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安 徽 省 退 化 林 修 复 技 术 导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安 徽 省 林 业 增 绿 增 效 行 动 的 技 术指导 , 根 据 国家 和 省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技术 标准 和规范 ,并结 合安 徽 省实际 ,制订 本导则 。第 二 条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安 徽 省 退 化 林 修 复 工 程的 规划设 计、工 程施 工 和建设 管理。第 三 条 退化 林修复 对象为 责任 主体落 实, 林 权 权 属清晰 , 立 地 条件 较 好 , 目 前 由于 自 然或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林 相残 破 、生 态 和经 济 效益 低 下的 林
2、分。第 四 条 退化林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 尊 重 自然,科 学 修复 。 尊 重 自然 规 律和 自 然 地理 格 局 , 根 据 森林 类 别和 培 育目 标 合理 确 定 修 复 模式 , 培 育 适应 当 地自 然 条件 且 能实 现 优质高 效 高 产目标 , 达 到 可持 续 经营 的 目的 ; 按照 退 化类 型 和 退化 程 度, 先 急后 缓 ,及 时 开展 退 化林 修 复。( 二 )因 地 制宜 , 分 类 施 策 。宜 乔 则乔 、 宜灌 则灌 , 乔 灌 结 合 , 科 学 选择 修 复方 式 、 更 替 树种和151确 定 初植 密 度 ; 树 种 配置 以
3、 混交 、 复 层 、 深 根 为主;优 先 使用 效 益较好 、 抗 逆 性强 、 生 长 稳定 的 乡土树 种;分 区 域 、 分 类 型、分 年 度 开 展退 化 林 修 复 , 最 大限 度提高 修复林 分的生 态防护 和生产 功能。( 三 ) 突 出 重点,合 理 推进 。 优 先 修复 生 态区 位 重 要 、 退 化 严重 、 遭 受 重大 危 险性 林 业 有 害生物 和 森 林火 灾 危害 的 人工林 ; 实 行 保护 生 态与 改 善民 生 有 机结合 , 合 理 配置 部 分生 态 效益 和 经济 效 益兼 顾树 种,因 地制宜 推进 生 态保护 与经济 发展。( 四 )
4、创 新 机制 , 多元 投 入。 落 实主 体 责 任 , 加 大 政府 投 入 , 积 极 吸引 企 业和 社 会资 金 参与 退 化 林 修 复 ; 健 全 森林 经 营长 效 机 制 , 建 立 退化 林 修复 投融 资机制 。( 五 ) 坚 持 依靠 科 技进 步 , 提 升 修复 科 技水 平 。 学习 借鉴国 内外先 进技 术 和管理 经验, 大力 推广适 用当 地的成 功修复 模式 和 技术, 鼓励 各地积 极开展 修复 技术的 研究和 创新 , 提升 退化林 修复的 科学化 水平 。(六 ) 坚持 依法依 规开展 修复 , 强化 资源管 理。152在修 复过程 中, 严格 遵守
5、林 业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定 和 标准等 , 严 格 林木 采 伐管 理 , 强 化 森林 资 源保 护,确保修 复工作 依法依 规开展 。第 二 章 退 化 林 类型 及 评 判 标 准第 五 条 退化 林分在 林种 上包括 防护林 、 用材 林 、 经 济 林和 能 源 林 , 在 起 源上 包 括人 工 林 与 次生 林 。 退 化 林修 复 不适 宜 于 原 始 林 、 特 殊 灌木 林 的林 分类 型。( 一 )退 化 次生林 1、残 次林受 干 扰破 坏 , 林 相 残败,结 构 失调 , 郁 闭 度及 植 被 覆盖 度 低 , 林 地 土壤 侵 蚀较 严 重 , 经 济 价
6、值及 生态 功能低 下的次 生林。2、劣 质林 受 不 合理 的 利 用 , 优 良 种质 资 源枯竭 , 保 留 下的 种 群遗 传 品质 低 劣 , 自 然 发育 退 化 , 失 去 经营培 育价 值的林 分。1533、退 化灌木 林受 干 扰破 坏 , 生 态 功能 低 下 , 失 去 经营 培 育价 值的 灌木 林 。( 二 )退 化 人工林 4、退 化纯林生 态 效益 或 生物 量 (林 产 品产 量 ) 显 著 低于同 类立 地条件 经营水 平的 单 一树种 的人工 纯林。5、树 种( 种源) 不适 林 因 树 种或 种 源选 择 不当 ,未能 做 到适 地 适 树 ,林 木 生长
