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 型钢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现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 H 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租赁物资:规格: 500*300 ; 长度: 15 米;数量:约 110 吨(具体数量按实际开具的发料单为准)二、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如承租方需延长租期,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优先考虑,双方续签合同。三、租金核算:1、租金单价:H 型钢每天每根租金 10 元。2、H 型钢租赁时间、数量已经双方签订的收、发料单,按实际发生结算。出
2、租方应于每月初提供上月租金核算清单。3、承租方自出租之日起,按一个月起租,不足 1 个月也按一个月付租费,超出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费。4、如发生租赁合同经济纠纷时,事先协商,协商无效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调解。5、运输费 / 元/吨,装车费 / 元/吨、卸车费 / 元/ 吨(包括清理) ,由承租方承担。6、装车时把押金 10 万元付给出租方,装车后在发料单上双方签字确认。四:H 型钢进出库要求:1、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质要妥善保管,使用中不得锯断,不得串换,租赁物按原退还,如锯断则需赔偿,每割一刀赔偿 100 元。租赁物退还时,双方检验员验收,如有损坏(弯曲变形等) 、缺失等,整理费及赔偿
3、费双方协商解决。2、 承租方如在型钢顶部割洞,割出废料应按原归还,如不能归还,则按割出洞的大小赔偿,如中间割洞对型钢使用造成影响的,双方协商解决。3、进库归还时,若 H 型钢严重变形无法修复的列入报废赔偿之列。 (按市场新租赁物价格赔偿)。五、出租方变更: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只能用于本合同所定工地。2、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将物资串换、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如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该部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单价的 300%计算租金。六、收发货物1、承租方在收货时应检验租赁物的质量及数量。双方确认无误签字确定。2、每月初出租方提供上月租费账单,承租方应按月
4、核对租费单,核对无误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无故二个月(含)以上不核对签字的,则为主动放弃签字。以出租方出具的租费单为准。七、其他条款:1、出租方按双方约定及时提供租赁物质。2、承租方按合同,租赁期满后及时归还租赁物。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金在押金 10万元内扣除(含退还时的卸车费用),余额退回给承租方。3、本协议未涉及条款,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5、本合同签订后,由 项目部(或代理人 )负责代承租方履行,双方不再另签授合同。项目部 (或代理人 )的行为即为承租方的行为。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方: 承租方: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收发员签字: 收发员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杭州市农业银行景苑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 19-016101040016170 账号: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