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739295 上传时间:2019-08-30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369.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杜 绝 侥 幸 防 患 未 然-致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施 工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的 一 封 信尊 敬 的 先 生 /女 士 :近 年 来 ,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屡 屡 发 生 恶 意 讨 薪 现 象 。 有 些 不良 包 工 头 利 用 企 业 对 工 人 进 退 场 无 合 同 、 人 员 工 作 无 考 勤 、工 资 支 付 无 凭 据 等 等 “ 漏 洞 ” , 虚 列 工 人 名 单 、 工 天 、 工 价借 以 转 嫁 自 身 承 包 不 善 造 成 的 财 务 风 险 , 并 指 使 下 属 农 民 工采 取 游 行 堵 路 、 威 胁 跳 楼 、 滞 留 政 府

2、 等 等 过 激 手 段 闹 薪 , 造成 了 极 其 不 良 的 社 会 影 响 , 并 对 企 业 形 成 了 强 大 的 社 会 压力 。 同 时 , 还 有 部 分 企 业 未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致 使 企 业 的经 营 风 险 无 限 加 大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施 工 企业 必 须 依 法 承 担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 无 条 件 支 付 工 人 的 工 资 和 工伤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 并 对 因 此 造 成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律 责 任 和 信 用 风 险 。为 最 大 限 度

3、保 护 您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合 法 利 益 不 受 非法 侵 害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61 号 ) ( 有 关 规 定 附 后 ) 和 福建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 三 无 欠 薪 ” 创 建活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 闽 人 社 文 2016125 号 ) ( 有 关 活 动 要 求附 后 ) 等 文 件 要 求 , 今 年 , 我 区 将 在 全 区 各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全面 推 行 实 名 制 、 施 工

4、过 程 结 算 、 工 资 专 户 管 理 和 银 行 代 发 等制 度 。 建 议 您 工 程 款 与 工 资 行 为 相 分 离 , 由 企 业 直 接 将 工 资分 发 给 工 人 并 留 下 证 据 , 最 好 通 过 银 行 卡 发 放 , 对 于 想 利 用工 人 工 资 款 捆 绑 承 包 款 的 包 工 头 请 勿 用 。请 贵 公 司 配 合 落 实 “ 三 无 欠 薪 ” 活 动 的 有 关 要 求 , 特 别是 要 抓 好 承 诺 书 接 收 单 反 馈 单 、 班 组 长 和 工 人 的 进 退场 承 诺 书 、 考 勤 制 度 的 落 实 , 对 于 临 时 用 工

5、, 也 要 督 促 班 组长 做 好 工 人 的 进 退 场 承 诺 , 确 保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到 位 。 企 业 要按 时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材 料 具 体 见 附 件 ) 到 我 局 劳 动 监 察 大 队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一 、 班 组 用 工 登 记 表 ( 企 业 项 目 部 应 于 开 工 后 第 1 个 月内 将 班 组 报 送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项 目 部 印 章 后 报 送 。 已 在 建多 月 的 , 该 表 作 为 第 一 次 报 送 材 料 ) ;二 、 新 增 进 、 退 场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各 班

6、 组 应 于 每 月 10日 前 将 本 班 组 上 个 月 新 增 和 退 场 人 员 情 况 报 送 给 企 业 项 目部 ,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15 日 前 由 企 业 项 目 部 将 班 组 报 送 的 复印 件 加 盖 企 业 项 目 部 印 章 后 报 送 ) ;三 、 用 工 和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报 告 (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报 送 ,已 竣 工 的 在 当 月 报 送 ) ;四 、 季 度 工 程 款 ( 人 工 费 用 ) 到 位 情 况 报 告 ( 每 季 第 一个 月 15 日 前 报 送 ) ;五 、 工 伤 保 险 承 保 发 票 复 印

7、 件 。我 局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将 按 照 开 展 “ 无 欠 薪 项 目 部 ” 活 动需 报 送 、 抽 检 材 料 清 单 ( 见 附 件 ) 要 求 ,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工作 力 度 , 每 月 15 日 以 后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抽 查 , 对 于 延 迟 报送 材 料 、 拒 不 报 送 材 料 、 隐 瞒 用 工 情 况 的 企 业 , 我 局 将 作 为重 点 督 查 对 象 , 并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 对 于 巡 查 中 发 现 既 没 有 落实 进 退 场 承 诺 书 工 作 又 没 有 签 定 简 易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参加