7、 极 差 , 功 能 与效 益 低 , 且 无 培育 前 途的林 分。6、病 虫危害 林 受 有 害 生 物 严 重 危 害 且 难 以 恢复 正 常 生 长 的林分 (林带) 。7、经 营不当 林 因 经 营措 施 不 当 、 管 理 不善 等原 因 , 导 致 林木生 长 不良 , 林分(林 带 ) 功 能 与效 益 显著 低 下的林 分。8、衰 退过熟 林154进入 衰老期 , 丧失 自然更 新能力 , 整体 衰败的林分 (林带) 。9、自 然灾害 林 受 火 灾、水 灾 、 旱 灾 、 风 灾 、雪灾 等 自 然灾害严重 危害, 且难以 恢复正 常生长 的林分 (林带) 。 第 六 条
8、 退 化 等级 根 据 退化 程 度 , 将 退 化林 分为重 度 退化 、 中度退化 、轻度 退化 3 个等 级。(一 )符合 下列情 形之一 为重度 退化 1、 防 护( 或 生 产 ) 功 能 严 重 下 降 , 主 林 层 枯死 木 、濒 死 木株 数 比例 达 单位 面 积株数 40%以 上 。 2、 林 相残 败 、郁 闭 度降至 0.3( 含 )以 下 。3、 连续 断带长 度在林 带平均 树高的 2 倍以 上, 且缺 带比例 达 50%以上 。(二 )符合 下列情 形之一 为中度 退化 1、 防 护( 或 生 产 ) 功 能 明 显 下 降 , 主 林 层 枯死 木 、濒 死
9、木株 数 比例 达 单位 面 积株数 11%-40%。 2、林 相残败 、郁闭 度降至 0.3-0.5 以内 。3、 连续 断带长 度在林 带平均 树高的 2 倍以 上,155且缺 带比例 为 30%-49%。(三 )符合 下列情 形之一 为轻度 退化 1、 防 护( 或 生 产 ) 功 能 出 现 下 降 , 主 林 层 枯死 木 、濒 死 木株 数 比例 达 单位 面 积株数 5%-10%。 2、 连 续 断带长 度在林 带平均 树高的 2 倍以 上,且缺 带比例 为 20%-29%。( 四 ) 退 化 灌木 林 等级 由 各地 根 据当 地 实际情 况自 行确定 。第 七 条 退化 林评
10、判 标准(一 )通用 标准 凡符 合下列 情形之 一者 , 可判定 为退化 林。 1、 林 相 残 败 , 功 能 低 下 , 并 导 致森 林 生 态 系统退 化的林 分; 2、 林 分 优 良 种 质 资 源 枯 竭 , 具 有 自然 繁 育 能力 的 优良 林 木个 体 数量 2 株 /亩 的 林分; 3、 林 分 生长 量 或 生 物 量 较 同 类 立 地 条 件 平 均水平 低 30%以上 的林分 ;4、 林 分郁 闭 度 0.3 的 中 龄以 上 的林 分 ;5、 遭 受 严 重 病 虫 、 干 旱 、 洪 涝 及 风 、 雪 、 火156等自 然灾害, 受害 死亡木(含濒 死木
11、 ) 比重 占单位面积 株数 5%以上 的林分 (林带) ;6、 经 过 2 次 以 上 樵 采 、 萌 芽 能 力 衰 退 的 薪 炭林;7、 因 过 度 砍 伐 、 竹 鞭 腐 烂 死 亡 、 老 竹 鞭 蔸 充塞 林 地 等 原 因 , 导 致 发 笋 率 或 新 竹 成 竹 率 低 的 竹林;8、 因 未 适 地 适 树 或 种 源 不 适 而 造 成 的 低 效 林分。(二 )生态 标准 以 生 态防 护 功能 为 主要 经 营目 的 森 林 , 符 合 下列情 形之一 的可判 定为退 化防护 林。 1、 植 被 覆盖度 40%的 中 龄林 以 上的 林 分 ; 植被 覆 盖度 是
12、指植被 (包 括 叶 、 茎 、 枝 )在 地 面的 垂 直 投影 面积占 统计区 总面积 的百分 比。2、 林 地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中 度 ( 2500t/ km2.a)的 林分;3、 营 建 于 农 田 、 牧 场 、 沙 区 的 防 护 林 带 , 连 续 缺 带 20m 以 上 或 现 有 密 度 小 于 合 理 经 营 密 度 20%157以上 ,以及 生长、 结构不 良,防 护功能 差的林 带;4、 受 中 度 风 蚀 , 沙 质 裸 露 , 林 相 残 败 的 防 风 固沙 林;5、 组 成 单 一 、 结 构 不 良 、 林 相 残 败 、 防 护
