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 (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 ,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2、六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2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3、公司的股东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1、姓名:* ; 住 所 : *(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 ;身 份 证 号 : *2、 姓名:*; 住 所 : *(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 ;身 份 证 号 : *第 十 一 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
4、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4本的*,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
6、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 十 五 条 公 司 成 立 后 , 股 东 缴 纳 出 资 的 , 公 司 向 其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出 资 证 明 书 的 记 载 事 项 应 当 符 合 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7、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5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
8、股东的出资义务。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
9、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6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10、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11、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7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2、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8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13、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章
14、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9(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15、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三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17、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第四十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11(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 第四十二条 法定
18、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四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19、,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12(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月*
20、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2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
21、日内通知债13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22、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14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第五十
23、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 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第五十六条
2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5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注:此公司章程模板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规范材料而制定的,仅供参考,不是公司最后形成的有效章程,请申请人按照本公司实际进行修改,修改时红字部分可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