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和生活中的典型法律风险及预防,鄂州大学传媒系 钱雄伟,内容简介,一、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二、人身伤害的法律风险及预防三、旅行自驾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四、买房居住的法律风险及预防五、高息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六、日常生活中的6个法律误区,一、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辞职不成 保安竟偷车报复老板.f4v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嫌工资涨的少 一男子报复领导成被告.f4v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视频:大家说法 监守自盗自称为报复领导.mp4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ppt,一念之间,一念觉,众生即佛;一念迷,佛即众生。一念起,万水千山;一念灭,沧海桑田。,二、人身伤害的法律风险及预防,1.员工陪客户喝酒伤亡算不算工伤?案例:刘先生是某工厂的职工,由于工作关系,领导让其陪客户“畅饮”。不料酒后刘先生因喝酒导致胃出血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1000多元钱。 刘先生的敬业和在酒桌上的“海量”为该厂争取了不少订单,颇得领导赏识。2月1日晚,刘先生的厂里又来了一位客户,领导点名让他陪酒,不料,几杯白酒下肚后,刘先生倒下了,随即被送进了医院,后被诊断为:喝酒过度导致胃出血。刘先生的妻子认为,丈夫是因为工作而住院的,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承担刘先生花费的1000多元医
3、疗费。,2.员工在公司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
4、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打架成本计算:轻微伤 A.直接成本=5至15天拘留+500
5、至1000元罚款+至少1000元医药费” B.附加成本=心情沮丧低落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心+工作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6、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
7、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轻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重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此处省略一万字) 打架附加成本公安机
8、关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遭受更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企业应对策略,一是要及时;二是要围绕“打架”的事实取证,(1)让当事人各方分别写出事情经过,并让各自提供证人。(2)对目击证人进行详细调查询问,了解事情真相,并作调查笔录,让其签名。(3)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而言,一方面,
9、企业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调查取证属于自证“无罪”,在证据的效力上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并非国家司法机关,其取证的手段受到限制,而且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并无对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心理压力,所以其调查获得的证据往往并不客观真实。而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则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其容易让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真相,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其会向当事人及证人作询问笔录,该证据作为第三方获得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4)根据所获取的证据再作相应处理。如打架行为属实,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是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或虽未给予处罚但打架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企业再据此作出解除
10、劳动关系的处理,打架的员工也会因理亏而不再去投诉或申请仲裁;(5)企业的处理方式上要民主科学,处理尺度应一致。应坚持帮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一涉及员工重大利益时,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让员工口服心服。,三、旅行自驾法律风险及预防,1、旅行社旅游中的风险 1):说的天花乱坠,就是不肯落笔旅游合同是保证旅游品质的重要法律依据,正规旅行社发团前一定会与消费者签订明晰的合同,规定好权利义务。但有些旅行社也会用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迷惑消费者,就是不肯写在合同上,或合同言辞闪烁,与口头承诺不符,过后您再想追究,人家早翻脸不认人,推脱得一干二净。警惕说得再好,不如落在纸
11、上。合同这张纸是旅行社履行责任义务的依据,也是您维权的武器。因此报团前,一定要把合同看好、条款谈好,“丑话说前头”才能保证后面的顺利,不要被销售人员一时的甜言蜜语蒙蔽。2):用模糊说法蒙骗顾客用音义相近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说法来钻空子,现在已屡见不鲜,比如“全程入住准五星级酒店”这样的说法我们可能就听过不少,可是在我国的酒店行业标准规范中并不存在“准星级”这样规范,“准五星”不是五星,也不是近似五星,这样的提法本身就没有依据。另外,看到像“巴黎酒店”这样的名字,您也要问问它到底是在巴黎,还是只是一个名字而已。警惕不要盲目相信第一感觉,或对方的片面之词,不清楚的就要追根究底,或者使用网络等资源自己去
12、查证确认,真是狐狸,尾巴很快就露出来。,2、自助游中的法律风险,自助游是一种比较流行时尚的旅游方式,很多都是网友在网上发帖,召集大家AA制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头”,众网友跟贴组织去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友”。因为这些“驴头” 驴友”并非专业人士,而且去旅游的地方一般都是普通游客去不了的比较险峻的地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有时候难免发生一些人身损害事故,实践中这样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如广西南宁“驴友”遇害案件,一个60元的AA制活动赔偿金额达到21万元,“驴头”和“驴友”均要承担责任(关于此判决,争议较大,作者在此不作赘述),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中央电视台某编导殒命灵山案。因为现行法律对自助游这
