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一、 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 (一) 地面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 煤矿生产企业属于一级负荷用户,必须保证矿井供电的安全可靠。煤矿供电系统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2) 任一回路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年产6万t以下(不含6万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5)
2、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6) 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7)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 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8) 10 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9)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0) 矿井供电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可靠,主变压器容量应满足需要。(11)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
3、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2) 直供电机开关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有过电流保护。 (13)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动机中性点禁止接地。 (14) 继电保护设置齐全、整定值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高压配电系统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5) 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应符合要求,无功补偿合理可靠。 (16) 要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17) 变电所应有可靠的操作电源。,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8) 矿井变电所的电话应能与
4、电力调度及矿调度室直接联系,并有录音功能。 (19) 所有入井线路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二) 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 (1)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3)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主要设
5、备房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5) 主要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6) 各级变电所运行管理应符合规定,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供电地点均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场实际。 (7) 按期进行继电保护核算、调校、整定和试验。,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8) 实行停、送电审批和票证制度;电力调度室、变电所停送电记录齐全。 (9) 井下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设有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0) 井下变电所、配电点有供电系统图。 (11) 高压开关必须安装欠压
6、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中央变电所必须安装有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真空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过电压保护。,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2) 采掘工作面供电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采掘工作面及规定地点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应按要求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3) 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按要求进行试验,有试验记录;辅助接地符合要求。,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4) 电动机控制开关必须使用真空磁力启动器,其保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动机不运行或检修时必须断开隔离开关
7、。 (15) 保护接地装置应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6) 井下127 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及其他电源)应使用综合保护。 (17) 动力电缆和各种信号、监控监测电缆应使用阻燃电缆,电缆接头及接线方式和工艺应符合要求。,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8) 检修后的各种开关入井时要有合格证。 (19)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三) 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安全检查 为确保掘进工作面供风及时、足量、可靠,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必须装设“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
8、缆、专用变压器,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的检查。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功率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
9、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检查。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功率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一节 矿井供电
10、的安全检查,(4)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5)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6)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 每10天至少进行1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
11、查。,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8)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0)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 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四) 机电基础管理的安全检查1.管理制度的检查 (1) 专业管理科室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12、2) 管理人员巡查、设备、停送电、电气试验、杂散电流、设备定期检修和电缆、小型电器、油脂、配件、输送带、钢丝绳等管理制度健全。,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 机房、硐室及机电设备岗点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设备包机、交接班、巡回检查、保护试验、设备检修、要害场所管理等制度;有设备技术特征、设备电气系统图、液压(制动)系统图、润滑系统图等技术资料;有设备运转、检修、保护试验、管理人员巡查、交接班、事故、外来人员登记等记录。,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设备综合管理的检查 (1) 设备技术档案健全,采用计算机并实行专人管理。 (2) 主变压器、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
13、、锅炉等大型主要设备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 矿井主提升、通风、排水、压风、供热、供水、通信、井上下供电等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等的图纸完整齐全,并及时更新。,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设备技术性能测试的检查 (1) 大型固定设备更新改造有设计,并有合格验收测试结果和联合验收手续,操作规程及保护试验规定与更新改造后的设备相符。,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主提升设备、主排水泵、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及锅炉、瓦斯抽放泵等技术测试符合规定,测试结果合格。,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 主提升机新安装或大修后进行1次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1次测定;主
14、排水泵每年测定1次;主要通风机新安装或大修后进行1次测定,以后每5年应进行1次测定;压风机每年测定1次;锅炉、瓦斯抽放泵按规定进行检验。,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主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要通风机的主轴、风叶)探伤周期按规程规定,如无规定应为2年。 (5) 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和接地电阻测试。,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文明生产的检查 (1) 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架,五小件(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四通)上板,有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件有入井合格证,各种设备、设施表面清洁。,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机房硐室、机道和电缆沟内
15、、外卫生清洁,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电缆排列整齐,无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防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各种场所、硐室不使用可燃材料装饰。,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二、 井下电缆的安全检查1.电缆选用的检查(1)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2) 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 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电缆正常工作负荷电流应不大于电缆允许持续电流。 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75%。,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正常运行时,最远处电动机的端电压下降值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7%10%。 电缆末端的
16、最小两相电流应大于短路保护整定动作电流的1.5倍。 电缆的机械强度应满足生产设备的要求。,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对固定铺设的高压电缆的检查。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第一
17、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5) 固定铺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6) 非固定铺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 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7) 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8) 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电缆铺设及悬挂的检查(1) 铺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18、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铺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 m,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6 m。 沿钻孔铺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3) 电
19、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4)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同一侧铺设时,必须铺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 m以上的距离。,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5)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6)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7)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铺设在距电力电缆0.3 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铺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 m以上的地方。 (8) 高、低压电力电缆铺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
20、不得小于50 mm。,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9)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0)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1)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部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12)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3.电缆连接的检查 (1) 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
21、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同型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 (5)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同型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6) 在井下冷补的同型橡套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7) 同型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
