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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中规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主要工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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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规中规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主要工作要求第 2.1.13 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建设项目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第 2.1.14 条 作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负责作业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作业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作业,安排作业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2.负责协调解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作业,掌握作业进度,反馈现场信息。3.负责总结分

2、析作业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第 2.1.9 条 作业现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各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服从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第 2.1.9 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综合利用天窗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 单位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第 2.2.4 条 作业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第 2.2.6 条 在尽头线上施工,

3、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第 2.5.3 条 自动闭塞区段,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 6的上坡道时,施工负责人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安排施工路用列车跟踪该次列车进入区间,在调度命令中注明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达前方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该列车不得后退。第 3.5.6 条 多台机械配合作业时,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之间,机械与机械之间的联系方式,并由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除突发情况外,任何一台机械的起动或停机,都应提前通知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机械的操作人员。第

4、2.2.5 条 作业负责人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第 2.2.15 条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作业封锁调度命令,通知作业负责人;(2)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作业负责人发出作业命令。第 2.4.24 条 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 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第 2.5.3 条 施工列车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现场防护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照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第 2.5.3 条 施工列车在封锁区间内停车,装卸作业完毕后,

5、装卸负责人应认真检查装卸货物的装载、堆码状态,确认线路状态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无侵入建筑限界,车门已关好,列车无异状,方可通知司机开车。第 2.6.2 条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配备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2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3预先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工 务调度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4列车出发前,向装卸人员、司机 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5多个车辆卸车时,每辆车上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6卸车时

6、,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信号及供电等行车设备。7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 钢轨、混凝土枕等)严禁边走边卸(长轨车除外)。停车卸料 时, 车轮 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每次卸车后应认真检查,确认车门 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建筑限界,方可通知司机开车。第 3.4.3 条 运料列车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可开车;列车未停稳前,卸车人员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他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开车门前,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第 2.4.9 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7、并采取应急措施。第 3.3.6 条 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第 3.4.7 条 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的纵向移动时,应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合理布置移动轮,平稳移动。 轨枕 间或移动前方不得站人。第 3.3.15 条 进行路堑或山体边坡刷方、清石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每天开工前应检查坡面有无裂缝及可能坍塌的迹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净。凡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进行妥善处理。第 3.3.2 条 线路作业必须在符合规定的作业负责人领导下进行。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

8、事项。作业地段不宜过长,并不得指派单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第 2.6.6 条 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道砟、片石、砂子等线桥用料可按图 2.6.6 堆放。每次卸车后,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清理。第 2.2.15 条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1)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外单位施工的还需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作业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第 2.1.15 条 限速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 2.

9、1.19 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第 2.1.23 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抢修;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4更换重伤钢轨、 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6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第 2.3.1 条 作业负责人确认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后,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故障或自然灾害主要情况及影响范围、处置方案、行车限制条件。故障、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第 2.1.22 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现场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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