8、 工 伤 保 险 的 工 程 建 筑 企 业 , 我 局 将 依 法 从 严 管 理 , 根 据 劳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要 求 ,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和 处 罚 措 施 。联 络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 6161859材 料 报 送 地 点 : 延 平 区 政 府 9 楼 B 区 劳 动 监 察 大 队延 平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警 钟 长 鸣-发 生 在 身 边 的 劳 动 纠 纷 典 型 案 件 案 例 简 介1.层 层 非 法 转 包 , 粗 放 管 理 , 祸 害 无 穷 :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 份 期 间 ,

9、某 工 程 承 建 单 位 发 生 10 余 起 总 量 涉及 数 百 人 的 群 体 性 讨 薪 案 件 , 给 企 业 造 成 极 大 的 损 失 。 一 是工 价 工 天 不 清 。 7 月 份 发 生 一 起 涉 及 100 余 人 的 上 访 讨 薪 案件 , 讨 要 工 资 300 余 万 , 实 际 工 程 量 仅 160 余 万 , 企 业 以 包代 管 , 将 管 理 权 完 全 交 由 包 工 头 , 没 有 考 勤 , 没 有 工 价 , 日常 台 账 极 其 混 乱 , 上 访 农 民 工 采 取 滞 留 政 府 过 夜 、 围 堵 城 区主 干 道 等 形 式 , 造

10、 成 极 坏 的 影 响 , 政 府 和 企 业 都 承 受 了 巨 大的 压 力 , 最 后 因 企 业 无 台 账 工 人 无 证 据 , 双 方 只 能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亏 损 数 十 万 , 仍 留 有 一 定 的 后 遗 症 。 二 是 层 层 转 包 人 员不 清 。 由 于 企 业 将 工 程 非 法 转 包 给 无 资 质 的 自 然 人 承 包 , 自然 人 又 层 层 下 包 , 造 成 工 程 管 理 混 乱 , 虽 然 该 公 司 7 月 份 发生 闹 薪 事 件 , 但 仍 心 存 侥 幸 , 认 为 后 续 的 工 程 是 包 给 与 自 己关 系 很 亲

11、 密 的 老 乡 , 不 愿 很 好 地 落 实 人 社 局 提 出 的 整 改 建议 , 9 月 份 发 生 一 起 威 胁 跳 楼 闹 薪 事 件 , 仅 10 余 万 的 工 程 ,竟 然 转 包 5、 6 手 , 造 成 大 包 不 知 二 包 包 给 谁 , 二 包 不 知 三包 包 到 哪 里 , 由 于 没 有 用 工 证 据 , 企 业 再 次 遭 受 巨 额 损 失 。三 是 恶 性 循 环 。 在 9 月 份 以 后 , 企 业 虽 然 意 识 到 没 有 落 实 实名 制 的 危 害 , 开 始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 登 记 造 册 用 工 基 本 台 账 ,但

12、 是 由 于 前 期 放 松 管 理 无 法 厘 清 工 程 到 底 用 了 多 少 人 开 了多 少 工 资 , 造 成 未 登 记 的 人 员 不 断 出 现 , 企 业 不 堪 重 压 , 人社 部 门 在 企 业 落 实 实 名 制 和 承 诺 书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启 动 对 包工 头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调 查 程 序 要 对 包 工 头 进 行 问 责 , 闹薪 势 头 才 有 所 收 敛 , 企 业 由 于 严 重 亏 损 和 长 期 被 闹 薪 事 件 困扰 , 计 划 于 2017 年 放 弃 该 工 程 建 设 。2.误 解 工 伤 保 险 , 误

13、信 商 业 保 险 , 企 业 担 责 负 担 重 。 工伤 保 险 系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强 制 险 , 无 论 企 业 是 否 缴 交 工 伤 保险 , 也 无 论 企 业 是 否 正 式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 只 要 存 在 事 实 劳 动关 系 , 符 合 在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地 点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伤 的 要 件 ,甚 至 在 其 上 下 班 途 中 发 生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 企 业就 必 须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 因 此 企 业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风险 极 大 。 凡 参 加 工

