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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764802 上传时间:2019-09-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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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8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经营活动,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推进驾培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加强驾培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以下简称信用考评),是指对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信用表彰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驾培机构信用考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2、。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驾驶培训服务。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驾培机构的信用考评工作;2 / 8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驾培机构的信用考评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驾培机构的信用考评工作,并建立信用考评档案。第二章 信用考评内容及等级第六条 信用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资格条件: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人员、教练车、教练场、教学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及教室、服务及其他设施等的设立、设置、配备情况;(二)培训质量:包括教学大纲、培训学时、

3、培训记录、结业考核、教材使用、考试合格率、教学行为、安全生产等情况;(三)服务质量:包括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四)经营管理:包括教练员和学员管理、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管理、档案管理、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情况;(五)信用表彰:包括获得表彰和管理部门鼓励的行为等情况。第七条 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 、A 级和 B 级表示。 第八条 信用考评实行计分制,具体按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计分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计分标准3 / 8)进行计分。考评分值设定:标准分为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最高得分为 1100 分。其中资格

4、条件、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为扣分项,信用表彰为加分项。每项计分被扣满分或加满分为止。考评得分标准分扣分总分加分总分;年度结束,考评得分自动清除。第九条 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进行评定。考评得分在 900 分(含)以上的,等级为 AAA 级;得分在 800 分(含)至 900 分之间的,等级为 AA 级;得分在 600分(含)至 800 分之间,等级为 A 级;得分不足 600 分的,等级为 B 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该情形确定之日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 B 级:(一)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以安监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的

5、认定为准)的;(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三)拒不配合运管机构开展信用考评工作,导致考评无法进行的。第三章 信用考评流程和要求4 / 8第十一条 信用考评按年度进行,每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为一个考评周期。次年 1 月至 2 月进行等级评定。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档案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一) 驾培机构基本情况,包括驾培机构名称及注册地、法人代表姓名、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教练车、教练员及管理人员、教学场地及其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明、教学设施设备、报名点设立情况等;(二)安全生

6、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和行政处罚情况;(五)投诉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人、投诉方式、投诉时间及内容、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教练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经营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情况以及获得表彰情况。第十三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且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按信用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完成对培训机构信用情况开展一次5

7、/ 8全面考核,在计分标准上做好检查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信用考评采取实时计分、半年排名与年度等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信息平台实时考评。具体流程为:一、实时计分(一)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全面考核中,驾培机构计分(扣分、加分)行为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的,应实时登录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信息平台,在驾培机构的“考评计分分值”栏中录入计分项目、发生时间地点及事实,应计分值等内容;(二)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情形,考评等级直接被确定为 B级的,在考评得分中直接扣 600 分;(三)计分项目跨年度确认的,按确认时间计分;(四)系统实时披露计分信息情况。

8、对计分信息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信息披露之日起 5 日内,可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经核实的予以更正,并调整计分分值和说明原因。二、半年排名(一)每年按考评累计得分高低排名公布两次。上半年的排名情况于 7 月公布;下半年的排名情况于次年 1 月公布;(二)在规定的排名时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各驾培机构考评累计得分情况,并将xxx 年度 x 半年贵州省机6 / 8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排名情况(附件 2)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在其门户网站和“贵州省机 动车驾驶 培训信息平台” 进行公布。三、年度等级评定及公布年度等级评定及公布

9、于次年 1-2 月进行。(一)1 月 1 日系统按各驾培机构上年度考评累计得分,自动评出信用等级,各地将xxx 年度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情况公示表(见附件 3)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可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经核实的,予以调整计分分值和等级,并说明原因;(三)1 月底前各市(州)、省直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文公布本辖区驾培机构的信用考评结果,并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四)2 月初省道路运输局将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评结果(附件 4)在局门户网站和“ 贵州省机动车

10、驾驶培训信息平台” 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对许可未满一年的驾培机构,只参加考评计分排名,不参加考评等级评定。 7 / 8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原许可机构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信用等级及信用管理相关手续变更。第四章 信用奖惩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积极鼓励和优先支持其扩大经营规模、增设训练场地和增加教练车。第十八条 鼓励学驾人员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驾培机构。第十九条 无信用等级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 级 的,不推荐或授予行 业文明单位、先 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第二十条 上年度信用等级为 B 级或上两年度连续为 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本机构门户网站予以通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学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为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受到市(州)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为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发布的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用考核排名办法(试行)8 / 8(省运管2006驾 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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