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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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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印制说明为便于大家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在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编写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的基础上加入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应急预案内容重新印发,供大家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妥,请随时通知我们。另外,大家对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也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不断改进,更好地为大家服务。目 录第一篇 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 .1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第二篇 基本法律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

2、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7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5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72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4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1第三篇 条例、规定和办法 .10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72、工伤保险条例 .11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0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3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1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5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608、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7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8110、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4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98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71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15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19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23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26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9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3519、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3920、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432

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9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56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60第四篇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文件 .26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702、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275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78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85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906、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96第五篇 应

5、急预案编制导 则和集团总体应急预案 .309AQ/T 90022006 编制导则 310第一篇 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各单位要以安全、健康、环保为目标,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或创新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6、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服从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取得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支持。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集团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向集团汇报。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正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定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上、下级单位之

7、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络、安排和衔接,信息的传递等。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四)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五)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条 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

8、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长由总裁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担任,成员由集团其他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各业务单元(含研发部、中土畜、中谷,下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元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集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所属业务单元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属业务单元负责。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奖罚分

9、明。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并报集团备案。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常备无患,各单位应居安思危,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预案演练和培训,确保预案可行。应急工作要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安全排查和重点检查;要积极配合集团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

10、案。第十七条 危险源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危险源进行动态识别和管理;要建立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要明显标示,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和集团备案。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集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重大事项和举措。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规定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操作规程和技能;要注重强化员工安全意识,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员工进行安

11、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员工培训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员工 “四新”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档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要报集团备案。第二十条 安全科技和投入。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各单位负责人对由于未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或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规范生产。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 特种

12、设备和危险物品。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使用程序。第二十三条 承包租赁经营。各单位在从事承包、租赁业务时,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涉及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

13、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按规定和需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使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七条 保险。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保险;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财产保险。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14、日起施行。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结合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控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粮控股各业务单元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安全、健康、节能、环保为目标,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单位应服从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各单位按中粮控股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中粮控股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中粮控股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成员由中粮控股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人组成。中粮控股安全生产领

16、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全生产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机构(安全生产办公室) 。业务单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单元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业务单元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业务单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下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车间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下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安全

17、生产办公室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指定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上、下级单位之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络、安排和衔接,信息的传递等。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中粮控股安全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2、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审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指标。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

18、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5、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7、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修改完善;8、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条 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中粮控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业务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是中粮控股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对中粮集团负责。各业务单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元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中粮控股负责。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业务单元负责。第十一条 各

19、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严格监管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状要逐级上报备案。第十二条 中粮控股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严格奖惩。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逐级上报备案。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各单位要

20、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预案演练,确保预案可行。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安全排查和重点检查;要积极配合中粮集团、中粮控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危险源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危险源管理办法,对危险源进行动态识别和管理;要建立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要明显标示,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和中粮控股备案。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重大事项和举措。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

21、。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按规定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注重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员工培训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员工“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要报中粮控股备案。第二十条 安全科技和投入。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

22、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各单位负责人对由于未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或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规范生产。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使用程序。第二十三条 承包租赁经营。各单位在从事承包、租赁业务时,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3、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涉及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按规定和需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使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可能对环境造

24、成影响的物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七条 节能减排。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第二十八条 保险。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保险;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财产保险。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第二十九条 事故分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 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II 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III 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IV 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具体分级方法详见附件。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根据

25、安全生产事故级别,要在积极施救的同时,立即上报具体情况,并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事故报告原则如下:1、逐级报告原则:由下属企业报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业务单元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2、各级别事故报告时间:(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所属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之内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所属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

26、公室,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 15 分钟之内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 15 分钟之内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级、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属业务单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同时直接上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报中粮集团安全生办公室) ,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立即上报中粮集团安全生办公室。(4)涉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业务单元、中粮控股和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3、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可

27、能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态发展和事故处理情况要按规定程序随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业务单元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和事故单位负责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和业务单元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事故处理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后要立即进行总结,连同地方政府事故报告一起报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属业务单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意见决定,并报中粮控股办公室备案,对业务单元责任人的处理由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提请中粮集团决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

28、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粮控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0 月 23 日起实施。附 件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 级、II 级、III 级、IV 级,具体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 I 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下同)100 万元(含)以上;2、造成人员死亡 3 人(含)以上;3、造成重伤(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且小于 6000

29、工作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下同)10 人(含)以上;4、造成轻伤(指损失工作日大于 1 日且低于 105 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下同)20 人(含)以上; 5、对社会安全、环境等造成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 500 人以上;6、中粮控股认定的其它情形。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 II 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2、造成人员死亡 2 人;3、造成重伤 49 人;4、造成轻伤 1019 人;5、对社会安全、环境或者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

30、移安置 200500 人; 6、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 III 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2、造成人员死亡 1 人;3、造成重伤 23 人;4、造成轻伤 49 人; 5、对社会安全、环境或者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 50200 人;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 IV 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下;2、造成重伤 1 人; 3、造成轻伤 13 人。第二篇 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3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3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

33、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

34、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35、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36、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37、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8、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

39、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40、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41、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

42、、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43、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44、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45、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

46、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

47、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

48、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49、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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