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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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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大坪林场,益将林场,暖水林场县直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森林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务必切实提高对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针对当前我县林政资源管

2、理的现状,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搞好服务,促进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突出重点(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行为。1.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林木采伐审批实行“二榜”公示,林木采伐指标要按“单位(个人)申请乡(镇、场)审核张榜公示县林业局设计张榜公示发放采伐证 凭证采2伐” 的程序发放,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县林业局要由“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并实行监督检查。2.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

3、许可证。各乡(镇、场)和县林业局要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对采伐申请人提交的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加大采伐监管力度。皆伐造林单位(个人)须按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向县林业局预缴每亩 元的 “更新造林保 证金”, 经验收合格的,更新造林保证金分三年退回,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 2 倍的罚款(从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扣缴),代为组织造林、重造或补植。3.严管生态公益林采伐。各乡(镇、场)要在公益林山场主要路口设立公告牌。根据湖南省森林条例、 湖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批准的文书进行抚育、

4、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由县林业局协助办理采伐证。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4.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要积极开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3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盗伐林木蓄积量 2 立方米以上以及滥伐林木蓄积量 15 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林区治安秩序。(二)不断强化林地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

5、的意识。近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林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仍有部分群众、干部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在涉及招商引资利用林地的项目上,往往为了达到招商目的,轻易给项目单位许诺,不按使用林地的法律法规办事。为此,各乡(镇、场)及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让“征占林地必须依法,违法占用必定惩处”的 观念深入人心。2.禁止一切非法占用和使用林地行为。严禁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3.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管理。县林业局要认真实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坚持“总量控

6、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 的原 则 ,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为征占用林地项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提前介入拟征占用林地的工4程项目,主动帮助用地单位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县林业局要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损毁批准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属物,坚决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的行 为。4.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严格遵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 35 号令)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禁止使用级保护林地。项目建设确需征占用

7、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为: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的通知(湘财综201544 号),占用征收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为:(1)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1)、 (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以外

8、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1)、 (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5目的,按照(1)、 (2)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后才可使用。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力度,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从严控制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凡是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林地的,须先征求原批准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调整后,再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县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

9、林地的监管,跟踪检查项目实际用地情况,对已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不允许超审批范围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5.严厉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县林业局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对非法征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 5 亩以上以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 10 亩以上的,县森林公安局要及时依法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以补办手续代替处罚,严禁以罚代法。6(三)依法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管。1.严格执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县林业局和有关部门要严把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审批关,对规模小、效益低、资源浪费严重的木竹加工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加工木竹的企业和作坊一律取缔,各乡(镇、场)要积极配合。各乡(镇、场)原则上不得引进新的木竹加工企业项目,县工业园区新引进的木竹加工招商引资项目要先论证申报,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不得先开工后办证。2.县林业局、县工商局要对原已发放的木竹加工企业经营许可证统一审核,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加工企业一律不予年审。县林业局要依法督促木竹加工企业建

11、立原材料收购、运输证登记、产成品销售台账;对木竹加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培训。3.依法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县林业局和各乡(镇、场)要密切配合,对全县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情况实行严格检查,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尤其要加大对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收购原料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严厉处罚,直至关闭取缔。(四)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木材流通管理。1.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建设,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伪装运输、冲关闯关运输、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72.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及重点林区的巡查

12、力度,严厉查处绕关避卡,有证超载等违章运输行为,杜绝非法木材流入市场。对违法运输的木材,林业执法部门要追查到山头地块及源头违法人员,严禁以罚代管,严禁执法避重就轻。3.要加强对出境木材的管理,防止非法木材流入邻县市场。木材检查站要对运输出县的木材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木材无证运输,不得以罚抵放。三、明确责任全县林政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一)县林业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县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全县各林业工作站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好林业行政管理职能。(二)县森林公安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

13、序。(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四)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坚决杜绝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对全县林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林8政资源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加强巡查(一)突出巡查重点。森林资源管护重点巡查森林防火、林木保护、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四个方面。森林防火重点巡查国有和集体林场、封山育林区及森林防火重点敏感区域的森

14、林火灾预防、防火物资贮备、防火人员值班和火灾发生等情况;林木保护重点巡查高速公路、国省道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及其它创城敏感地带的乱砍滥伐林木情况;非法侵占林地重点巡查各类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各类矿藏开采,尤其是开山采石破坏林地、非法开垦林地及其它破坏林地等情况;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点巡查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市场、重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非法设置的捕鸟网、捕猎器等情况。(二)明确巡查方式。巡查采取综合巡查方式,由林业局组织综合巡查队,根据巡查内容合理确定巡查路线,对所有巡查内容进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生较大森林资源破坏案件的乡镇进行通报。(三)

15、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护巡查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等部门人员组成巡查队。巡查实行日报告制度,巡查人员每日如实填写巡查日报表。五、强化举措9(一)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场)、县林业局及县森林公安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开展以制止乱砍滥伐、制止乱征占林地等保护森林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保护森林、制止毁林的强大声势,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二)开展专项整治。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要切实加强林政资源管理,每年要集中开展一次保护林政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林区秩序和市场秩序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建立

16、协作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要与县林业局建立协作机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和开矿建设审批手续。县工业园及城建部门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林地的,要及时和县林业局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四)开展专项检查。各乡(镇、场)要积极参与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每年要在基层林业工作站的配合下,对辖区内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等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县林业局和县森林公安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林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林区乱砍滥伐、乱征乱占、非法运输、无证加工经营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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