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718299 上传时间:2019-08-27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98.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露天采石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度1、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和 标 准 , 落 实各 级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 确 保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2、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 办 公 室 为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构 , 并 配 备 专 ( 兼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本 单 位 具 体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3、 定 期 召 开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会 议 , 听 取 工 作 汇 报 ,

2、研 究 和 制 订 年 度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与 方 案 , 落 实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需 经 费 , 督 促 落 实 各 项 防 范措 施 。4、 由 矿 长 牵 头 制 订 年 度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与 方 案 , 并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保 证 经 费 的 落 实 和 使 用 。5、 组 织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法 规 、 职 业 知 识 培 训 与 宣 传 教 育 。对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有 贡 献 的 职 工 进 行 表 扬 、 奖 励 , 对 违 章 者 、 不 履行 职 责 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和 处 罚

3、 。6、 协 助 上 级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 推 动 本 单 位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贯 彻 执 行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标 准 。 汇 总 和 审 查 各 项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并 且 督 促 有 关 科 室 切 实 按 期 执 行 。7、 定 期 组 织 现 场 检 查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不 安 全 情 况 , 有 权 责 令 改正 , 或 立 即 报 告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研 究 处 理 。8、 依 法 履 行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岗 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4、 示 与 告 知 制 度为 了 有 效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 防 治 职 业 病 , 切 实 保 护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分 类 管 理 , 综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制 定 本 制 度 。1、 矿 山 应 当 为 职 工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境 和 条 件 ,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2、 矿 山 与

5、已 进 、 新 进 职 工 , 签 订 职 业 病 危 害 劳 动 告 知 合 同 ( 含 聘 用合 同 ) 时 , 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 职 业 病 防护 措 施 等 如 实 告 知 职 工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3、 矿 山 职 工 在 已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 ,从 事 与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时 , 公 司 办 公室 应 向 员 工 如 实 告 知 现 从 事 的 工 作

6、岗 位 、 工 作 内 容 所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 并 签 订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劳 动 变 更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补充 合 同 。4、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场 所 ,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 公 布 有 关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 设 置 警 示 标

7、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告 知。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 后 果 、 预 防 以 及 应 急 救 治措 施 等 内 容 。5、 矿 山 每 年 对 职 工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控 制 的 培 训 , 使 每 位 职 工 掌握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技 能 。6、 经 常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 定 期 请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构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检 测 、 评 价 , 其 结 果 定 期 向 职

8、工 公 布 。7、 职 业 病 的 范 围 和 诊 断 标 准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已 确 诊 的 职 业 病 患 者 应 进 行 积 极 治 疗 。8、 定 期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检 测 。9、 按 规 定 向 职 工 提 供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防 护 要 求 的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积 极 采 用 新 工 艺 , 选 用 新 设 备 ,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 实 行 清 洁 化 生 产 , 从 源 头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9、 制 度1、 为 了 规 范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 加 强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的监 督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病防 治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2、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 矿 山 应 当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法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本 办 法 所 称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是 指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的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按 照 卫 生

10、部 发 布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确 定 。3、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1)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2)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 浓 度 或 强 度 ;(3)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生 产 技 术 、 工 艺 和 材 料 ;(4)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4、 矿 山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安 监 部 门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 申 报 时应 当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表 及 有

11、 关 材 料 。5、 矿 山 申 报 后 , 因 采 用 的 生 产 技 术 、 工 艺 、 材 料 等 变 更 导 致 所申 报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相 关 内 容 发 生 改 变 的 ,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30日 内 向 原 申 报 机 关 申 报 变 更 内 容 。6、 矿 山 在 终 止 生 产 经 营 时 , 应 当 向 原 申 报 机 关 办 理 申 报 注 销 手续 。7、 矿 山 要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管 理 档 案 , 以 备 上 级 部 门 监 督 管理 。8、 矿 山 严 格 按 照 卫 生 部 统 一 格 式 填 报 职 业