14、伤 保 险 的 企 业 , 劳 动 者 发 生 受 伤 之 日 起 30日 内 参 保 企 业 必 须 向 人 社 部 门 申 请 工 伤 , 否 则 之 前 发 生 符 合规 定 的 工 伤 待 遇 等 有 关 费 用 由 企 业 负 责 。在 工 作 中 存 在 一 些 企 业 误 信 商 业 保 险 推 销 员 的 讲 法 : 一是 认 为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发 生 工 伤 理 赔 后 , 人 社 部 门 会 将 有 关 情况 通 报 安 监 部 门 , 在 参 保 上 有 一 定 的 顾 虑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目 前 人 社 部 门 与 安 监 部 门 尚 未 建 立

15、 该 类 相 互 通 报 制 度 。 二 是认 为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可 以 弥 补 工 伤 保 险 理 赔 , 这 是 个 误 区 。2016 年 9 月 , 某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员 在 某 乡 镇 公 路 边 施 工 ,恰 巧 路 边 出 现 一 起 车 祸 波 及 到 该 施 工 员 , 致 其 在 工 地 上 当 场死 亡 , 企 业 误 认 为 自 己 已 给 员 工 保 了 充 足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可 以 不 用 赔 , 但 最 终 却 另 外 支 付 了 80 余 万 元 的 工 伤 保 险 赔偿 。 因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保 的

16、 是 职 工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 不 可 让 渡给 企 业 , 是 企 业 给 员 工 的 福 利 , 而 工 伤 保 险 则 是 企 业 应 尽 的责 任 和 义 务 , 不 可 免 责 。 同 时 , 工 程 中 的 工 伤 保 险 可 以 采 取项 目 险 的 形 式 参 保 , 不 一 定 到 每 个 个 体 , 缴 费 率 较 低 赔 付 率较 高 , 是 国 家 为 减 少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置 的 险 种 。部 分 欠 薪 治 理 政 策 与 法 律 要 点 摘 录一 、 企 业 责 任*建 筑 施 工 、 矿 山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将 工 程 (

17、业 务 )或 经 营权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 对 该 组 织 或自 然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 由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发 包 方 承 担 用工 主 体 责 任 。 ( 引 自 劳 动 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通 知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 包 括 直 接 承 包 建设 单 位 发 包 工 程 的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下 同 )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负 总 责 , 分 包 企 业 ( 包 括

18、 承 包 施 工 总 承 包企 业 发 包 工 程 的 专 业 企 业 , 下 同 ) 对 所 招 用 农 民 工 的 工 资 支付 负 直 接 责 任 , 不 得 以 工 程 款 未 到 位 等 为 由 克 扣 或 拖 欠 农 民工 工 资 , 不 得 将 合 同 应 收 工 程 款 等 经 营 风 险 转 嫁 给 农 民 工 。( 引 自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意 见 国 办 发 20161 号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未 按 合同 约 定 及 时 划 拨 工 程 款

19、 , 致 使 分 包 企 业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以 未 结 清 的 工 程 款 为 限 先 行垫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将 工 程 违 法 发包 、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致 使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或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依 法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 ( 引 自 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61号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鼓

20、 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委 托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直 接 代 发 的 办 法 。 分 包 企 业 负 责 为 招 用 的 农民 工 申 办 银 行 个 人 工 资 账 户 并 办 理 实 名 制 工 资 支 付 银 行 卡 ,按 月 考 核 农 民 工 工 作 量 并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表 , 经 农 民 工 本 人 签字 确 认 后 , 交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委 托 银 行 通 过 其 设 立 的 农 民 工工 资 ( 劳 务 费 ) 专 用 账 户 直 接 将 工 资 划 入 农 民 工 个 人 工 资 账户 。 ( 引 自 国 务 院 办