13、种行为也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认定,所以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也颇有争议。,案例1: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2011年6月底,梁小华在网上发布组团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陈江便邀请骆佳佳(21岁)一起参加。7月8日,在每人向召集人梁小华交纳了60元费用后,13名成员遂乘车前往露营地,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营地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点左右赵江山洪暴发,骆佳佳在熟睡中被山洪卷走死亡。骆佳佳的父母遂将组织者梁小华及一同出游的陈江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小华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
14、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佳佳同团出游理应对她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佳佳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佳佳紧急撤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案例2:旅费发生纠纷怎么办?,由于自助游大多是网友自发组织的,因此旅费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曾经就有12位北京网友,在参加赴山西的自助游时,
15、觉察出活动的发起者网民“狐狸”和“脚印”私自截留了一部分钱款,从掌管的费用中渔利,于是这十几位网友把两位发起者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狐狸”在游览过程中虚报账目,利用组织自助游之际“揩油”的事实成立,认定狐狸私自截留的钱款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狐狸”返还网友旅费每人200多元。,案例3: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出险谁负责?,傅女士姐弟俩参加上海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
16、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应对策略,一、非营利性。 如果“驴头”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的话,根据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那么就具那么将
17、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的话,那么将承担较重的责任。但如果是非营利性的话,此时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者对自助游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参加这种活动,就表明他们愿意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驴头”也只是一个召集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联络员,他所需要尽的只是一个一般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义务,所要肩负的责任较轻。现在的自助游基本都是AA制,先由“驴友”预交费用于“驴头”,由“驴头”统一支配,多退少补,所以“驴头”要做好这些钱花费的明细帐,能够说的清楚这些花费的去向
18、,以证明这个自己并没有从中营利,这一点至关重要。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帐。如不发生事故,也太平无事;假如发生事故引起纠纷,说不清楚花费明细,则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比如广西南宁的案件“驴头”被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该判决具有较大的争议,在此不赘叙)。这就需要组织者在组织规则上更合理一些,收费花钱更透明公开,可以由大家推选出管理财物的人,以消除误解,避免以后发生纠。,二、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事故中的过错主要是指的没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发贴的同时要告知这个旅游活动可能遇到的风险
19、,那些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说气温情况,在计划中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并且准备应对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们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要尽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以及能够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的,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这种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人的提示、救助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专家的提示、救助义务,三、缴纳保险,转嫁风险。 自助游这种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我国的台湾的地区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
20、的,发生人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个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关于生死状的效力问题。所谓的“生死状”是指“驴友”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类约定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签订了“生死状”,“驴头”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生死状”的免责条款是无效,其它条款还是有效。我也建议“驴头”们在出行之前也签订个这样的书面协议,最好把一些出行时的注意事项也一并写上,尽
21、量详细点。签订这样的协议有两个好处,一是管理、约束“驴友”之用,因为 “驴友”一般都是网上结识的网友,真实身很难查实,并且大多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这种缺乏了解的基础上结识的朋友,一起去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去旅游,管理上确实比较麻烦,所以签订一个协议,约束一下,还是比较有价值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人身损害,这个协议就可以作为“驴头”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的一个证据。,3.自驾车法律风险,案例1:年初,温州一辆雅阁轿车撞上劳斯莱斯,雅阁车主负全责。事后,劳斯莱斯的维修费用锁定为万元,而雅阁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只有万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万元,其余万元需雅阁车主自行承担。案例2:南
