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一)成立社会团体条件:1.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关于社会团体名称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2、”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提交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 关于筹备成立_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
3、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
4、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批准筹备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自登记管理机
5、关批准筹备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一)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人先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审查
6、通过后,打印网上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包括:1.关于_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7. 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负责人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登记 收到完成
7、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4.法定代表人;5.活动资金;6.业务主管单位。领取登记证书 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到批复后请及时与社会组织登记大厅二号窗口联系领证事宜。一般自收到批复七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登记证书。领取登记证书时,请携带民政部出具的成立登记批复原件。如有疑问请拨打 01085120113 咨询。印章刻制与备案 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如下: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
8、机构及办事机构刻章需提交的材料:(一)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法人签字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和联系电话。 (二)新成立登记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 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9、A4 纸上);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和联系电话。 (三)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民政部出具的办事机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和联系电话。 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四)社会组织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 5、经办
1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和联系电话。 (五)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 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和联系电话。 公告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购领会费收据 (一)办理购领证: 1.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 2.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注:下载上述表格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 (二)购领会费收据: 1.出示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 2.携带上次购买的全部会费收据,以备查验。 (三)补办购领证: 1.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会费收据购领证遗失公告; 2.提交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申请表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