21、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题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61 号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实 行 人 工 费 用 与 其 他 工 程 款 分 账 管理 制 度 , 推 动 农 民 工 工 资 与 工 程 材 料 款 等 相 分 离 。 施 工 总 承包 企 业 应 分 解 工 程 价 款 中 的 人 工 费 用 , 在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银行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 劳 务 费 ) 专 用 账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农 民工 工 资 。 ( 引 自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22、工 工资 问 题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61 号 )二 、 部 分 处 罚 规 定*用 人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为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严重 失 信 : 1.因 拖 欠 工 资 行 为 被 查 处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的 ; 2.因 拖 欠 工 资 行 为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 极 端 事 件 或 造 成 严 重 不 良社 会 影 响 的 ; 3.拒 不 履 行 与 工 资 相 关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限 期 整改 指 令 、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4.无 理 抗 拒 、阻

23、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与 工 资 相 关 的 劳 动 保障 监 察 的 ; 5.因 涉 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犯 罪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的 。 ( 引 自 福 建 省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惩 戒 暂 行 规 定 闽 人 社 文 2016374号 , 具 体 惩 戒 措 施 因 内容 较 多 请 到 网 络 上 查 找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有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或 者 第 ( 三 ) 项

24、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处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无 理 抗 拒 、 阻挠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的 ; ( 二 )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 三 ) 经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 ( 四 ) 打 击 报 复 举

25、报 人 、 投诉 人 的 。 ( 引 自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 以 转 移 财 产 、 逃 匿 等 方 法 逃 避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有 能 力 支 付 而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劳 动 报 酬 , 数 额 较 大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造 成 严重 后 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单 位犯 前 款 罪 的 ,

26、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在 提 起 公 诉 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的 ,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引 自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附 件 开 展 “ 无 欠 薪 项 目 部 ” 活 动 需 报 送 、抽 检 材 料 清 单一 、 需 报 送 备 案 的 材 料 清 单1.班 组 用 工 登 记 表 ( 企 业 项

27、 目 部 应 于 开 工 后 第 1 个 月 内将 班 组 报 送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项 目 部 印 章 后 报 送 , 已 在 建 多月 的 , 该 表 作 为 第 一 次 报 送 材 料 ) ( 附 后 )2.新 增 进 、 退 场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各 班 组 应 于 每 月 10日 前 将 本 班 组 上 个 月 新 增 和 退 场 人 员 情 况 报 送 给 企 业 项 目部 ,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15 日 前 由 企 业 项 目 部 将 班 组 报 送 的 复印 件 加 盖 企 业 项 目 部 印 章 后 报 送 )3.用 工 和 工 资 支

28、付 情 况 报 告 (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报 送 ,已 竣 工 的 在 当 月 报 送 ) ( 附 后 )4.季 度 工 程 款 ( 人 工 费 用 ) 到 位 情 况 报 告 ( 每 季 第 一 个月 15日 前 报 送 )5.工 伤 保 险 承 保 发 票 复 印 件 ( 开 工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二 、 “ 无 欠 薪 项 目 部 ” 抽 检 材 料 清 单 ( 企 业 可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对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1) 承 诺 书 接 收 单 ( 企 业 留 存 ) 和 反 馈 单 ( 班 组 长 留存 ) ; ( 2) 班 组 长 进 场 承 诺

29、 书 ; ( 3) 工 人 进 场 承 诺 书 ; ( 4)班 组 长 退 场 承 诺 书 ; ( 5) 工 人 退 场 确 认 书 ; ( 6) 班 组 考 勤 登记 确 认 表 ; ( 7) 简 易 劳 动 合 同 书 ( 注 :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抽检 ) ; ( 8) 班 组 工 资 领 取 登 记 表 ( 注 :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抽检 )公 司 工 程 班 组 用 工 登 记 表( 注 : 第 一 次 报 送 使 用 , 同 一 人 员 可 根 据 进 退 场 实 际 情 况 重 复 录 入 , 可 手 写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工 种 或

