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七、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验收上架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31 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2 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3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4、在药品验收、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处理。5、上
2、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在计算机系统内进行锁死做好记录,等待处理。6、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61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负责人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62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验收员或养护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73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岗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格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