12、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表 。职 业 病 防 治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 结 合 矿 山 实 际 情况 , 组 织 职 工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法 规 、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操 作 规 程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的 培 训 , 特 制 定本 制 度 :一 、 矿 山 办 公 室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并 指 定 专 业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人 员 , 负

13、 责 矿 山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教 育 培 训 。二 、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1、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2、 职 业 卫 生 基 本 知 识 ;3、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4、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品 ;5、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6、 公 民 健 康 素 养 基 本 知 识 与 技 能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维 护 检 修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与 职 业 病 防

14、 护 用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 使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职 业 病 卫 生 防 护 用 品 在 使 用 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卫 生 要求 , 以 控 制 或 者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矿 山 应 当 建 立 防 护 设 施 管 理 责 任 制 , 并 采 取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1、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 配 备 专 (兼 )职 防 护 设 施 管理 员 ;2、 制

15、 定 并 实 施 防 护 设 施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制 定 定 期 对 防 护 设 施 的 运 行 和 防 护 效 果 检 查 制 度 。一 、 矿 山 对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建 立 防 护 设 施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1、 防 护 设 施 的 技 术 文 件 。2、 防 护 设 施 检 测 、 评 价 和 鉴 定 资 料 ;3、 防 护 设 施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4、 使 用 、 检 查 和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5、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评 价 报 告二 、 矿 山 应 当 对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16、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维 修 、 保 养, 保 证 防 护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 每 年 应 当 对 防 护 设 施 的 效 果 进 行 综 合 性 检验 , 评 定 防 护 设 施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控 制 的 效 果 。三 、 矿 山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使 用 防 护 设 施 操 作 规 程 、 防 护 设 施性 能 、 使 用 要 求 等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 指 导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四 、 矿 山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停 用 防 护 设 施 。 如 因 检 修 需 要 拆 除 的, 应

17、 当 采 取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 并 向 劳 动 者 配 发 防 护 用 品 , 检 修 后 及 时 恢 复 原 状。 经 工 艺 改 革 已 消 除 了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而 需 拆 除 防 护 设 施 的 , 应 当 经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 并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档 案 中 做 好 记 录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1、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是 保 护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免 遭 事 故 伤 害 或职 业 危 害 , 保 证 劳 动 者 安 全 和 健 康 所 必 须 配 备 的 , 带 有 防 护 功 能

18、 的 用品 。2、 接 触 有 害 因 素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应 按 时 发 放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3、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选 定 应 遵 循 “安 全 、 实 用 、 经 济 、 美 观 ” 的 原 则 。4、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 根 据 不 同 工 种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需 要 制 定 职 工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标 准 , 根 据 发 放 标 准 给 员 工配 备 合 理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4. 1不 得 以 货 币 或 其 它 物 品 替 代 应 当 配 备 的 职 业 病 防

19、 护 用 品 。4. 2不 得 扩 大 发 放 范 围 和 提 高 标 准 。 严 格 控 制 计 划 外 发 放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4. 3不 得 随 意 延 长 或 缩 短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限 期 , 或 逾 期 不 发 放 新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4. 4工 种 相 同 且 劳 动 条 件 相 同 , 应 发 给 相 同 的 职 业 防 护 用 品 。 从 事 多 工 种 作 业 , 按 其 经 常 从 事 或 主 要 从 事 的 工 种 发 给 相 应 的 职 业 病 防护 用 品 。4. 5管 理 人 员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20、视 其 经 常 或 主 要 参 加 劳 动 的 情 况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4. 6新 增 加 工 种 或 个 别 需 变 动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及 标 准 时 , 由 办 公室 报 请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另 行 发 放 。4. 7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规 定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未 按 规定 使 用 的 , 应 视 为 违 章 作 业 。5、 办 公 室 负 责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采 购 、 保 管 与 发 放 工 作 。5.1办 公 室 要 建 立 职 业