30、 职 务 进 场时 间 退 场时 间 工 价 计 算 标 准 本 人签 字 确 认备 注 : 本 表 共 张 , 共 计 人 员 人 , 包 含 截 止 年 月 日 本 班 组 全 体 人 员 ( 含 临 时 务 工 人 员 ) 名 单 和 工 价 情 况 , 如 有 虚 假 、 隐 瞒 及漏 报 情 况 , 本 班 组 长 愿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班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 盖 章 见 证 ) :公 司 工 程 班 组 新 增 进 、 退 场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注 : 同 一 人 员 可 根 据 进 退 场 实 际 情 况 重 复 录

31、 入 , 可 手 写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工 种 或 职 务 进 场时 间 退 场时 间 工 价 计 算 标 准 本 人签 字 确 认备 注 : 本 表 共 张 , 共 计 人 员 人 , 从 前 一 次 报 送 登 记 截 止 日 期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期 间 本 班 组 全 部 新 增 进 、退 场 人 员 ( 含 临 时 务 工 人 员 ) 名 单 和 工 价 情 况 , 如 有 虚 假 、 隐 瞒 及 漏 报 情 况 , 本 班 组 长 愿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班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 盖 章 见 证 )

32、 :用 工 和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报 告填 报 单 位 : ( 项 目 部 盖 章 ) 项 目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作 业 班 组 数 招 用 工 人 数 应 发 工 资 总 额( 万 元 )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万 元 ) 未 发 工 资 原 因 备 注备 注 : 本 表 数 据 截 止 年 月 日 , 本 项 目 部 确 认 所 有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 如 有 虚 报 漏 报 瞒 报 , 愿 负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 签 字 盖 章 ) :年 第 季 度 工 程 款 ( 人 工 费 用 ) 到 位 情 况 报 告填报单位(项目部盖章

33、)填报时间:年月日工 程 名 称 业 主 单 位 名 称 工 程 所 属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工 程 开 工竣 工 时 间 工 程 计 划完 工 时 间工 程 款 预 算总 额( 万 元 ) 工 程 进 度 款应 到 位 总 额( 万 元 ) 工 程 款 实 际到 位 总 额( 万 元 ) 工 程 人 工 费用 预 算 总 额( 万 元 ) 施 工 企 业已 支 付 人 工 费 用总 额 ( 万 元 )施 工 企 业 人 工 费 用 未 支 付 到 位 的 原 因及 施 工 企 业 计 划 采 取 的 措 施备注:本表人工费用的数据截止年月日,本项目部确认所有数据真实有效,如有虚报漏报瞒报,

34、愿负法律责任。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公 司 工 程 班 组 工 资 领 取 登 记 表姓 名 应 付 工 资 实 付 工 资 工 作 期 间 领 取 工 资 后本 人 签 名 盖 章 备 注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月 日 至 月 日班 组 长 签 名 ( 盖 章 ) : 年 月 日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 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 工 程 班 组 月 工 人

35、 考 勤 登 记 确 认 表姓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本 人 确 认签 名 盖 章备 注 : 本 表 共 张 , 共 计 人 员 人 , 包 含 年 月 份 本 班 组 全 体 人 员 ( 含 临 时 务 工 人 员 ) 出 勤 情 况 , 如 有 虚 假 、 隐 瞒 及 漏 报 情 况 , 本 班 组 长 愿 承 担 相 应法 律 责 任 。班 组 长 确 认 ( 签 字 盖 章 ) : 年 月 日承 诺 书 接 收 单 ( 公 司 备 案 留

36、 存 )现 收 到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 承 建 的 樟 湖 中 心 小 学教 学 综 合 楼 项 目 班 组 工 人 进 场 承 诺 书 份 , 班组 长 进 场 承 诺 书 份 , 工 人 退 场 承 诺 书 份 , 班 组 长 退 场承 诺 书 份 。 其 中 , 进 场 ( 退 场 ) 工 人 名 单 ( 请 标 明 进 、 退 场 )如 下 :班 组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承 诺 书 接 收 情 况 反 馈 单 ( 班 组 长 留 存 )现 收 到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 承 建 的 樟 湖 中 心 小 学教 学 综 合 楼 项 目 班 组 工 人 进 场 承

