 积载未按规定隔离 17/30 MARP

35、OL73/78 公约1791 生活污水处理 MARPOL73/78 公约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 行政调查附则 请参看MARPOL73/78 公约原文船舶安检指导意见1794 垃圾记录簿 MARPOL73/78 公约未配备垃圾记录簿 17 其他 行政调查垃圾记录簿记录不正确 99 行政调查1795 垃圾处理 MARPOL73/78 公约未按规定收集或处理垃圾 17 行政调查附则 参看MARPOL73/78 公约附则最新要求2000 操作性检查当船员对其职责和主管设备操作方面呈现系统性缺陷时,考虑 302040 驾驶台设备操纵驾驶员对驾驶台设备操纵不熟练 17/302041 GMDSS 设备操作驾驶

36、员对 GMDSS 设备操作不熟练 17/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 第三章 第四节 33 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 ,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了解这些设备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2050 机器设备操作轮机员对机器设备操作不熟练 17/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2052 防污染设备操作轮机员不会使用油水分离器 17/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 第 5 条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 、 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2500NSM/安全制度处理原则:对重大不符合 30/17;

37、对一般不符合,涉及活动的 7/99-今后纠正;涉及文件的 18/99 第 9 条按 照 公 司 体 系 要 求 对 不 符 合 进行 纠 正2520 指定人员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船长不掌握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或不能与指定日呢员取得联系 30 17第 4 条船长及船员应当熟悉我公司指定人员“蒋春旭”并应熟知联系方式2525 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绝对权利和职责 30 17 责任相关 参看公司管理体系船长职责2530 资源和人员新聘或转岗的船长、轮机长、大副上岗前未接受职责熟悉培训 30 17执行船上关键性操作的人员不适任或未执行所指定的须知或操作规程 30 17为配备合格、持证

38、并健康的船员 30 17公司安全管理 操作须知 参考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相应内容的操作须知船舶安检指导意见应急准备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 30 172540 现场实施的应急演戏存在人员集合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规定携带器材等情况 30 17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南 参看公司管理体系货船的消防 1个月、救生1个月、堵漏 3个月,人员变动 25%,离岗 24小时内,消防救生演习重做2545不符合规定情况、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或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30 17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第 9 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进行纠正2550 船舶和设备的对已标识的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

39、术系统,未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鼓掌或处于非正常状态30 17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操作须知 参看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2555 文件船舶未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文件 30 172560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未按规定实施内审或开展有效性评价 30 172565 发证、审核和监督SMC 期间审核未签注 30 17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船舶应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连续性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缺陷代码 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缺陷代码 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

40、三章 第十五条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缺陷代码 0120 0121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13.6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 IX章第 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缺陷代码 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 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

41、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缺陷代码 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 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 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

42、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缺陷代码 0180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2)(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 17 个月; (2) 检修工作应在经本局认可的检修站进行。1.4.2(9)(10)二氧化碳容器和管路缺陷代码 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 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 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

43、班规则第二节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证安全值班。第八章 值班保障第一百二十条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 , 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 、 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二)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 三 ) 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 , 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船长按照第(二 ) 、 (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7 天内的休

44、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对第 ( 二 ) 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 , 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 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 1 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4 个小时。例外在任何 7 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 24 小时时间段。第一百二十一条紧急集合演习 、 消防和救生演习 , 以及国内法律 、 法规 、 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

45、,应当给予补休。第一百二十二条因船舶 、 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 , 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第一百二十三条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 , 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 国际劳工组织 (ILO) 和国际海事组织 ( IMO )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 ,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缺陷代

46、码 0610SOLAS 公约第 1部分 第三章 31 条第 31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1 救生艇筏1.1 货船应配备:.1 船舶每舷 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 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2 另有符合规则 4.2或 4.3要求的 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并且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则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1.2 为代替满足本条 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1 1 艘或多艘符合规则 4.7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

47、,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2 另有船舶每舷 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 4.2或 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1.3 为代替满足本条 1.1或 1.2的要求,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长度为 85 m以下的货船可符合下列要求:.1 船舶每舷配备 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 4.2或 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 0611SOLAS 公约第 1部分 第三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B部分第 6条通信缺陷代码 0613SOLAS 公约第 1部分 第三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B部分第

48、14条 救生艇的存放第 14条 救助艇的存放救助艇的存放应:.1 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不超过 5 min即可降落;.2 在适宜于降落并回收的位置;.3 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救生艇筏的操作;4 在其兼作救生艇时,符合第 13条的要求。缺陷代码 0613第 16条 救生艇筏的降落与回收装置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规则 6.1要求的降落和登乘设备,但下列艇筏除外:.1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 4.5 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其质量不大于 185 kg;或.2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 4.5 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至 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 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3 超过按船上总人数 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其质量不大于 185kg;.4 超过按船上总人数 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至 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 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或.5 供连同海上撤离系统一起使用并符合规则 6.2要求的救生艇筏,且存放方式为可在纵倾至 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 20的不利情况下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2 每艘救生艇应设有 1台能降落和回收该救生艇的设备。此外,还应配备放开救生艇的装置,以便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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