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萍学院党字201630 号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我校,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的党员:2(一)党员出国出境的。(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三)党员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
2、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以及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 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 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 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 3 个月至 1
3、年,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3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第六条 党员 3 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
4、,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第七条 党支部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第八条 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
5、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4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支部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
6、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党支部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党委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5出国出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
7、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 6 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党支部报到,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第十四条 公派到国外常驻人员中的党员叛逃出走的,其党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本人回国后,
8、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出国出境留学或务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6第十七条 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出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部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二)出国出境定居并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在其出国出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三)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
9、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四)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无故不与组织联系,若干年后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重新申请入党。(六)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支部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七)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支部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左右的,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
10、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7(八)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国出境时间超过 6 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第十八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党总支同意,学校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九条 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
11、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党员,要主动与学生党支部保持联系,通过网络每月参加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每季度至少向学生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季度返回学校参加一次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学生预备党员在实习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学生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学生党支部要重视对实习的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考察其实习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实习的学生党员在实习结束后,应主动向学生党支部如实汇报实习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表现证明、鉴定材料交学生党支部。8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员 3 人以上在同一单位实习,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
12、人应每季度向学生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第五章 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员参与人才流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党支部对参与人才流动的党员不得歧视,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应尊重党员个人的选择,及时为他们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得以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方式限制合理的人才流动。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作为人才流动到新的单位,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经过协商,认真解决党员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问题。在征得同意后,让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六章 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党员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
13、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所在地党组织。9第二十五条 对准予办理停薪留职、劳务输出的党员,有固定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学校,党支部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留职停薪、劳务输出期满后,视其去留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第二十六条 对自动离职或其它未经许可而外出的党员,经常与组织保持联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由党支部教育和管理。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作出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校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16 年 7 月 11 日 萍乡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12 日印10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