37、 诺 书 份 , 班 组长 进 场 承 诺 书 份 , 工 人 退 场 承 诺 书 份 , 班 组 长 退 场承 诺 书 份 。 其 中 , 进 场 ( 退 场 ) 工 人 名 单 ( 请 标 明 进 、 退 场 )如 下 :施 工 单 位 ( 盖 章 ) : 年 月 日班 组 长 进 场 承 诺 书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 ) ( 法 定 联 系 地址 : ) 是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 建 的 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 项目 班 组 , 本 人 已 学 习 和 了 解 本 项 目 部 创 建 “ 无 欠 薪 项 目 部 ” 活 动 的内 容 和 情 况 , 愿

38、意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活 动 , 现 就 有 关 事 宜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一 、 如 实 登 记 本 人 招 用 的 班 组 工 人 , 包 括 身 份 信 息 、 银 行 卡 号 码 等 , 明 确 招用 工 人 的 工 资 标 准 , 签 名 后 报 送 公 司 ( 项 目 部 ) 备 案 。二 、 按 公 司 ( 项 目 部 ) 规 定 如 实 登 记 班 组 工 人 出 勤 表 , 确 认 后 报 送 项 目 部 备案 , 定 期 报 送 工 资 表 以 供 项 目 部 核 对 确 认 。 对 于 所 有 进 场 工 人 及 临 时 性 用 工 进 场退 场 都 应 签

39、 定 进 退 场 承 诺 书 , 未 向 项 目 部 报 备 进 退 场 承 诺 书 , 造 成 人 员 不 清 或 工资 约 定 不 清 ,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人 承 担 。三 、 积 极 配 合 公 司 ( 项 目 部 ) 如 实 准 确 结 算 班 组 工 人 工 资 数 额 , 确 认 后 统一 由 公 司 ( 项 目 部 ) 通 过 转 账 直 接 发 放 到 工 人 的 个 人 工 资 银 行 卡 账 户 , 工 资 银 行卡 由 工 人 本 人 使 用 和 保 存 。 临 时 性 用 工 的 工 资 约 定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经 确 认 后由 公

40、司 ( 项 目 部 ) 直 接 支 付 给 工 人 本 人 。 如 我 有 虚 假 提 供 或 隐 瞒 不 报 , 造 成 的 一切 责 任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均 由 我 承 担 。四 、 承 包 款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支 取 , 与 承 包 款 有 关 的 约 定 , 承 诺 以 双 方 书 面 合约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 如 工 程 量 存 在 争 议 造 成 承 包 款 争 议 , 承 诺 以 监 理 核 定 或 双 方 现场 核 定 施 工 量 为 准 。 若 公 司 ( 项 目 部 ) 支 付 给 我 班 组 工 人 的 工 资 款 超 过 本 人 的 承包 款

41、 , 超 过 部 分 的 款 项 本 人 愿 意 在 30 日 内 筹 集 归 还 项 目 部 , 否 则 愿 意 承 担 相 应法 律 责 任 。五 、 本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及 时 提 供 工 程 竣 工 、 结 算 相 应 资 料 , 以 便 第 三 方进 行 工 程 审 计 ,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结 算 , 否 则 造 成 工 人 工 资 迟 缓 交 付 , 由 本 人 先 行 垫付 。 六 、 本 人 承 诺 通 过 正 当 法 律 渠 道 依 法 追 讨 本 人 的 承 包 款 项 , 不 以 任 何 理 由教 唆 组 织 工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借 追 讨

42、 工 资 名 义 讨 要 工 程 款 。 本 人 与 工 人 发 生 工 资 争 议时 , 必 须 做 到 主 动 处 理 或 积 极 配 合 公 司 ( 项 目 部 ) 及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 对 工 人诉 求 事 项 负 举 证 责 任 。 一 旦 出 现 本 人 拒 不 到 场 配 合 调 查 、 不 提 供 材 料 或 不 结 算 承包 款 和 工 资 款 、 不 支 付 工 人 工 资 等 情 形 , 视 同 本 人 同 意 认 可 工 人 的 全 部 诉 求 , 对此 无 任 何 异 议 , 同 意 认 可 公 司 ( 项 目 部 ) 及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意

