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废物管理 和处理处置 技术 主要内容 2 法规管理体系 1 2 3 处理处置技术 4 重点问题与趋势 行业发展概况 3 一、医疗废物的法规和管理体系 1 医疗废物管理 什么是医疗废物 4 危险废物名录 HW01医疗废物 98-08,增加了非特定行业,动物防治 HW02医药废物 98-08,进行了细化 HW03废药物、药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5 药物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化学性 废物 1 医疗 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感染性废物 6 被 病人血液、体液、排泄
2、物污染的 物 品 ;包括 :棉 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 料 医 疗 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病原体 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各种 废弃的医学标本。 废弃 的血液、血清 。 使用 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 性废物 7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 性废物 8 医用针头、缝合针。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
3、、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 性废物 9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 剂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 性废物 10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 剂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 剂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放射性废物 不属于医疗废物 11 1 医疗废物管理 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
4、理条例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 产生环节 转运 环节 处理处置环节 医疗机构相关法规、条例 1 医疗废物管理 法律法规体系 13 全程管理 集中无害化处置 基本原则 A B 分工负责 D 强化监督 C 医疗
5、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处于严格控制之下 卫生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环保 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 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管 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 -产生、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准运、贮存、处置管理 14 中国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 条 排放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
6、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排放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三 条 排放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
7、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预防、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6 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列出国家 对 危险 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 规定(第五十条至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7 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 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8、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收集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 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六十三 条 因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 可能受到 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危险废物的鉴别、申报、转移联单、设施建设规划、排污费、经营许可、应急预案) 18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 医疗废 物管理 条 例 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9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职责 -一般规定 机构、人员 : 医疗 卫生 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事故; 设置 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 对 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
10、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应当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 损害。 应急 : 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 废物分类名录 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医疗机构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税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 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产生 分类收
11、集 包装袋的要求 利器盒的要求 周转 桶(箱)的要求 产生 包装 分类收集 医疗 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22 产生 包装 分类收集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 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院内临时贮存的设施、设备要 求: 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2天; 设施、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设施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院内运送人员及运输工具要求: 医疗 卫生 机构应当使用防
12、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产生 包装 标识 贮存 分类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项目; 登 记 资料至少 保存 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产生 包装 标识 转运 分类收集 贮存 转运 产生 包装 标识 贮存 转运 分类收集 医疗 废物的转移行动取得环保部门批准; 医疗 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有多类的,按每一类填写一份联单 医疗 废物产生
13、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实验收签字后,将第一联自留存档,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医疗废物转移 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6 产生 包装 标识 转运 贮存 处置 分类收集 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 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 不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要求: (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
14、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 (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 (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 贮存 转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7 资质: 从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职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
15、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职责 设施: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时间: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车辆工具: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 送医疗废物的专
16、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场所 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 运 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2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职责 管理: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 装置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 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
17、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收费: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30 监督管理及罚则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违 反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违 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违 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转 让、买卖医疗废物 对医疗废物流失事故处理不力 阻 碍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农 村医疗废物处理不符合要求 医 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医疗废物管理 条 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