22、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三 、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安全检查 (1)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2)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4)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 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5)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
23、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 m。,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6)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 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8)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 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 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9)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10)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
24、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1)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2)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3)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第一节 矿井供电的安全检查,(14)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上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5)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一、 矿井电气设备选用的安全检查不同
25、瓦斯等级的矿井或一个矿井的不同地点,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爆炸危险程度差异很大。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不同,应该使用不同防爆性能的防爆设备,同时从经济效益和使用方便的角度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型式的防爆设备。但矿井电气设备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的安全检查如下: (1)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2)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矿用一般型)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确定设备的形式与铭牌的
26、标志是否相符。,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是否有设备管理编码;经过检查或检修的设备必须有检查检修和验收试验的记录,并有检查、检修施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零部件应齐全完整。,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连锁装置应齐全,功能完善。 电缆引入装置有合格的密封圈、垫圈和封堵用的金属垫片。,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非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的接线盒,应有外接地螺栓,并标志有接地符号“”;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部有规定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检查隔爆接合面的宽度、表面光洁度和间隙
27、是否符合规定;对圆筒式结构还必须检查径向间隙是否符合规定。,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二、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的安全检查(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2)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3)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4)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5)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
28、,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6)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保护装置、短路保护装置。 (7) 井下配电网路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8) 井下配电网路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启动。,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9)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
29、电容电流不超过20 A。 (10)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1) 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12)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3)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4)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
30、试验。,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5)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16)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7)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 。,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5 ,两接地极的
31、距离应大于20 m。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 。,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三、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安全检查(1) 电压在36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2)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3)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 。,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4)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
32、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5)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1块。,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6)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 m2、厚度不得小于5 mm。 (7) 在钻孔中铺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8)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第二节 矿井电
33、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 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9)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10)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3 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1)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 mm、长度不小于1.5 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 mm的
34、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 mm、长度为1 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 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 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 m。,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2)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 mm、截面不小于100 mm2的扁钢。,第二节 矿井电气设备及保护的安全检查,(13)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 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
35、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 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扁钢。 (14)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一、 照明、通信和信号的安全检查 (1)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 m。,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主要进风巷交叉点
36、和采区车场。 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 m。,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2)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4)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
37、、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正常使用11 h。,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井下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 在每次换班2 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5)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取暖应用蒸汽或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应
38、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6) 矿灯充电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7) 准备和装添矿灯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8) 调和和贮存矿灯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和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9) 矿灯房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10)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
39、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11)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12)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13)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14)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
40、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5)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二、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1)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2)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3)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41、,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4)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非专职人员或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把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5)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经过培训合格的熟悉设备性能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6)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42、,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7)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必须坚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8)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三节 井下照明、通信及设备停送电的安全检查,(9)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10)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复习思考题 1.主要设备房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2.局部通风机供电有哪些要求? 3.电缆铺设及悬挂的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4.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5.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