43、 见 和 决 定 。 本 承 诺书 一 式 两 份 , 分 别 交 承 诺 人 和 企 业 保 管 。承 诺 人 ( 签 字 并 加 按 指 印 ) : 承 建 单 位 见 证 盖 章 :年 月 日工 人 进 场 承 诺 书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 ) 是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 承 建 的 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项 目 班 组 的 工 人 , 本 人 郑 重 承 诺 并 保 证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一 、 知 悉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项 目 告 示 牌 和 权 益 维 护 牌 上 公 示的 各 项 内 容 , 自 愿 配 合 公 司

44、 开 展 “ 无 欠 薪 项 目 部 ” 创 建 活 动 的 各 项 工作 。 二 、 不 隐 瞒 且 如 实 提 供 个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 银 行 卡 号 码 等 。三 、 承 诺 明 确 按 第 种 工 资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工 资 结 算 ( 请 用 大写 ) :( 壹 )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工 资 为 元 , 未 足 月 按到 岗 天 数 与 月 天 数 折 算 比 例 计 算 月 工 资 ;( 贰 ) 按 工 天 支 付 , 每 日 工 资 为 元 , 缺 勤 不 计 算 在 内 ;( 叁 ) 计 件 工 资 按 如 下 标 准 支 付 :。 工 作 计 量

45、 如 有 疑 议 , 以 监 理 和 双方 现 场 核 定 施 工 量 为 准 。四 、 公 司 用 于 发 放 工 资 的 银 行 卡 由 本 人 使 用 和 保 管 , 本 人 定 期 与班 组 长 核 实 确 定 工 资 款 , 不 虚 报 出 勤 , 不 冒 领 工 资 , 否 则 本 人 自 愿 承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五 、 当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如 劳 资 纠 纷 , 工 伤 事 故 纠 纷等 ) , 向 公 司 ( 项 目 部 ) 申 述 或 向 总 包 单 位 请 求 协 调 解 决 , 在 处 理 无效 的 情 况 下 , 依 法 向

46、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投 诉 、 申 诉 。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 法规 规 定 ,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理 性 反 映 诉 求 。 如 有 无 理 及 非 法 行 为 愿 意 承 担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如 有 中 途 退 场 或 工 程 结 束 退 场 , 均 签 订 退 场 承 诺 书 ,并 以 退 场 承 诺 书 确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三 份 , 分 别 交 承 诺 人 、班 组 长 和 企 业 保 管 。承 诺 人 ( 承 诺 签 字 并 加 按 指 印 ) :班 组 长 ( 证 明 签 字 并 加 按 指 印 附 身 份 证

47、号 、 联 系 手 机 ) :年 月 日班 组 长 退 场 承 诺 书本 人 ( 身 份 证号 : )系 公 司项 目 班 组 的 班 组 长 。本 人 承 诺 本 班 组 工 人 工 资 已 全 部 结 清 并 发 放 到 位 , 工 资发 放 表 上 工 人 的 签 名 真 实 有 效 , 无 漏 签 。 年 月日 工 人 全 部 退 场 , 若 本 班 组 日 后 发 生 劳 资 纠 纷 , 与公 司 项 目 部 无 关 , 由 本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承 诺 人 ( 签 字 并 加 按 指 印 ) :年 月 日工 人 退 场 确 认 书本 人 ( 身 份 证号 : ) 于年

48、月 日 进 场 到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 承 建 的 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 项 目 工 地 从 事班 组 工 种 工 作 。 现 因于 年 月 日 退 场 离 开 工 地 , 并 与 公 司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本 人 在 该 项 目 工 地 工 作 期 间 的 全 部 工 资 ( 大 写 )元 ( 小 写 : ) 已 由 本 人 领 取 并 结 清 , 没 有 被 拖 欠 、克 扣 。特 此 确 认 。 确 认 人 ( 签 字 加 按 指 印 ) :年 月 日证 明 人 ( 班 组 长 签 字 加 按 指 印 ) :年 月 日证 明 人

49、( 项 目 部 盖 章 ) :年 月 日简 易 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福建省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从_年_月_日起至(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_)工程完成结束时止,为本合同的期限终止时间。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_樟 湖 中 心 小 学 教 学 综 合 楼(工作地点),从事_工种工作,其职责是_。第三条乙方应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