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制度名称成品发货管理制度执行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成品的发货工作,防止货物多发、错发、漏发等有损公司和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成品的发货作业。第 2 章 发货总体规定第 3 条 仓储部接到“发货通知单”后,经办人员应依产成品规格及“发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应即向销售部的业务人员确认。第 4 条 经销商的发货、交货地点并非其营业所在地的,其“发货通知单”应经销售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第 5 条 仓储部接获“发货通知单”方可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应依指定日期交运。第 6 条 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
2、期前入库或“发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销售部的业务人员告知客户,经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人员的出货通知后方可提前交运。第 7 条 若是紧急出货,应由销售主管通知仓储主管予以先行交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第 8 条 未经办理出库检验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的同时办理出库检验手续。第 9 条 订制品(计划品)交运前,仓储部若接到销售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销售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交运。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由销售主管先以电话通知仓储主管,但事后仍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录 表 ”。 第 3 章 附则第 10 条 本制度由仓储部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颁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第 11 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