22、京一辆东南菱悦撞上价值万元的限量版劳斯莱斯幻影轿车,后者的估算维修费用至少万元。东南菱悦车主负全责,而他的三责险保额仅万元。,应对策略,1、购买50万的三责险。而不是20万的。2、“不计免赔”可加大保障 。如果车主负全责,则第三者责任险有20%的免赔额,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对于想防“豪车地雷”的车主来说,增加“不计免赔”也能加大保障。像小车撞劳斯莱斯这还是小概率事件,但人伤赔偿其实是更值得警惕的。从以往的理赔案例来说,涉及的大额赔偿主要还是集中在人员伤亡上,车辆维修只是少数。,4、拼车的法律风险: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嫌贵、养车很费,只有拼车最实惠,对车主来说,几乎
23、所有保险公司给私家车的保单上,都有一款不可逾越的免责条款。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拼车”中,搭乘者都会向车主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遗憾的是,由于运管部门未能就这种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搭乘车辆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拼车”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而对于搭乘者来说,一旦在“拼车”途中发生伤人事故,也会面临无法得到足额赔偿的风险。这是因为,绝大部分车主在为爱车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外,不会想到还需购买车上乘员险。所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拼车”时出了全责事故,而正巧又是搭乘者受伤,那么在超出交强险的保额之外,搭乘者通常是无法得到商业险部分的赔偿的。理论上,
24、伤者虽可以向车主进行索赔,不过由于“拼车”行为在法律界的定性模糊,就算到法院打官司,能否胜诉也是问题。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20120326今日说法:被考验的亲情.mp4,3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意见对免费搭车出现事故明确了赔偿责任,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3月22日京华时报),应对策略,1、只和自己熟悉的朋友进行“拼车”,除了对车辆性能、车主的驾驶水平有足够的认识外,最好还要知道该车的保
25、险情况,不推荐和陌生人“拼车”;2、既然是朋友同行,建议在往返途中,最好不发生任何的金钱交易,以免落下“私车运营”的嫌疑,想给朋友贴补油钱、买路费,节后有的是机会;3、同车最好有两名有驾照的朋友,可以避免疲劳驾驶,相互敦促安全事项;4、出行前,最好事先通知家人,让家人知道“拼车”伙伴的情况。5、拼车前最好买保险。 1).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所以,机动车必须参保。2).是参保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是机动车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比交强险灵活,但同样也是对本车
26、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3).是乘客险。乘客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内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拼车双方的人员虽然都属于此种意外伤害保险对象,但是,私家车如果有偿拼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以此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的保险拒绝赔偿,因为,多数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4).是短期意外保险。此险种对于车主和搭车人来讲都可以买,为了预防拼车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双方还是都尽量预先办理为好。,4、醉驾、毒驾、改装等新规将要施行,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2011年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mht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27、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8、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购房居住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案例: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2012.3.28鄂州102套一房多卖 开发商诈骗4千万被刑拘_大楚网_腾讯网.mht1、购房时的风险防范 按照房产部门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后,应将业主的有关信息,拿到房产部门备案,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到房管部门备案,业主应引起警惕,自行到房产部门查询,弄清事情原委。 购买预售商品房前,购房者要了解开发商的情况,对其“验明正身”,即要求开发商出示项目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在签订购房
29、合同时,还应留意合同中专用账户与预售许可证的专用账户是否一致,并要求将购房款划进监管专用账户等,以此来防止被骗。,2、居住风险,1) 不要从阳台、窗户等向下乱丢杂物、垃圾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30、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曾有案例,成都一清洁工在楼下工作时被飞来石块砸得头破血流,18层楼72住户全成被告,律师称,如果肇事者不主动承担责任,该单元18层楼的72户业主将成为该案被告。如果72户人家无法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就可推定其有过错,即举证倒置。最后受害者清洁工胜诉,72户业主负赔偿责任。在此,给人们提个醒,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公民道德问题,现在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我们呼吁人们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能往楼下丢东西,即便你不出来承担责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害人一样能为自己讨回公道。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
31、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所以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也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程度以及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E:讲座供电局法律讲座
32、2012.3.28高空抛物新规: 邻里连坐 (侵权责任法).f4v,本帖最后由 长江南岸 于 2011-6-20 15:05 编辑 时间:2011-6-19上午10:30左右地点:丰润园(城南洋澜湖畈)东路边的人行道事件:丰润园路边住户高空抛物,险致路人脑震荡,2)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风险3)下水道乱扔堵塞4)房屋漏水,房产抵押: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扣房产证不能起到作用,五、高息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借贷类集资诈骗特点一、欺骗性大。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虚构经济实体,伪装公司经营有方,效益好,花言巧语迷惑债权人。往往是借款人跨地域融资,组织外地群众到企业考察参观,夸大企业规模,虚增经营业绩,
