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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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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政府关于开展减章减时减负提效行政效能提升行动的意见(扬府发201320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窗口受理的验收模式。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充分授权、各司其职、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统一监管”的原

2、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下设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联合验收工作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质- 2 -监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合验收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联合验收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统一受理窗口。第六条 联合验收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市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文书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统筹局属各部门之间的联合验收工作安排。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市规划局、消防支队、质监局、环保局、民防局、气象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第三章 联合验收条件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提出验收申请:(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3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建设工程已按气象灾害评估及其批复要求建设,防雷装置按设计要

4、求建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五)电梯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电梯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六)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七)建设工程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八)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第四章 联合验收程序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验收申报。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验收办窗口咨询、申报竣工验收材料。联合验收办窗口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需条件、验收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二)受理审核。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验

5、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办窗口经初步程序性审核,对符合申报- 4 -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联合验收办窗口经初审合格后,将验收申报材料分别送达相关单位窗口,相关单位窗口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办窗口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超时默认。(三)验收通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由联合验收办窗口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并将现场验收时间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窗口。(四)现场验收。开展现场验收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图纸资料及相关规范标准对竣工工程进

6、行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办窗口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联合验收办窗口,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联合验收办窗口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由联合验收办窗口受理后送达验收部门窗口,验收部门复验合格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办窗口出具专项验收结论。相关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逾期未出具专项验收结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联合验收窗口的,该专项验收视为超时默认。- 5 -(五)验收意见汇总。各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

7、后,联合验收办依据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加盖“ 扬州市 联合验 收办公室验收专用章 ”,下发相关窗口和建设单位,作为印制、领取相关证照的依据。第五章 责任考核追究第九条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加大督查力度,将联合验收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窗口履职情况作为年度机关作风建设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信息化管理平台,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全程网上运行。第十条 对于确定的现场验收,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贯彻落实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的,联合验收办应当及时移送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组织专项验收。- 6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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