21、病 防 护 用 品 釆 购 、 验 收 制 度 , 确 保 劳 动 防 护用 品 质 量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5. 2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保 管 、 发 放 和 使 用 部 门 都 要 建 立 职 业 病 防 护用 品 保 管 、 发 放 台 帐 , 防 护 用 品 的 去 向 、 数 量 、 时 间 均 应 详 细 登 记 。5. 3员 工 脱 离 生 产 ( 工 作 ) 岗 位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者 停 发 或 顺 延 劳 动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时 间 。 属 按 月 发 放 的 小 型 防 护 用 品 , 员 工 脱 离工 作 岗 位 一

22、个 月 及 以 上 者 停 发 当 月 防 护 用 品 。5.4因 工 作 需 要 改 变 工 种 的 人 员 , 从 调 动 工 作 次 月 起 按 新 工 种 发 放职 业 病 保 护 用 品 。 新 旧 工 种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相 同 部 分 , 期 限 合 并 计 算, 新 工 种 没 有 的 已 发 放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应 予 收 回 。5. 5故 意 损 坏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者 , 由 员 工 个 人 按 原 价 购 买 。5. 6计 划 外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由 使 用 部 门 申 请 , 报 领 导 审 批 后 , 采 购 发

23、放 。5. 7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调 离 本 矿 山 时 ,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使 用时 间 尚 不 到 规 定 期 限 的 要 回 收 或 折 价 处 理 。6、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采 购 、 保 管 、 发 放 、 使 用 、 维 修 等 记 录 要建 档 保 存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与 评 价 管 理 制 度为 了 做 好 矿 山 职 业 卫 生 检 测 工 作 , 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有 效 预 防 职 业 危 害 , 切 实 保 障 员

24、 工 健 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 矿 山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在 矿 山 职 业 病 防 治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 组 织 开 展 对 本 矿 山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和 监 督 检 查 , 建 立 本 矿 山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档 案 , 并 妥 善 保 存 ; 职 业 病 危 害 监测 由 矿 山 每 年 委 托 具 备 法 定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25、检 测 点 的 设 定 和 检 测 周 期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GBZ 159-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监 测 的 釆 样 规 范 等 规 范 要 求 , 由 矿 山 职业 健 康 安 全 部 、 检 测 人 员 和 被 检 测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确 定 ,所 有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每 年 至 少 检 测 一 次 , 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标 准 要 求 。三 、 检 测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主 要 包 括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毒 物 氨、 氯 、 二 氧 化 硫 、 三 氧

26、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 二 甲 苯 、 硫 化 氢 等 毒 物 和 粉尘 、 噪 声 、 热 辐 射 、 电 离 辐 射 等 危 害 因 素 。四 、 检 测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帽 、 工 作 服 、 防 护 手 套 、 防护 眼 镜 、 防 毒 面 罩 等 相 关 防 护 用 品 , 环 保 卫 生 监 测 站 和 委 托 的 卫 生 技术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 比 对 国 家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限 值 标 准 做 出 符 合 性 判 定 和 评 价 并 出 具 监 测 报 告 , 并 根 据 检

27、 测 周期 向 矿 山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由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填 制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日 常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书 , 按 月 向 受 检 测 的 各 单 位 通 报 , 并 由受 检 测 的 单 位 将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五 、 矿 山 各 单 位 接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书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对 检 测 结 果 异 常 的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整 改 。 对 跑 、 冒 、 滴 、 漏 引 起 的 现 场 物 质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 必 须 采 取

28、有 力 的 防 护 措 施 , 责 成 专人 处 理 , 及 时 消 除 , 杜 绝 事 故 的 发 生 。 对 暂 时 不 能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不 能达 标 的 作 业 场 所 , 所 属 单 位 应 专 题 报 告 矿 山 立 项 进 行 整 改 。六 、 在 矿 山 生 产 装 置 检 修 期 间 的 密 闭 空 间 、 受 限 空 间 、 粉 尘 、 焊 接 等 作 业 场 所 , 环 保 卫 生 监 测 站 要 按 照 作 业 证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分 析 检测 。 如 遇 生 产 不 正 常 , 矿 山 各 单 位 确 定 有 必 要 临 时 增 加 检 测 项

