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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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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师奖励办法 (试行稿)一、 指导思想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学校内部持久、稳定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秉承勤业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充分调动教职工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多干工作,干好工作,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要,达到学校实施定向调控目标,使学校全面质量管理和办学水平跨台阶、上水平、出成绩、显特色,特制定综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奖励资金款源款源来自学校预算外收入等。三、基本原则本办法坚持 “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坚持优劳优酬的原则,坚持连续性原则,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奖励类别和范围本办法用于诸多方

2、面成绩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上。(一)一次性奖励。1、个人(1)被评为学期校级的各类先进工作者奖励 50 元(“优秀中层领导”“优秀党务工作者”、“教研教改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 “优秀班主任”优秀年级组长、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德育工作者、被评为学年校级的“骨干教师”、 “巾帼标兵” “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五好家庭”、“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楼管”等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50 元。(增设校级奖次按此条奖励)(2)被评为县级优秀者(如县委、县政府、教育局等)一次性奖励50 元。(除上级奖励外)(3)被评为州级的(如州委州政府、州教育局等)一次性奖励 10

3、0元。(除上级奖励外)(4)被评为自治区级的(如区政府、部委等)一次性奖励 150 元。(除上级奖励外)(5)被评为国家级的同一荣誉授称的按最高奖励坚持(如区政府、国家部委等)一次性奖励 300 元。(除上级奖励外)以上荣誉称号如有自上而下学校按照不叠加原则进行奖励。2、集体:(1)被评为校级的优秀团、集体、对团、集体奖励 100 元。(2)被评为县级团、集体荣誉的奖励主要负责者 50 元,团、集体成 员 30 元。(3)被评为州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如州政府、州教育局等)主要负责者奖励 100 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 50 元。(4)被评为自治区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如区政府、区厅等)主要负责

4、者奖励 150 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 80 元。(5)被评为国家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各司、处等)主要负责者奖励 200 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 100 元。说明:除主要负责和委员外,每人(所属部门如团员、辅导员、班主任、会员、教职员工等)奖励 20 元(视情况而定)。对各机构组织的活动,经常不参加者或分配的工作不完成者不予奖励;在上级相关部门检查后的排名中达到优秀但必须是排在前三名中学校方可进行奖励,此“说明”适用于以下所有条款。(二)、叠加性奖励1、活动类。a.教师本人一、竞赛。(1)在参加校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以及自愿进行的如:各种竞赛如教改、教研、观摩调讲课、课件制作、实验课、课题

5、研究、指导教师等对一、二、三等奖获得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 50、40、30 元。(2)在参加县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以及自愿进行的如:各种竞赛如教改、教研、观摩调讲课、课件制作、实验课、课题研究、指导教师等对一、二、三等奖获得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 60、50、40 元。(3)在参加州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 80 元、70 元、60 元。(4)在参加自治区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 120 元、110 元、100 元。(5)在参加国家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 150、140、

6、120 元。(6)、凡是在县级、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有刊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书法作品、调研报告等(经教务处审查登记才给予认可)分别按 30 元、50 元、80 元、100 元给予奖励,若发表有参评费等不给予报销。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当年一切荣誉。二、常规鼓励教师挑重担、超工作量工作。临时调整代课的教师,在完成自己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天发放代课、批改作业费 5 元。b.辅导学生(1)竞技活动。艺术、科技(船模、车模、航模、科技创新、手工制品、科幻画、科技小论文、)少先队(队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球类、田径类)、等活动根据难易程度市级在 20 元予以奖励;州级在30 元予以奖励;自治区级

7、在 40 元予以奖励;国家级在 50 元予以奖励。(教师本人凭获奖辅导证书领取)(2)信息报道。报道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或辅导学生或撰写的各类文章(不包括论文、报告)在各级报刊、杂志中发表,将分别给予教师或辅导教师分别按 10 元(县级)、20 元(州级)、30 元(自治区)、50 元(全国)给予奖励。(3)所任学科的学生在参加县级各科竞赛中获团体总分一、二、三名者,给辅导教师分别按 50 元、30 元、20 元奖励,获州级一、二、三名者分别按 80、60、40 元给予奖励,获自治区一、二、三名者按100、80、60 元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名者分别按 120、100、80 元奖励。(4)所任

8、学科的学生在参加县级各科竞赛中获得个人第一、二、三名者,给辅导教师分别奖励 80 元、60 元、40 元;获州级一、二、三名者按 100、80、60 元;获自治区一、二、三名者分别奖 150、100、80 元。(5)组织学生参加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演讲赛、文艺节目汇演、爱国主义活动竞赛等,同学科竞赛奖励一视同仁或按个人或按团体给予奖励,如若辅导学生较多(文艺节目 5 人以上者),辅导教师也多(2 人以上)将适当增加奖励数目,否则不予增加。说明:在同一次竞赛中对同一名教师辅导的多名学生获奖,只取最高等次的一次奖项。对于容易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竞赛奖、活动奖以及与教育教学联系不太紧密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

9、项等奖励数目下浮40%。2、学科类毕业班:按照全县毕业检测成绩,单科成绩获得全县一、二、三名的教师分别奖励 300、200、100 元。对参加内初班考试的学生,上线的按照上线人数人均 25 元分别对语文、数学教师进行奖励。3、正常奖励出全勤奖按月 10 元发放。(无病假、事假、旷工、早退、迟到等)三、本教师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学期在岗在职的所有教职工,学校按学期考核,按学年兑现。解释权归和静县第一小学校长室。四:附则1、凡是本人努力争得的荣誉、奖牌、上级部门奖励的同时学校将按规定重复奖励。否则不予重复奖励。2、各种情况一般依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一段落奖励。奖励金额全部从学校预算外收入或财政拨付款项支出

10、。3、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充实完善,凡与本条例发生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问题,原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校长召开校委会研究解决。4、各部门有权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考核细则,经校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部门的实施方案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均由部门组织评议报送校委会按规定程序办理。6、所有奖励均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今后升、晋级依据之一。在执行过程中,视学校财力情况适当增减。7、每次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考核各部门和教师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依据。8、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后执行,以前与本案规定有抵触的条文以本文规定为准。如遇有与前面奖励不符的或特殊情况经校委会研究通过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委会。和静县第一小学二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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