33、在表像上麻痹债权人,使其知情权受限,将钱轻易借贷给借款人。二、诱惑性强。借款人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加之提供高额利息回报,该回报往往是银行同期利息的数倍,受利益驱使,债权人放松警戒线。三、维权系数小。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以借条形式出现,有的虽形成借款协议,但未公正,权利义务关系模糊,有的根本就没有借条或其他有效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债权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不支持高利贷,按照现行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六、日常生活的6个法律误区,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经过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之风逐步树立。但
34、是,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误区之一:“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人们思想观念中较为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违法的人多了,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在这种错误认识的驱使下,有些违法行为就是成群结伙干的,如有些地方非法收费、有些单位制造伪劣产品等。而且,“法不责众”常常会被少数违法者所利用,如一些村委会长期拖欠债务,一旦法院来强制执行,个别村领导便以“法不责众”为由来唆使群众进行阻拦、闹事,甚至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实际上,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
35、,更不可能不予处罚。而且,“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他们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误区之二:“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是一种成规陋习。我国继承法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
36、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除非他自愿偿还。由此可见,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发展更新,“父债子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经完全不再适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误区之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债哪有不还钱的?但在法律上,“欠债”还真有不还的时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
37、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误区之四:“家丑不可外扬” 中国人有个传统,都喜欢向脸上贴金,而将所谓的“家丑”藏在自己的心中。正是这种不分具体情况死要面子的传统,使得多少家庭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广大妇女更是身受其害。如今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38、,而“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正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沃土。一些妇女即使遭遇了家庭暴力,在外也装作若无其事,甚至强作笑颜,给人以家庭和睦的假象。“家丑不可外扬”不但能制造家庭悲剧,也能为祸一方,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如某地发生了煤矿塌方、瓦斯爆炸等事故,煤矿领导甚至地方领导害怕走漏消息给自己的“政绩”带来影响,总是千方百计地私下做工作、捂盖子,而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殊不知,这样带来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家丑不可外扬”害人不浅,因此,所谓的“家丑”该“扬”的还得“扬”,尤其是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更是捂不得,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更大的伤害和教训。,误区之五:“有理走遍天下”
39、 “有理走遍天下”本为世人所津津乐道,但在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重新审视。现在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纠纷,往往会诉诸于法律,但法律确认事实则要求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案情所指定的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的,法院则不再组织质证。而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律是不会认定的,那么,相应的“事实”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定。所以,如果对案件采取坐视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尽管在法庭上振振
40、有辞,但最后相关事实仍有可能因无证据证实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 误区之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们总爱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说明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殊不知,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天网”也有“漏”的时候。不可否认,目前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仍有相当部分的案件不能侦破和不能及时侦破,而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是有一定时效限制的,如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即视为已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受害人,更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相配合,争取早日破案。同时也应注意,有时候法律也会力不从心,当不幸降临时,切不可因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对法律丧失信心,更不可丧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