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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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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录 A 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区:南阳市区行政 辖区全部;鸭河口水库及其周 边镇平县的柳泉铺、遮山、彭营,南召县的南河店、太山庙、石 门、皇路店,方城 县的广阳、博望等乡镇范围;河南油田生活区及其周边新野县的施庵、沙堰、樊集,唐河县的桐寨铺、 张店等乡镇范围。2、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 调整城市结构、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城市更新建设活 动。3、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 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 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4、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 质、 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5、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 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 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 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6、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 体规划、分区 规划或控制性规 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7、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 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8、居住用地: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中 为社会服务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0、商业服务业

3、设施用地:城市中商 业、商 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11、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 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 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露天 矿用地。12、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13、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14、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供应 (水、 电、热、广播通信等)、环境(雨污水、垃圾、公 厕等)、安全(消防、防洪等)等设施用地。15、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

4、间用地。16、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 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17、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 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 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 的、 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18、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 设有与其居住人口 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19、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

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 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1、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指居住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 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 场院、 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2、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 动设 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率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3、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 车辆的道路。24、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

6、路同 级。25、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 组团的道路。26、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7、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 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8、用地面积:征用土地红线范 围内的土地面积。29、建设用地面积:用地红线范 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 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30、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 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 线。城市道路交叉口有展 宽车道的,红线相应外移。31、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 ,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32、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 围的控制线。33、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 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7、、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 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4、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35、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 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6、容积率:居住区总建筑面积 (万 m2/hm2)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万 m2)。37、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38、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 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 积的比率(%)。39、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

8、能均 为住宅的建筑。40、非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 为除住宅以外功能的建筑。41、民用综合建筑:多种民用使用功能混合的建筑。4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 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43、建筑退线:建筑物投影最外 边线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44、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室外散水至建筑物顶部最高点的高度。45、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0M,且建筑 层数不大于三 层的建筑。46、多层建筑:指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M,小 于 24M。47、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且不大于 100M 的建筑。48、裙房:指和高层建筑紧密相 连并与之组成为一个整体且建筑高度不

9、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49、低层住宅:建筑层数为 3 层 以下的住宅建筑。50、多层住宅:建筑层数为 36 层的住宅建筑。51、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 7 层 (含 7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52、半地下室:房间顶板超出室外地平面 1M,且不超 过地下室 层高一半。或地下室一侧或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的均为半地下室。53、地下室:房间顶板不超出室外地平面 1 米的为地下室。54、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 动的地域。55、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 侧,采取局部拓 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56、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

10、走廊):在 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57、快速路:是指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 道,并 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 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58、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59、次干路是指与主干路结合 组成干路网, 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 为主,兼有服务功能。60、支路是指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

11、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61、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 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 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附录 B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测量计算以国家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 为准。2、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 础外轮 廓范围内的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 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 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

12、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3、建筑容积率计算: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4.5M,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乘以 1.5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 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9M(2.7+2.2)时,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跃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4.8M,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均按该层建筑面积乘以 1.5 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5.5M(3

13、.3+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当办公建筑 层高大于等于8.8M(3.32+2.2)时,按该层建筑面 积的 3 倍计算容积率指 标。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5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6.1M(3.9+2.2)时,不 论层 内是否有隔层,均按 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 10M(3.92+2.2)时,按 该层建筑面积的 3 倍计算容积率指标。4、工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8M,在 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 积乘以 2 倍计算。5、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

14、率指 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 积的 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阳台 进深大于 1.8M 的,超 过 1.8M 的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 形式的阳台、入 户花园等非公共活 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15%。6、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大于等于 0.6M、窗台高度小于 0.4M、高度大于等于 2.2M 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高度不足 2.2M 的按 1/2 面积计 入容积率指标。7、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M 及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足 1.5M

15、的,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 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 高为准加上 0.2M 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8、建筑底层布置层高 2.2M 及以上架空 层部分,其面 积(层 高小于 2.2M 计一般)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但 电梯井、 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9、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不按本 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容积率指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16、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10、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 6M,且建筑面 积 之和不超过屋面层面积的1/8,可不计算容积率。4、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面积,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 蓝线内、绿线内的面积不计入;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不计入用地面积,但在 计 算容积率指标时可计入总用地。5、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本 规定确定的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了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1)住宅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建筑间距 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

17、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同一满铺 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其 间 距计算可以扣除裙房高度。(2)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 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 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3)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 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 时,其建筑 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地面高度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 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他规范的要求;当南 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 侧住宅建筑地面时, 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计算建筑间距。(4)当建筑突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建筑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 1/3,且突出距离不超过 1.8 米,则其最小间距可忽略突出部分不

18、计。(5)阳台的出挑距离或总长度超出上述规定时,按阳台外 边缘计 算建筑间距。(6)坡度大于 45 度的多、低层 坡屋面建筑,其建筑 间距是指自屋脊 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6、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 3.4.2 条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非第 3.4.2 条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 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 梯机房、水箱 间等辅助用房占屋 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注: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第 4.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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