29、目 , 可向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说 明 原 因 , 由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安 排临 时 检 测 任 务 。七 、 作 业 场 所 或 岗 位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测 定 结 果 必 须 整 理 后 存 入 矿 山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八 、 对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有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部 应 及 时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给 有 关 单 位 , 督 促 其 采 取 相关 的 治 理 措 施 , 如 仍 不 达 标 的 应 通 知 立 刻 停 产 ,

30、 治 理 达 标 后 方 能 生 产。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管 理 制 度1、 目 的 为 了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特 制定 本 制 度 。2、 术 语 和 定 义2.1建 设 项 目 指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和 设 施 的 建 设项 目 。2.2 “三 同 时 ”制 度 指 矿 山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技 术 改

31、建 项目 和 引 进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职 业卫 生 防 护 设 施 的 投 资 应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2. 3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指 存 在 或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目 分 为 职 业 病 危 害 轻 微 、 职 业 病 危 害

32、 一 般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三 类 。 可能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因 素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高 毒 物 品 目 录 所 列 化 学 因 素 , 例 如 铅 ;b) 石 棉 纤 维 粉 尘 、 含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10%以 上 粉 尘 ;c) 放 射 性 因 素 : 核 设 施 、 辐 照 加 工 设 备 、 加 速 器 、 放 射 治 疗装 置 、 工 业 探 伤 机 、 油 田 测 井 装 置 、 甲 级 开 放 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工 作 场所 等 装 置 或 场 所 ;d)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列 入 严 重

33、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范 围 的 。3、 职 责3. 1矿 山 办 公 室 是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 设 计 阶 段 “三 同 时 ”的 责 任 部 门 。3. 2生 产 科 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与 试 生 产 阶 段 “三 同 时 ”的 责 任 部 门 。3. 3安 全 环 保 科 是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3.4工 程 管 理 部 门 ( 项 目 组 ) 是 “三 同 时 ”的 具 体 执 行 部 门 , 全 面 负责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管 理 。3.5财 务 部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资 金

34、 的 有 效 投 入 。4、工 作 程 序4.1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 根 据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专 篇 编 制 规 范 编 写 职 业 卫 生 专 篇 , 并 委 托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4. 2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规 定 填 写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 备 案 ) 申 请书 ,

35、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安 监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 不 需 要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提 出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卫 生 审 核 或 备 案 。4. 3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监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并 取得 行 政 许 可 批 文 后 方 可 动 工 建 设 。4. 4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经 安 监 部 门 审 核 或 备 案 后 ,建 设 项 目

36、 的 生 产 规 模 、 工 艺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 防 护 设 施 等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当 对 变 更 内 容 重 新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和 卫 生 审 核或 备 案 。4.5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在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 应 当 委 托 具 有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对 该 项 目 编 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4.6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向 原 审 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报 告 的 安 监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37、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 填 写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书 ,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申 报 材 料。4.7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经 审 查 并 取 得 安 监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批 文 后 方 可 施 工 。4.8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的 施 工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施 工单 位 进 行 。4.9委 托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公 司 对 建 设 过 程 实 施 监 理 ,

38、 确 保 施 工质 量 和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施 工 。4. 10在 竣 工 验 收 前 ,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应 当 尽 可 能由 原 编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技 术 机 构 承 担 。4.11建 设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 需 要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 其 配 套 建设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39、时 投 入 试 运 行 , 在 试 运 行 期 间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并 在 试 运 行 12个 月 内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4.12职 业 病 危 害 轻 微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将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价 报 告 报 原 预 评 价 备 案 安 监 部 门 备 案 。4.13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向 原 审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安

40、监 部 门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填 写 建 设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 案 ) 申 请 书 ,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申 报材 料 。4.14分 期 建 设 、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相 应 的 职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同 步 进 行 卫 生 验 收 。4. 15职 业 病 危 害 一 般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经 验 收 合 格 并取 得 安 监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批 文 , 方 可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或 使 用 。4.16建 设 项 目 职