13、功 能低 下、 无 培育前 途的林 分;6、 林 分 衰 败 , 生 态 防 护 功 能 显 著 下 降 的 成 、 过熟 林。(三 )经济 标准 以 林 产品 为 主要 经 营目 的 , 符合 下列 情 形之一的可 判定为 退化商 品林。 1、 树 高 、 蓄 积 生 长 量 较同 类 立 地 条 件 林 分 的平均 水平低 30%以上 ; 2、 林 分中 目 的树 种 组成 比 重占 40%以 下 ;3、商 品材预 期出材 率低于 50%;4、 生 产 非 木 质 林 产 品 , 连 续 3 年 产 品 产 量 较 同 类 立地 条 件林 分 的平 均 水平低 30%以 上 ;5、 生 产
14、 非 木 质 林 产 品 , 林 木 或 品 种 退 化 , 已 不适 应市 场 需求。158第 三 章 退 化 防 护林 修 复第 八 条 退 化 防 护 林 修 复 对 象 为 我 省 人 工 起 源 的 退化 防 护林 , 天 然 次生 严 重退 化 防护 林 和风景 林的 修复可 参照执 行。第 九 条 退化 防护林 修复 可采用 更替、 择伐 、 抚育 、林带 渐进、 综合 等 方式。第 十 条 更替 修复(一 )适用 对象 适 用 于重 度 退化 防 护林。(二 )修复 方法 采 取 小面 积 块状 皆 伐 更 新 、 带状 采伐 更 新 、 林(冠 ) 下 造 林更 新 、 全
15、面 补植 更 新等 方 式进 行 修 复 。(三 )技术 要求 1、小 面积块 状皆伐 更新、 带状采 伐更新 根 据 林分 状 况 、 坡 度 等情 况 , 采 用 小面 积 块 状 、带状 等采伐 进行修 复, 采伐 连续作 业面积 按表 1 执 行 。 小 面 积块 状 皆伐 相 邻作 业 区应 保 留不 小 于采伐 面 积 的保 留 林地 。 带 状 采伐 相 邻作 业 区保 留 带宽度159应不 小于采 伐宽度 。采 伐 后应 及 时更 新 , 更 新 树种 按 防护 林 类型要 求 、 兼 顾 与周 围 景观 格 局 的 协调 性 确 定 , 原 则 上营 造混 交林, 可采取 块
16、状 混 交、带 状混交 等方式 。根 据 更 新 幼 树 生 长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保 留 林 地(带 ) 修 复 间隔 期 , 原 则 上更 新 成林 后 , 再 修 复保 留林 地(带) ,间 隔期一 般不小 于 3 年。表 1 小 面 积 块 状 皆 伐 与 带 状 采 伐 连 续 作 业 面 积 限 度 表坡度 采伐方式 面积小面积块状皆伐 60 亩15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地 区 需 采 用 沿 等 高 线带状采伐3516-35 沿等高线带状采伐带 宽 小 于 有 林 地 平 均树高的 2 倍35 原则上不允许更替改造注 :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地 区 ”指 土 壤
17、侵 蚀 分 类分级 标准 (S L 190-2007)中 规定的 土壤侵 蚀强度 达到 中度及 以上地 区。2、林 (冠) 下造林 更新 林 (冠 ) 下 造 林更 新 应选 择 幼 苗 耐庇 荫 的树 种 。造 林 前 , 先 伐 除枯 死 木 、 濒 死 木 、 林 业 有害 生 物危 害 的 林木,然 后 进 行 林 (冠)下 造 林 。 待 更 新 树 种160生长 稳定后, 再对 上层林 木进行 选择 性伐除, 注意保 留 优良 木 、有 益 木、 珍 贵树。 3、全 面补植 更新退 化 严 重 、 林 木 稀疏 、 林 中 空地 较 多的 退 化防 护林 , 可 采 用全 面 补植
18、 方 式 进 行更新 。 先 清 除林分 内 枯 死木 、 濒 死 木 、 生 长 不良 木 和林 业 有 害 生物危 害的 林木, 然后选 择适 宜 树种进 行补植 更新。第 十 一 条 择伐 修复(一 )适用 对象 适 用 于近 熟 、成 熟 和过 熟 的退化 防护 林 。(二 )修复 方法 可 采 取群 状 择伐 、 单株 择 伐等方 式进 行 采 伐 ,并根 据林分 实际情 况进行 补植补 造。( 三 )技 术 要求 1、择伐对 修 复小 班 内枯 死 木 、 濒 死 木和 林 业有 害 生物 危 害 的林木 , 其 群 状分 布 特征 明 显的 区 域实 行 群状 择伐 ; 群 状
