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职员和劳工,学习完这一条,应该了解:承包商雇佣职员和劳工应该注意的问题承包商按规范/工程量表为业主方的人员提供设施合同对承包商遵守劳动法以及工作时间的要求合同对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合同对承包商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第六章 职员和劳工,6.1 雇佣职员和劳工6.2 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6.3 正在服务于业主的人员 6.4 劳动法规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管理工作6.9 承包商的人员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在完成工程所需要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无疑是最活跃的因素。工程管理领域的
2、一些研究发现,项目人力资源水平的高低,对项目执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影响。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方主要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对承包商在雇用和管理其项目的职员和劳工提出了某些要求。本条主要围绕着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现在我们一起看具体内容。,承包商为一个项目是雇用一定数量的职员和劳工的,承包商在这方面有哪些义务和责任呢?请看本款的规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用职员和劳工,包括当地的和外籍的,并支付他们的工资,安排他们的食宿和交通;如果在规范中有其他规定,则按规范的规定执行。 对于自己从本国带来的人员,承包商一般在现场或附近建立自己的营地或租赁当地人的住房为他们提供食宿;对于当地的雇员,如果施工
3、现场距离当地的居民区不太远,一般承包商只提供上下班交通,不提供住房,也可以不提供三餐,但需要在现场提供饮用水。,6.1 雇佣职员和劳工,承包商雇用的工人的工资水平是以什么标准作为参照的?合同对为工人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有规定呢?请看本款的规定: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 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此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表面看来,此款的规定显得有点多余,因为承包商在雇工时,只要遵守工程所在国的劳动法就可以
4、了,下面6.4款劳动法规就是规定有关内容的。此处增加可能出于以下考虑:1、只有承包商支付的工资标准和提供的劳动条件不低于通行标准,才能雇用到比较合适的项目工人,从而有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2、在工程所在国劳动法不健全的情况下,使项目工人的权益得以保护,业主方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劳资争端。,6.3正在服务于雇主的人员,承包商不得从业主的雇员中雇用或者企图雇用任何人员此款显然是保护业主方的利益的。如果承包商从业主方“挖走”一些人员,不但会影响业主方内部的工作,而且业主方的有些保密事项也可能被泄露。,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
5、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他的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6.4 劳动法规,劳动法里与工程雇工比较密切的内容:,雇用程序和解雇程序最低工资福利条件办理社会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病休与带薪休假工作时间以及加班费的支付,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 合同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或 (c)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6.5 工作时间,思考:,如果承包商加班导致业主方人员也相应加班,业主可以向
6、承包商索取他的人员加班费吗?,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用房及福利设施,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本款规定的核心就是承包商为业主的人员提供设施的问题。在国际工程中,这项内容也常列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或“业主的要求”中,一般情况下包括:业主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相关设施(计算机、电话、传真等);交通车辆等。对提供的内容和数量一定在投标前搞清楚,例如承包商除了提供硬件设施外还负担使用费吗(如车辆用油、电话费等)?,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6.7健康和安全
7、,考虑一个项目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给承包商带来的后果影响?承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该和当地医疗机构配合,保证为现场人员提供医疗人员、医疗救护,同时防止流行病的发生承包商应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保护和事故预防,承包商应满足安全员为了保障安全而提出的各类要求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并保持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坏的纪录,供工程师检查,6.8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和安全的进行,合同要求承包商实施良好的项目管理,作为承包商用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措施。承包商应提供一切的必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计划、安排、指导和检验各项工作。要有足够数量的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
8、。这些人员要能用合同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懂得施工作业的技术和方法,熟悉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并懂得避免事故的方法,本款提出了对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的总体要求,涉及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要求。具体来讲,项目管理可覆盖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1、范围管理(Scope Management)2、时间管理(Time Management)3、费用管理(Cost Management)4、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5、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6、质量管理(Quality Management)7、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
9、ement)8、沟通交际管理(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应至少是其中一方面的专家,而一个优秀项目经理则应是一个其中一方面为专家(Specialist),而又了解其他方面的通才人物(generalist),6.9 承包商的人员,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
10、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6.10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这一款主要规定承包商应按时的向工程师汇报承包商投入到项目中的各级人员的数量和投入的设备数量的情况。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每一级别的项目人员以及每类施工设备的数量报告;报告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并每月提交一次,直到在缺陷通知期完成全部扫尾工作为止。由于本款的规定,工程师就掌握了承包商整个项目人员数量和设备数量,这对业主方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有帮助。,6.11妨碍治安行为,承包商应负担治安方面的责任承包商应采取措施避免项目内部人员发生违法,动乱和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保护好现场和周围人员的财产安全