41、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结 束 后 , 各 职 能 部 门 认 真 整理 资 料 并 归 档 。劳 动 者 职 业 卫 生 监 护 及 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矿 山 劳 动 者 健 康 监护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预 防 职 业 病 ,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职 工 健 康 , 制 定 本 制 度 。1、 本 制 度 适 用 矿 山 每 位 员 工 。2、 矿 山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者 健康

42、 监 护 档 案 。3、 矿 山 办 公 室 负 责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的 建 立 及 管 理 工 作 。4、 矿 山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专 ( 兼 ) 职 人 员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为 每 名 接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职 工 建 立 劳 动 者 卫 生 监 护 档 案 ( 个 人 档 案 ) , 并 逐 年将 体 检 表 等 其 他 个 人 资 料 存 入 到 本 人 档 案 之 中 。5、 劳 动 者 卫 生 监 护 档 案 ( 个 人 档 案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职 业 史 ;(2)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3) 职

43、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4)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其 他 材 料 。6、 建 立 劳 动 者 卫 生 监 护 档 案 查 阅 制 度 。7、 劳 动 者 卫 生 监 护 档 案 必 须 长 期 妥 善 保 存 , 不 得 遗 失 。8、 办 公 室 将 不 定 期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建 立 和 完 善 情 况 进 行检 查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处 置 与 报 告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我 矿 山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的 报 告 、 调 查 、 处 理 , 及 时 有 效 地 控 制职 业 危 害 事 故 , 减 轻 职 业 危 害 事

44、 故 造 成 的 损 害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按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分 为 三 类 :(一 ) 一 般 事 故 :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0人 以 下 的 ;(二 ) 重 大 事 故 :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或 者 死 亡 5人以 下 的 , 或 者 发 生 职 业 性 炭 疽 5人 以 下 的 ;(三 ) 特 大 事 故 :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50人 以 上 或

45、者 死 亡 5人 以 上 , 或者 发 生 职 业 性 炭 疽 5人 以 上 的 。第 三 条 单 位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一 般 危 害 事 故 应 于 1小 时 内 向 矿 山 办 公室 报 告 , 特 大 和 重 大 危 害 事 故 立 即 向 矿 山 上 级 领 导 报 告 。 单 位 安 排 专人 负 责 及 时 向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门 及 卫 生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事 故 的 发 生 的 地 点 、 时 间 、 发 病情 况 、 死 亡 人 数 、 可 能 发

46、 生 原 因 、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发 展 趋 势 等 。第 五 条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瞒 报 、 虚 报 、 漏 报 和 迟 报。第 六 条 对 发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立 即 采 取 以 下 紧 急 措 施 :(1) 停 止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作 业 , 控 制 事 故 现 场 , 防 止 事 态扩 大 , 把 事 故 危 害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2) 疏 通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 撤 离 作 业 人 员 、 组 织 脱 险 ;(3)

47、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保 留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材 料 、 设 备 和 工具 等 ;(4) 对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 进 行 健 康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5)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事 故 报 告 ;(6) 配 合 安 监 等 部 门 , 按 照 要 求 如 实 提 供 事 故 发 生 情 况 、 有 关 材料 和 样 品 ;(7) 落 实 安 监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七 条 对 构 不 成 一 般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48、及 时 向 单 位 职 业 卫生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详 细 记 录 ,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人 员对 事 故 进 行 处 理 。第 八 条 对 发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资 料 要 妥 善 保 管 。岗 位 职 业 卫 生 操 作 规 程职 业 病 是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的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 因 接 触 粉 尘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 有 害 物质 等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职 业

49、病 危 害 : 是 指 对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的 劳 动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的 各 种 危 害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包 括 : 职 业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有 害 的 化 学 、 物 理 、 生 物 因 素 以 及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职 业 有 害 因 素 。矿 山 组 织 办 公 室 相 关 人 员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宣 传 教 育 , 普 及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知 识 , 增 强 职 业 病 防 治 观 念 , 提 高 劳 动 者 自 我 健 康 保 护 意 识 。 并 组 织 职 工 学 习 和 掌 握 相 关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治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矿 山 为 员 工 提 供 有 效 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