19、分布 特 征不 明 显且 呈 零散 分 布的 区 域实 行单 株择伐 。161群状 择伐、 单株择 伐强度 根据实 际情况 而定 ,择伐 株数强 度应小 于 40%。 群 状 择伐 可 根据 实 际情况 确定 每 群面 积 大 小 ,但最 大采伐 林窗的 直径不 应超过 周围林 木的 2 倍 。 平 均 择 伐 强 度 不 超 过 伐 前 林 木 蓄 积 的 15%, 采 伐 间 隔 期 应大 于 一个 龄 级 期 ( 详 见 生 态 公益 林 建设技 术规 程 ( GB/T 18337.3) ) 。2、补 植补造择 伐 后 郁 闭 度 大 于 0.5, 且 林 木 分 布 均 匀 的 林 分
20、可 不进行 补植补 造; 择伐 后郁闭 度小于 0.5 的林分, 或郁闭 度大于 0.5 但林 木分布 不均匀 的林分 , 应进 行补植 补造。补 植 补 造 应 尽 量 选 择 能 与 林 分 原 有 树 种 和 谐 共生 的不 同 树种, 并与原 有林木 形成混 交林。第 十 二 条 抚育 修复(一 )适用 对象 适 用 于中 ( 幼) 龄 阶段 的 退化防 护林。(二 )修复 方法 按 照 间密 留 匀、 去 劣留 优 和去弱 留强 的 原 则 ,162采取 疏伐、 生长 伐、 卫生 伐等方 式进行 修复 , 并根据林 分实际 情况进 行补植 补造。( 三 )技 术 要求 1、抚 育采伐
21、对 因 密度 过 大而 退 化 的 防护 林 , 采 取 疏 伐 、 生 长 伐 方法 调 整林 分 密度 和 结构 , 优先 伐 除枯 死 木、 濒死 木和生 长不良 木。对 遭 受自 然 灾害 、 林业 有 害生 物 危害 的 林 分 , 采 取 卫生伐 , 根 据 受害 情 况伐 除 受 害 林木 , 并 彻 底 清除 病(虫 )源木 。2、补 植补造根 据 森 林 抚 育 规 程 ( GB/T 15781) 要 求 , 符合 下列条 件的林 分, 应 进行补 植补造 。( 1) 人 工 林 郁 闭 成 林 后 的 第 一 个 龄 级 , 目 的 树 种 、辅 助 树种 幼 苗幼 树 的
22、保 存 率小于 80%;( 2) 郁 闭 成林 后 的第 二 个龄 级 及以 后 各龄 级 , 郁闭 度小于 0.5;( 3)卫 生伐后 郁闭度 小于 0.5;( 4)含 有大于 25 平方 米的林 中空地 ;163( 5) 立 地 条 件 良 好 、 符 合 经 营 目 标 的 目 的 树种 株 数少 的 有林 地 (符 合 本条 件 应结 合 生长 伐 进行 补植) 。补 植 树 种 应 尽 量 选 择 能 与 林 分 原 有 树 种 和 谐 共生 的不 同 树种, 并与原 有林木 形成混 交林。第 十 三 条 林带 渐进修 复(一 )适用 对象 适 用 于农 田 防护 林 、 护 岸 林
23、 、护 路 林 、 城 镇 村屯 周 边等 退 化防 护 林带 ( 网 ) 。(二 )修复 方法 在 维 护防 护 功能 相 对稳 定 的前 提 下 , 可 采 取隔带、隔株、半带、带 外 及 分 行等 修 复 方 式 , 有 计 划 地 分 批改 造 更新 , 伐 除 枯死 木 、 濒 死 木和 林 业有害 生 物 危害 的 林木 , 并 对 林中 空 地和 连 续断 带 处加以 补植 补造。 更新间 隔期应 不小于 3 年。( 三 )技 术 要求 1、隔株更新按行 每隔 1-3 株伐 1-3 株, 采伐 后在带 间空地 补植 , 待 更 新苗 木 生长 稳 定 后 , 伐 除 剩余 林 木
24、 , 视164林 带 状况 再 进行 补 植。2、半 带更新 根 据 更 新 树 种 生 物 学 特 性 , 将 偏阳 或 偏 阴 一侧 、 宽 度 约为 整 条林 带 宽 度 一半 的 林带 伐 除 , 在迹 地 上 更新 造 林 , 待 更 新林 带 生长 稳 定 后 , 再 伐 除保 留的 另一半 林带进 行更新 。3、带 外更新 根 据 更新 树 种生 物 学特 性 , 在 林 带偏 阳 或偏阴一 侧 按林 带 宽度 设 计 整 地 , 营 造 新林 带 , 待 新 林带 生长 稳定后 再伐除 原有林 带。4、隔 带、分 行更新( 1)采 伐方式a) 对短 窄林带 进行全 带采伐 ;b