11、由于项目环境的复杂性,在国际工程中,工人罢工闹事以及外籍工人与当地工人发生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往往对承包商和项目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案例,我国一家公司在西洲某国承包了一座高层办公大楼工程。在主体工程施工半年后,发生当地工人罢工。罢工的原因是我方把工地的所有当地工人都按日工连续使用了半年多,这就违犯了当地劳动法。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把已经使用了半年以上的300多名日工统统转为合同工,并且按合同工应享受的待遇补交各种社会统筹金和补发各种待遇共计约8万美元。原以为事情从此就了结了,但当工程完工要解雇当地工人的时候,问题又出现了。原来当时同当地工人补签的合同,我方是想签成工地合同,但是由于没有弄清楚
12、,因此所签的合同实质上是不定期合同。因此在解雇他们的时候,当地工人在工会组织的支持下提出我方难以接受的高额解雇赔偿,虽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于是,第一批 114名当地工人联名把我方告上当地法院,要求我方补发工资差额、家庭生活补贴、加班费、夜班费、工具费、解雇通知费、解雇费和休假工资等8项费用,总计约合80万美元。经我方核实,这114名原告中有28名是我方工地从未雇用的,为假冒者,还有一些是我方严格按劳动法使用的日工,对他们不存在任何赔偿问题。原告一方提出的所谓工资补差,是当地工人置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于不顾,自己在诉状中定了一个高工资标准,要求补发二者之间的差距。
13、至于休假工资,我方对全部工人均在工资中已支付过。于是,我方聘请律师,提供证据。但是,一审我方败诉。,二审时法庭判决对原告的前5项费用要求不予支持,但在解雇费、解雇通知费和休假工资3项费用的补偿上,维持原判,这3项费用共计7万多美元。对此判决,我方并不满意,但如再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不知到何年何月才能判决,其间的律师费也是相当惊人的一笔费用,于是决定接受这一判决。,承包商雇用当地工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项目经理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他的项目队伍中只有两类人:第一类为项目创造利润;第二类为项目创造亏损。他的工作之一就是激励前一类,消除后一类。,第七章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7.1 实施方式7.2
14、样本7.3 检查7.4 检验7.5 拒收7.6 补救工作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7.8 矿区使用费,学习完这一条,应该了解:承包商实施工程各个环节的总体要求;材料质量控制方法;业主方的现场检验内容和程序以及承包商配合的义务;工程师的拒收与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英文工程合同条件编写的特色之一就是常常在一个条款的第一款中作出全面但笼统的固定,以期望覆盖该条款规定的主要意图,然后,在后续的条款中将核心的内容再详细规定,这在涉及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中尤为明显。FIDIC合同条件中的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编写方法,本款就是这一目的,它概况了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实施方式。,7
15、.1实施方式,7.1实施方式,承包商在制造工程设备,生产和加工材料,以及其他所有的施工作业中,应该遵守三项原则: a合同中有规定,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具体方式实施 b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来施工 c应该采用适当的设备和无害材料,本款为承包商实施工程的所有作业限定了三项原则。第一项原则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规范的规定中,承包商按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可。第二项是对第一项的补充,也是就是说,在没有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时,应按“公认的良好惯例”。第三项主要从施工中的设施与材料的安全性能方面提出了对施工方式的要求。本款的规定在下面几款中得到细化。,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本
16、身的质量,因此,材料质量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对业主方来说,需要获得有关材料的技术数据以确保工程用材符合合同的要求。为此,就需要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在这方面的义务。 承包商在将材料用在工程中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获得工程师同意;此类样品包括承包商自费提供的厂家的标准样品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样本;如果工程师还要求承包商自费提供的厂家的标准样品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样品;每件样品上都应列明其原产地和在工程中用途。,7.2 样品,思考:,此款规定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样品供其同意,但是没有规定工程师在多长时间内给与答复,如工程师的答复太迟,延误了承包商的工作,承包商有何保护
17、自己的措施。(参阅第1.3款),业主方在施工期间对承包商工作的检查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手段之一,为此,合同中规定工程师在这方面的权利以及承包商应给予的配合。业主的人员可以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a)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天然料场,(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业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在覆盖、隐蔽、包装储存或运输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
18、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应自费打开这部分工程供工程师检查并恢复原状。,7.3 检查,本款中规定,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通知之后,应前来验收已经完成的待隐蔽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这给实际操作中可能带来不便,但如果业主方人员/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合作愉快的话,不会发生故意拖延验收的情况,毕竟双方都希望工程按时竣工。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各类因素比较复杂,在具体的项目中,也可考虑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对“不得无故拖延”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即:给出具体的时间限制。,7.4 检验,检验可以说是深层次的检查,需要专门仪器和装置来进行。检验怎样安排?哪一方提供检验仪
19、器和设施?检验程序如何?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除外。承包商为检验提供的服务:合格的人员,设施和仪器;消耗品;提供的数量已能够高效的实施这些检验为准若工程师要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承包商应与工程师提前商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 条变更条款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 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
20、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开始检验之前,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更改已经商定好的时间和地点;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提出工期,以及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按照第3.5款决定来处理承包商应立即将其正式的检验报告通知工程师,如果检验通过了,工程师应颁发相应的认可文件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应承认检验结果,本款从使用范围、检验投入、检验程序、例外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工程中的检验可大致分三类: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21、竣工检验;竣工后检验。对于施工合同,一般只有前两类检验,竣工后检验并不常见,通常只出现在包括设计的交钥匙总承包合同中。,7.5 拒收,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 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从本款的规定来看,工程师拒绝接受承包商的工作
