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最新政策解读2015年5月,内容概要:一、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二、常用政策法规解读 二、最新政策解读,一、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的内容和要求,管理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 责,1、
2、法人单位普遍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证。2、人口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正常开展。3、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处分规定得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4、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内容,1、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2、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一)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1、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2、做好基础资料的填报工作;3、掌握动态信息;4、做好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倡导先进人口文化,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建全
3、和完善人口文化阵地,建立人口文化屋或图书角,传播新型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加强独生子女素质教育工作; 以创建幸福文明家庭为主要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新型婚育文明发展。,(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做好避孕药具的服务工作2、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工作要求,1、要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2、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职工的婚育情况,如实出具有关计划生育事项证明。,3、做好宣传工作。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等深入细致的工作。 4、做好培训工作。加强基层单位的职责,加大培训力度。,5、要加强组织领导
4、,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防止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滑坡。,二、常用政策法规解读,常用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发布,至今未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发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2014年送审稿)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企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现行有效的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办理一孩、二孩
5、生育服务证) 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2年)(解决居住在我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外省市户籍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问题 ) 市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3年)(首接责任制、承诺制、特事特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我市为配合单独两孩政策修改后重新发布的配套性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一)新旧政策的对比,新旧条例的区别 将
6、“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原来在我市城镇地区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加上原来已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市将全部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新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修改共涉及12项。 修改的主要内容:1、审批条件中将双独改成单独2、大大压缩了办理时限,由原来最长5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人性化)3、生二孩的,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相应的,领了指标又退的,也不再返还上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折腾)。4、出具婚育证明,细化了证明的内容(五张表)和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有时不能掌握外地户籍申领人的真实信息
7、,容易造成推诿(更准确) 5、领养的独子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子女证,原来是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法制化),新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1、申请生育二孩的申请人不用再退还已经领取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对领取了指标又退的,也不再返还其上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新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对独生子女的概念重新进行了认定。 原定义: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同胞表述不准确) 现定义: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
8、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取消了14岁前的要求,因为收养法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重复) 总体上,表述更准确清晰,(二)三个重要的办理事项,1、一孩生育服务证 (1)要什么材料? 双方是本市户籍: 在本市居住的提供五种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还需其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以本市户籍在外地居住来申请的情况较少) 一方是外地户籍:除了上述五种材料,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
9、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双方是外地户籍:四种材料,没要户口本,但妊娠证明必须是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婚育证明由其户籍地开具,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一方本市一方外国的:只需要本市一方出具上述五种材料,外国人一方做承诺 由于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婚育情况证明的,经办证单位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婚育情况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去哪申请? 双方是本市户籍的:居住地、女方户籍地都可以,哪方便在哪 一方是外地户籍的:居住地、本市一方户籍地都可以,哪方便在哪 双方都是外地户籍的:到居住地办理,居住地行政管辖不清的,在
10、为女方开具暂住证区县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没有暂住证的,由区县计生部门协调办理) 总之,只要材料齐全,怎么方便怎么办!(市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二孩生育服务证 (1)要什么材料? 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祥见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 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承诺,(2)去哪申请? 双方是本市户籍的: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 一方是外地户籍的:本市户籍地街
11、道(乡镇)计生部门 (明确了审批主体,取消了双方外省市户籍的审批),(3)什么条件符合政策)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2、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3)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4)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
13、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哪些条件可以办理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
14、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需要什么材料到哪办理? 原配夫妻第一次领取的,携带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 。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
15、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超过两年的具备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能,所以需要有相关证明) 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上是原则性规定,还要参考方便群众办事的规定!,(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
16、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见附件二),现
17、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继续发放的几种特殊情况: 1)收养子女的;2)离婚后,未带子女一方;3)双方原为独生子女父母,各带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两个子女。吸收了其它奖励办法中的精神,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我市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 按我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
18、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这样有助于缓解生育堆积现象的出现。,2、 独生子女证明有格式要求吗?由什么部门出具? 独生子女证明是全市统一格式,在申请时领取,独生子女方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
19、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3、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二孩审批证明;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承诺?),4、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怎么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5、关于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晚婚: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再婚人员不算晚婚。我市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登记算晚婚晚婚的婚假:我市条例规定,晚婚在正常婚假基
20、础上再增加7天,共10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产假: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基本产假是98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21、加产假15天,6、手术假期的规定 原则上: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7、流产假期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8、法律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9、对违法生育的处理(1)
22、征收社会抚养费(2)单位纪律处分,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结合具体情节,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为本人子女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1)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 (2)不够间隔,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2) (3)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5倍) (4)非婚生育的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1/4)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2)其他非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一孩13倍,二孩35倍)
23、(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610倍) (6)违法收养子女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 1、公务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党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十一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三、最新政策法规解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指导发201437号,(一)
24、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意义,1、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 2、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 3、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二)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重心下移。 3、坚持资源整合。 4、坚持改革创新。,(三)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1、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 2、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3、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 4、完善宣传
25、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 5、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7、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四)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两项重点任务,1、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1)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 2)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 3)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4)健全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2、扎实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 2)加强依法管理 3)加强技术服务 4)加强利益导向 5)加强信息管理 6)加强群众自治,(五)组织领导,1、落实领导责任 2、加强综合治理 3、加大投入力度 4、提升队伍能力 5、实行创建引领 6、改进考核评估,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