25、) 对宽 林带、 主林带 实行分 行、断 带采伐 ; c) 对长 林带实 行断带 采伐。( 2)技 术标准a) 主要 树种的 更新采 伐年龄 参照表 2;165树 种 更 新 采 伐 年 龄杉木、水杉、柳杉、池杉等 26 年以上黄山 松、黑 松、金 钱松、 侧 柏、 铅笔柏 、柏 木、刺柏、天然马尾松等41 年以上人工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等 31 年以上栎、 栗、 槠 、栲、 榆、 朴 、黄 连 木、 樟 树、 刺槐、山槐、黄檀、枫香、木荷等 51 年以上枫杨 、柳、 江南桤 木、檫 木、 臭 椿、楸 树、 梓树、苦楝等26 年以上杨类、泡桐 10 年以上表 2 安徽 省主 要树 种主 伐年
26、 龄表单位: 年注:资料来源于安徽省十三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b) 全 带 采 伐 时 , 同 期 采 伐 林 带 的 带 间 保 留 带 不少于 2 条, 相邻 林带 的 采伐时 间间隔 不低于 5 年 ;c) 分行 采伐时 每行采 伐长度 不超过 50 米, 采 伐 行 中保 留 行长 度 不应 低 于采 伐 行长度 , 相 邻 伐带 采伐 间隔不 低于 5 年;d) 断 带 采 伐 中 每 采 伐 段 不 超 过 1 公 里 , 保 留 段不 少于采 伐段长 度的 2 倍 , 保留 带宽度 不应低 于采伐 段宽度 ,相邻 段采伐 间隔时 间不低 于 5 年。166e) 采伐 林带应 与
27、主风 方向基 本垂直渐 进 修复 的 树种 配 置按 多 效益 兼 顾原 则 , 可在 道路 、 水 系 两侧 和 城镇 村 屯 周 边防 护 林带内 , 适当 镶 嵌 乔木 和 灌木 观 赏树种 , 形 成 多树 种 混交 的 复层 林。第 十 四 条 综合 修复(一 )适用 对象 适 用 于林 分 结构 不 尽 合 理 ,枯 死 木 、 濒 死 木和林 业 有害 生 物危 害 林木 分 布特 征 一致 性 差的 轻 度、 中度 退化防 护林。(二 )修复 方法 综 合 运用 抚 育、 补 植补 造 、林下 更新 、 调 整 、封 育 等措施 , 清 除 死亡 、 林 业 有害 生 物危 害
28、 和 无 培 育 价 值的 林 木 , 调 整 林分 树 种结 构 、 层 次 结构 和 林 分 密 度 , 增 强 林分 稳 定性 , 改 善 林分 生 境 , 提 高 林 分生 态防护 功能。( 三 )技 术 要求 1、林分抚育按照 本规定 第十二 条要求 执行。1672、补 植补造被 修 复的 林 分实 施 抚 育 后 , 郁 闭 度较 低 的 , 采 取 补 植补 造 的方 法 ,培 育 复层 、 异龄 、 混交 林 分。 选 择 的 补 植 补 造 树 种 应 与 林 分 现 有 树 种 在 生 物 特 性 与 生 态 习 性 方 面 共 生 相 容 , 形 成 结 构 稳 定 的
29、林 分。3、林 下更新 在 修 复 的 林 分 内 , 对 非 目 的 树 种分 布 的 地 块( 地 段 ) 及 林 中空地,采 取 林下 更 新 、 林 中 空地造 林 方 法 进 行 修 复 ,培 育 林 分 更 新 层 并 促 进 演 替 形 成 为 主 林层 。 树 种 选择 需 考虑 更 替树 种 对现 有 林分生 境 的 适宜性 , 考 虑 更替 树 种与 主 林层 树 种在 林 分营 养 空 间层 次 的协 调 与互补 , 合 理 确定 更 替树 种 的成 林目 标与期 望。4、调 整树种 在 修 复的 林 分 内 , 对 需 要调 整 树种和 树种 不 适的 地 块 ( 地段
30、 ) ,宜 采 取 抽 针 ( 阔 )补阔( 针 ) 、间 针 ( 阔 ) 育 阔 ( 针 ) 、 栽 针 ( 阔 ) 保 阔 ( 针 ) 等 方 法 进 行调整 , 促 进 培育 形 成混 交 林 。 一 次 性间 伐 强168度不 应超过 林分蓄 积的 25%。5、封 禁培育 采 取 上述 措 施的 林 分 , 宜 考 虑辅 以实施 封 禁培育 , 划 定 适当 的 封育 期 , 采 取 全封 、 半 封 等封 育 措 施,促进退 化防护 林修复 尽快达 到预期 成效。第 十 五 条 其他 技术要 求(一 )退化 灌木林 修复宜 根据林 地立地 条件 , 特别 是水资 源情况 进行 平 茬
31、或补 植补造。 空地 面积 较小、 分布 相对均 匀的 进 行均 匀补植; 空地 面积较 大、 分布 不均匀 的进 行 局部 补植 。 适宜 生长乔 木的 区域 , 可 适 量补 植 乔 木 , 形 成 乔灌 混 交林 。 补 植 前, 应先 清除死 亡和林 业有 害 生物危 害的灌 木。( 二 ) 凡 涉 及补 植 补造 的 林 地 , 视 现 有株 数 和 该 类 林分 所 处年 龄 阶段 、 立 地 条件 等 确定 合 理补植 密度 , 补 植 后单 位 面积 的 新植 苗 木和 现 有林 木 株数 之和 ,应达 到该类 林分 合 理密度 的最低 限以上 。( 三 ) 本 规 定未 明
