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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利与弊.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759733 上传时间:2019-09-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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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利与弊一、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利与弊案例: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检查监管不利,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并且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下面从企业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利与弊。优点:节约一些保险费用,降低用工成本。缺点:1.员工对公司有意见,工作积极性下降2.人员流失率加大,增加招聘成本3.劳动仲裁时有发生,蒙受经济损失4.应付仲裁和法院,增加时间成本5.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6.不利于树立公司领导者在员工中的形象7.影响内部安定团结8.对企业文化建设存在

2、负面影响二、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转正后给予补齐的利与弊案例:企业怕员工快速流失,规定试用期不上保险,转正后给予补齐。其实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算违法,但是存在违法隐患。下面从企业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利与弊。优点:1.侧面激励员工留在企业2.对于未转正就离职的员工,节约了其试用期保险的成本缺点:1.员工未转正就离职,不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法律风险2.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和第 46 条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试用期内,员工产生工伤、医疗、生育等待遇时,产生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蒙受经济损失4.应付仲裁和法院,增加时间成本5.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6.不利于树立公司领导者在员工中的形象7.影响内部安定团结8.对企业文化建设存在负面影响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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