22、的原因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工作本身有缺陷,如浇筑的混凝土出现了规范不允许的裂缝或蜂窝麻面;另一类是产品本身没有缺陷,但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合同要求工程中用的UPS原产地为法国,而承包商购买的UPS的原产地却是新加波。但在实践中,由于工程本身有时十分复杂,检验的标准不太明确,可能有时双方对检验结果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为了避免工程师滥用职权,本款要求他在拒绝承包商的某工作时应给出理由。,案例,在某国际合同中,合同要求工程中公路涵洞采用的波纹管为法国产的圆管,承包商在施工中采用了法国产的MP系列的拱形波纹管,雇主已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撤换,这个理由正当?如果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样品不一样,在没有质量问题
23、的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撤换?,7.6 补救工作,如果材料、永久设备和施工工艺已经进行了检验,并且已经被认可了,是否意味着工程师不能再“说三道四”呢?如果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工程师是否有权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补救工作呢?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a) 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b) 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c) 承包商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事故、意外事件等,为了工程的安全需要紧急做的任何工作;,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如果承包商没有执行工程师的指令,雇主可以雇人来做相关的工作如果这些工作
24、本属于承包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本款可分为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工程师下达指令的权力;第二部分规定何方承担相应费用。,本款第一部分规定,不管工程师是否对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已经认可,如果随后他发现已经认可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他仍可以下达指令令其更换或返工。这通常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典型规定,即:工程师的认可和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而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就是提供给业主一个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这种规定。从积极意义上说,这一规定能起到约束承包商投机取巧的作用;但这种规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它可能纵容作为管理者的工程师在监督承包商执行工作过程中
25、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只要他以前认可或批准的工作有问题(当然要依据合同判定),他就可以随时下达新指令要求承包商返工,而自己不负担任何责任。这可能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低效率,不利于工程顺利执行,甚至导致合同双方的对立情绪。第二部分内容规定,如果承包商不执行工程师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并支付他人来做此类工作。如果此类工作属于承包商的本职工作,业主可以向其索取他支付的费用。表面看,这是一个业主索赔的规定,但同时也隐含了一个承包商索赔的规定,即:如果承包执行了工程师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做了超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他同样有权向业主索赔。,7.7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比较长,承包商采购的永
26、久设备和材料很多,在国际工程中,常规定这些设备和材料在安装或消耗到工程上之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永久设备和材料在运到现场之后,或者在工程暂停的情况下,当承包商有权从业主方获得设备和材料款时,这些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业主,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如果上述规定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相违背,以法律为准。,7.8 矿区使用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需要从现场外取用一定的天然材料,另外,施工后剩余的废弃物也需要处置,那么涉及的有关费用有哪一方负担呢?(a) 从如果在规范中没有另外规定,承包商应支付他从现场外取得的天然材料的一切费用;(b) 如果在规范中没有另外规定,施工中开挖和拆除的废弃物或剩余材料的处理
27、费,也由承包商自行负担,但如果在现场内指定了废弃物处理区,承包商可免费在此区域内处置其废弃物。,案例分析,在某施工过程中,雇主了解到混凝土有问题,要求进行检验,承包商回复应是工程师来进行检验。工程师要求对混凝土进行检验,承包商回复,昨天连夜进行混凝土施工,现在没有足够的人员,需明天再可进行检验。,案例分析,某输出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经工程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经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用于工程,后监理工程师检验时又发现钢管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移走不合格钢管,重新订购施工钢管,因此产生的超额费用和拖延工期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案例分析,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在主体进行到第二层时,监
28、理工程师发现混凝土质量不良,怀疑强度不够,设计要求达到C18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试验等证明资料,承包商出示的资料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全部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 问题:1 工程师应如何判断这批混凝土施工质量 2 如果经复核检验,证明混凝土质量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 如果发现其质量问题是因为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而且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泥进行了抽样检验,根据结果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谁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遭遇连续雨天,使得工期紧迫,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研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一天下午,工程师在做第三层隐蔽工程验收时因突
29、下大雨使验收工作中断。当天晚上,出差回来的业主电话询问承包商关于进展的情况,承包商顺便要求当天晚上雨停后开始浇筑混凝土,业主同意,承包商当晚开始施工。第二天,当工程师进入工地准备验收时,发现承包商未经验收和签发混凝土浇筑令就施工,更主要的是当进一步检查,发现部分钢筋制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于是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了停工令。围绕停工,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发生了纠纷。 谁承担责任? 因为承包商和业主签订合同,可以向业主要求开工? 因为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思考题:,本条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来控制工程质量。基于本条的规定,试编制一份工程检验的操作程序。,本款的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来控制工程质量的?请您基于本条的规定试着编制一份工程检验的操作程序。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句话写在工地大门外的牌子上易,但要刻在每个项目人员的心中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