32、确的 造 林 整 地 、 播 种 与栽 植 、 造林 密度、 未成 林抚育 和 管 护等技 术要求, 按照 造 林技 术规程 (G B/T 15776)规 定执行 。169(四 ) 森林 保护 、 营林 基础设 施等林 地基 础设施 建 设 可 按 照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技 术 规 程 ( GB/T 18337.3)的 规定执 行。第 十 六 条 在修 复过程 中, 各项方 法的运 用, 应 按 照 尊 重 自 然 规 律 原 则 , 视 林 分 退 化 状 况 和 环 境, 因地制 宜,合 理选 择 。第 四 章 退 化 商 品林 综 合 修 复第 十 七 条 退 化 商 品 林
33、综 合 修 复 适 用 于 以 林 产 品 生 产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且 立 地 条 件 较 好 但 产 量 和 效 益 显 著 低 下 的 商 品 林 , 不 适 用 于 生 态 公 益 林( 含 各 类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林 地 和 风 景 林 ) 。 具 体 适 用 于 商 品林 中 的低 产 用 材 林 、 低 产 竹林 、 低 产 经济林 3 种类 型。第 十 八 条 退化 商品林 综合修 复对象 界定(一 )低产 用材林 以 培 育 和 提 供 木 材 为 主 要 目的 , 立 地 条 件 较好 , 但 现 有林 分 树 高 、 蓄 积 生长 量 或生 物 量 较
34、同类170立 地 条 件 平 均 水 平 低 30%以 上 ; 林 分 中 目 的 树 种 组成 比 重占 40%以 下 (栎 类 灌木 林 除外 ) ; 商 品 材预期 出材 率低于 50%的林 分。(二 )低产 竹林 以 培 育和 提 供竹 材 或笋 产 品为主 要目 的 , 立地条 件 较好,因 自 然 (风 雪 灾 害 、 有 害 生 物 爆 发 ) 或 人为(过 度 采伐、长 期 不 经 营 ) 等 原 因,导 致 林相 不 整 齐 、 残破、立 竹 结构 不 合理 、 发 笋 率或 新 竹成 竹 率 比同 类 立地 条 件平 均 水平低 30%以 上 的竹 林 。(三 )低产 经济
35、林 以 培 育和 提 供油 料 、 干 鲜 果品、工 业 原料 、 药材 及 其 它 副特 产 品 (包 括 饮 料 、 淀粉 、 油 脂 、 香料、 涂料) 为主 要经营 目的 , 立地 条件较 好, 但现 有林 分品 种不优, 密度 过大 , 树体 老化, 连续 3 年产 品 产 量 较 同 类 立 地 条 件 平 均 水 平 低 30%以 上 , 或 因 品 种退 化已不 适应市 场需求 的经济 林林分 。第 十 九 条 综合 修复方 式方法 结 合 我省 实 际 ,规 定 低产 林 综合 修 复统 一 按照“补植 补造、树种 调整 、 抚育 间伐、劈山 垦复 、 立171竹 结 构调
36、整 、施 肥 、勾 梢 、嫁 接 换种 、 平茬 促 萌、疏伐 修技” 10 种方 式进行 。 其中 低产用 材林可 以单 独或 同时采 取补植 补造、 树种 调整、 抚育 间伐 3 种 模式 ; 低 产 竹林 可 以单 独 或 同 时采 取 补植 补 造 、 劈 山垦 复、 立竹 结构 调整 、 施肥 、 勾梢 5 种模 式 ; 低 产 经 济 林 可 以 单 独 或 同 时 采 取 补 植 补 造 、 嫁 接 换 种、 平茬 促萌、疏伐 修技 4 种模 式。 各种 综合改 造 模式 的具体 要求如 下:(一 )补植 补造 1、 适 用 对象:适 用 于低 产 用材林 、 低 产 竹 林 、
37、低 产 经济 林 。2、修 复方法 根 据 林地 目 的树 种 林木 分 布现 状 ,确 定 补植方法 。 通 常 有均 匀 补 植 (现 有 林木 分 布比 较 均 匀 的林 地 ) 、 块 状 补 植 ( 现 有 林 木 呈 群 团 状 分 布 、 林 中 空 地 及 林 窗 较 多 的 林 地 ) 、 林 冠 下 补 植 ( 耐 荫 树 种 ) 等方 法。3、技 术要求 补 植 树种 应 根据 经 营目 标 确 定 ,用 材 林一 般 要172考 虑 通过 补 植形 成 混交林 。 补 植 数量 一 般应 达 到合理 初 植 密 度 的 30%以 上 , 补 植 密 度 根 据 经 营
