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桐梓县杨家槽煤矿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制度2013 年度2目 录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3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事故分类 .3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4第四章 事故处罚 .5第五章 事故处理 .7第六章 其他 .7煤矿事故分析制度 .8煤矿事故归档制度 .9事故管理制度 .93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 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 根据事故伤害程
2、度分类,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死亡事故指发生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重伤事故指发生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30 万以上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1030 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级 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210 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 72h 以
3、上;2、瓦斯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t(含);4、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4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 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m(含)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5m(含)以上;9、巷道冒顶长 10m(含)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72h2、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t(含);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
4、长 5m(含);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3m(含)以上;8、巷道冒顶长 5m(含)以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 30min 以上至 2h 或者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t 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3m(含)以上的;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3m 以下的;58、巷道冒顶长 3m 以上。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六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 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不能超过 0.5
5、 小时)通知代班领导和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第七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安全监督处应填写煤矿事故表上报矿总部(不能超过 4 小时)。矿总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 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 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事故的 简要经过和生产状态等;事故造成 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第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矿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安全监督处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分析、结案。发生重伤及以下事
6、故由安全监督处、生产技术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 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 照片, 认 真填写勘察记录, 认真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商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追查后 3 日内,由安全监督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交矿总部备案。第九条 发生非人身伤 亡事故,安全 监督处应向矿总部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报上级批准。6第四章 事故处罚第十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管理责任将煤矿员工划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主要
7、领导 、重要领导、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直接负有责任的员工;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进行安全监督及作业指导的员工(如安全员、 检身工等);重要责任人指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一线管理的员工;主要领导指分管事故发生业务处室级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的处室级领导(如生产处处长与安全监督处处长);重要领导指煤矿的矿级领导(主管生产的副矿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矿长)。其他相关人员指与事故无直接联系的煤矿员工,可分为其他生产部门岗位和其他职能部门岗位。第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的给予以下处罚(安全工资):处罚原因 相关人员死亡(一级非伤亡事故)分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分轻伤
8、(三级非伤亡事故)分直接责任人 30 20 10主要责任人 30 20 10隐瞒事故重要责任人 35 25 15直接责任人 25 15 5主要责任人 25 15 5延迟汇报重要责任人 30 20 10如过发生事故,主要领导及重要领导出现隐瞒事故及故意延迟汇报事故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职、降级、留用察看处罚。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伤亡损失程度进行处罚,与安全工资相挂钩。7对发生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给予以下处罚(安全工资):相关人员死亡(一级非伤亡事故)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 100% 80% 50%主要责任人 100% 80% 50%重要责任人 100%
9、 80% 50%主要领导 100% 80% 50%重要领导 80% 50% 30%其他生产相关岗位 30% 20% 0其他职能部门岗位 20% 10% 0安全生产事故纳入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年终绩效及安全考核,和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年薪)挂钩。第十四条 煤矿出现事故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安全工资进行处罚如出现隐瞒事故延迟上报与事故责任为同一人时,按照规定进行进行累计处罚。如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在事故中判定身兼两种责任,则根据数额较高一项进行处罚。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调查 后,由安全 监督处组织分析会,由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其领导共同参加。事故分析会要把握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
10、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处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煤矿事故记录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事故处罚决定和受罚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相关的通报、简报及文件;事故调查组人员姓名、 职务、 单位;事故防范措施。煤矿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8料,安全监督处及时上报矿部进行备案。第六章 其他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煤矿事故分析制度1、事故分析的方法 为了便于查证核实事故经过的细
11、节,应先对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单独调查,调查由询问人员和记录员( 也可由询问者兼作记录人) 进行,调查中有疑点时,现场进行复 查、取证。需要证实设备性能时,事故 单位要配合进行试验。同时, 还 要检查值班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安全承诺签名簿、作业规程等。各方面检查结束后,再召集有关方面对面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务 通过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确认 事故经过、人 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数额; 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 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 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制定防止同类
12、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兑现时间和负责人) ; 确定事故的责任,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人; 事故 处理和处理意见(按处安全奖惩条例、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直至依法处理) ; 9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人 员、事故经过、原因、事故草图、 责任 认定、 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要符合分析 结果,文字准确简练,条理清晰,书写整 洁、并附有关的 调查证 明材料。报告中还要记载参加调查分析人员的名单、责任者本人的书面检查等。煤矿事故归档制度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安全事故档案包括
13、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 证、死亡 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等有关规定,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结 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10矿内各单位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3、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3.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4、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6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3.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总局令第21号)3.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4、职责4.1矿总经理经委托后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2安监科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对一般生产事故及轻伤事故组织进行调查、 处理。4.3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建立事故台帐。5、控制程序5.1事故分类5.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5.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5.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矿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