38、方 向 、 现 有 株数 和 林分 所 处年 龄 阶段 而 定 , 一 般 应达 到 该 类 林 分 的 合 理 密 度 的 95%以 上 。 按 照 补 植 补 造 方 式 实 施 综 合 改 造 , 必 须 同 时 进 行 一 次 全 垦 或 带 状 垦 抚。( 二 )树 种 调整 1、适 用对象适 用 于低 产 用材 林 。 根 据 经营 方 向 、 目 标 和立 地条 件确定 调整的 树种 或 品种。2、修 复方法 可 采 取抽 针 补 阔 (在 改 造的 林 分 中 ,伐 除 部分针叶 树木, 并于 空隙处 补植阔 叶树 苗, 达到 改善林 分树 种结构、 培育 针阔混 交林的 目的
39、, 此种 措施主 要 适 用 于 针 叶 纯 林 ) 、 间 针 育 阔 ( 间 伐 部 分 针 叶 树 种 , 采 取 森林 抚 育措 施 , 培 育 林下 已 有的 阔 叶 幼 树, 使之 形成针 阔混交 林, 此种 措施主 要适用 于针叶 林 下 有 阔 叶 幼 苗 更 新 的 林 分 ) 、 栽 针 保 阔 等 方 法 调 整 林分 树种( 品种) ,将 纯林改 造培育 为混交 林。1733、技 术要求按 照 树种 调 整方 式 实施 综 合改 造 , 调 整 强度一 般 应 达 到 30%以 上 , 同 时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带 状 垦 抚 或 除草 抚育。( 三 )抚 育 间
40、伐 1、适 用对象适 用 于低 产 用材 林 。 根 据 林分 情 况 , 对 低 效纯 林 、 经 营 不当 林 及病 虫 危 害 林 、 目 的 树种 分 布均匀 的天 然次生 林(栎 类灌 木 林) 。2、修 复方法 通 过 抚育 间 伐调 整 林 分 组成 、 密 度或结 构 , 扩大单 株营养 面积和 生长空 间,促 进林木 生长。 3、技 术要求 实 施 间 伐 时,坚持 “间 密 留稀,留 优 去劣 , 彻底 清 除受 害 木或 病 源木 , 确保 目 的树 种 合理 密 度 ” 的原 则 , 采 伐 强 度 一 般 伐 除 总 株 数 的 15 50( 栎 类灌 木 林除外 )
41、 , 伐 后 郁闭 度 不低于 0.6。 同 时 , 必须 进行一 次带状 垦抚或 除草抚 育。(四 )劈山 垦复1741、适 用对象适 用 于低 产 竹林。 2、修 复方法根 据 林分 情 况 , 采 取 劈山 除 杂 、 全 面 或带 状 垦 复、留 笋 养竹 、 补 植 新 竹 、 林 缘 松 土 扩 鞭 、 合 理 间 伐等 措施实 施改造 。3、技 术要求其中 劈山除 杂、 全面 或带状 垦复 2 项措 施必须 同时 进行。(五 )立竹 结构调 整 1、适用对象 适用 于低产 竹林。 2、 修 复方 法 和技 术 要求( 1) 留 笋 养 竹 。 严 格 控 制 挖 冬 笋 , 严
42、禁 刨 鞭 寻 笋 。 及 时 除 去 细 小 竹 笋 , 每 株 留 下 23 个 粗 壮 竹 笋 形成 新 竹株 。 选择 大 径级 健 壮竹 笋 留着 成 竹, 以保 证竹林 新竹的 增长 量 。( 2) 适 度 采 伐 。 按 “去 小 留 大 、 去 劣 留 强 、 间 密 留 疏 ”原 则 , 间 伐 细 劣 竹 株 , 留 足 15 年 生175竹 , 严格 控 制采 伐 量, 保 留合 理 立竹 度 (毛竹 200株/ 亩左 右,元 杂竹 3000 株 /亩左 右) 。( 3) 合 理 密 度 。 毛 竹 每 根 母 竹 间 隔 80 100 厘米 ,元杂 竹每根 母竹 间 隔
43、 20 30 厘 米 。( 4) 适 当 补 植 。 对 过 稀 的 竹 林 在 立 春 前 补 植 种竹 ,使 达 到母竹 间的合 理间隔 标准。( 5) 保 留 伴生 树 种 。 许 多 毛竹 林 都混 杂 着 杉 、 松、 荷 及 其他 杂 灌, 应将 争养分 、 争空 间的杂 灌砍 去, 保 留 一些 有 利于竹 林生长 和有利 于增强 竹林抗 灾害 能力的 伴生树 种如 枫香、 杉、 杂等 与竹株 混交 , 其 混 交 比 例 以 其 树 冠 投 影 面 积 不 超 过 竹 林 面 积 的 20%为度 。(六 )施肥 1、适 用对象 适 用 于低 产 竹林。2、修 复方法 和技术 要
44、求采取 在 910 月施 有机肥 , 在春 季竹笋 出土前1 个月 施速效 化肥, 在 56 月用 注射器 竹腔施 肥, 三种 施肥方 法用一 种或几 种均可。 采取 施肥方 式实176施改 造, 需对 竹林实 行带状 或穴 状垦抚 。 竹腔 施肥技术 详见附 录 C。(七 )勾梢 1、适 用对象 适 用 于低 产 竹林。 2、修 复技术 要求勾梢 一般 在 1011 月份 进行 , 留 枝 15 盘以 上, 不 得 在笋期 、 展 枝 期断 梢 。 采 取 勾梢 方 式实 施 改 造 , 需对 竹林实 行穴状 垦抚 或 除杂抚 育。( 八 )嫁 接 换种 1、适 用对象适 用 于低 产 经济
45、 林 , 特 别 是因 品 种或 市 场等其 他原 因导 致 的低 产 干果 类 林分 、 低产 鲜 果类 林 分。2、修 复方法 一 般 采取 以 现有 树 种植 株 作砧 木 ,采 取 芽 接 、技 接 的方法 , 将 品 质优 良 的目 的 树 种 技或芽 , 接到 现有 树种的 适当部 位,使 两者接 合成新 植株。3、技 术要求 主 要 措施 有 重桩 回 缩、 林 木嫁 接 、松 土 除 杂 、177施肥 改土、 抹芽 摘心等 。 其中 林木嫁 接、 松土 除杂2 项 措 施 必 须 同 时 进 行 。 提 倡 套 种 豆 科 植 物 , 实 行 林粮 间作、 以耕代 抚。(九 )
46、平茬 促萌 1、适 用对象 适 用 于低 产 经济 林 。 2、方 法和要 求适 用 于 萌 生 能 力 较 强 的 树 种 ( 如 茶 叶 ) , 主 要 措施 有全垦、 施肥 、 平茬 等, 且 3 项措 施必须 同时 进行 。 提 倡 套种 豆 科植 物 , 实 行 林粮 间 作 、 以 耕 代 抚。(十 )疏伐 修技 1、适 用对象 适 用 于低 产 经济 林 。 2、修 复方法主 要 针对 初 植过 密 、 郁 闭 度过 高 、 不 通 风不透 光 和 树势 生 长过 旺 、树 形 主干 明 显的 经 济林 林 分, 通 过 合理 间 伐 、 整 形 修剪 等 措施 , 调 整 密
47、度 、 通风 透光 、促进 分枝、 提高 产 量。1783、技 术要求一 般 要 求 疏 伐 强 度 不 低 于 25%, 修 枝 强 度 不 低 于 60%( 含 主 枝 、 侧 枝 、 小 枝 和 枝 条 的 整 形 修 剪 与 截短 回缩) 。第 五 章 生 境 保 护第 二 十 条 限制 修复区 域( 一 ) 依 据 生 态 公 益 林建 设 技术 规 程 ( GB/T 18337.3) , 禁 止 在特 殊 保护 地 区进 行 退化 防 护林修 复 , 严 格 限 制 在 重 点 保 护 地 区 进 行 退 化 防 护 林 修 复。( 二 ) 以 下 重点 保 护地 区 禁止 采 用
48、皆 伐 进行更 替修 复1、生 态脆弱 性等级 为 2 级区 域(地 段) 。2、沙 化等自 然条件 极为恶 劣地区 。3、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导 致 林 地 逆 向 发 展 而 不 宜 改 造的 区域 或 地带。第 二 十 一条 预留 缓冲带179修复 区内分 布有 小型湿 地、 水库 、 湖泊 、 溪流 ,或在 自然保 护区、 人文 保留地 、 自然 风景区 、 野生 动物 栖息地 和科学 试验地 等临近 区, 应预 留一定 宽 度 的 缓冲带 。 缓 冲 带宽 度 参 见 森 林 采伐 作 业规 程 (L Y/T 1646) 。 禁 止 向缓 冲 带内 堆 放采 伐 剩余 物 、
49、其他 杂物和垃 圾 。第 二 十 二条 保护 修复林 地生态 限 制 全面 清林 。 在 修 复林 地 内 , 存 在 杂草 灌 木丛生、 采伐 剩余物 堆积、 林业 有害生 物发生 严重 等 情况, 不进 行清理 无法整 地造 林的, 可进 行林地 清 理 。 清 理 时 , 应 充 分保 留 原生 植 被 , 禁 止 砍山 炼 山。造 林 整地 尽 量采 用 穴 状 、 鱼 鳞 坑等 对 地表 植 被 破 坏 少的 整 地方 式 ,严 格 限制 使 用大 型 机械 整 地, 减 少 施 工 机 械 对 原 生 植 被 和 土 壤 反 复 碾 压 产 生 的 破坏 ; 造 林 整地 应 尽量 避 免 造 成新 的 水土 流 失 ; 水 土 流 失严 重 地区 的 造 林 整地 , 应 设 置截 水 沟 、 植物 篱、 溢洪道 、排水 性截 水 沟等水 土保护 设施。第 二 十 三条 保护 生物多 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