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补 贴 规 定一 、 目 的1、 为 促 进 公 司 员 工 的 学 习 和 学 历 教 育 ,提 高 员 工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 增强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 拓 宽 个 人 发 展 空 间 ;2、 吸 引 、 激 励 优 秀 的 员 工 , 创 建 学 习 型企 业 ;3、 始 终 保 持 人 才 队 伍 的 创 新 活 力 和 竞 争 力 , 以 适 应 公 司 发 展 对 人才 的 需 求 。二 、 原 则1、 员 工 采 用 非 脱 产 在 职 教 育 的 学 习 形 式 , 不 能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 统 筹安 排 , 解 决
2、 好 工 学 矛 盾 。2、 员 工 所 学 专 业 要 与 岗 位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 做 到 学 以 致 用 , 学 用 结 合 。三 、 补 贴 范 围 1、 员 工 范 围 : 已 转 正 的 在 职 合 同 制 员 工 。2、 学 历 范 围 : 经 过 国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 属 于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的 , 国家 承 认 其 学 历 的 在 职 大 专 及 以 上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 结 业 后 由 学 校 颁 发 国 家 统一 印 制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并 且 该 学 历 在 专 业 认 证 网 站 可 以 查 询 。
3、3、 专 业 范 围 : 申 请 学 历 教 育 培 养 的 专 业 必 须 与 本 人 现 从 事 的 岗 位和 专 业 技 术 学 科 相 符 合 , 并 且 经 总 经 理 鉴 定 为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相 关 的 、 在本 公 司 实 用 性 较 强 的 专 业 。四 、 补 贴 程 序 :1、 员 工 本 人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或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成 人 高 考 , 凭入 学 通 知 书 和 报 名 学 费 正 式 发 票 填 写 员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补 贴 申 请 表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报 办 公 室
4、审 核 、 备 案 , 最 终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2、 本 规 定 执 行 前 已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学 习 , 本 规 定 执 行 后 继 续 在 公 司 期间 完 成 学 业 的 , 应 由 本 人 凭 在 读 证 明 和 报 名 学 费 正 式 发 票 填 写 员 工 在 职学 历 教 育 补 贴 申 请 表 ,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报 办 公 室 审 核 、 备 案 , 最 终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3、 经 批 准 同 意 后 , 办 公 室 负 责 建 立 员 工 学 历 教 育 补 贴 档 案 , 对 员 工学 年 考 试 成
5、绩 单 、 自 考 单 科 合 格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存 档 ; 服 务 期 内 由 公司 办 公 室 保 存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 服 务 期 满 后 归 还 员 工 。4、 员 工 学 业 结 束 后 , 与 公 司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后 凭 毕 业 证 书 ( 或 学 位 证书 ) 填 写 相 应 补 贴 金 额 的 费 用 报 销 单 , 报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转 办 公 室 审 核 、备 案 , 并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报 销 。五 、 补 贴 规 定 :1、 补 贴 原 则 为 学 费 总 额 的 50%,
6、但 最 高 不 超 过 第 7 条 规 定 的 补 贴 限 额 。2、 学 费 范 围 : 包 括 学 习 交 纳 的 学 费 , 不 包 括 教 材 费 、 食 宿 费 、 学 杂费 以 及 补 考 费 。3、 同 时 进 行 相 同 学 历 二 个 或 二 个 以 上 专 业 业 余 学 习 的 员 工 , 只 能 享受 一 次 补 贴 。4、 员 工 在 本 规 定 执 行 前 已 取 得 相 关 学 历 证 书 的 不 享 受 补 贴 。5、 本 规 定 执 行 前 已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学 习 , 本 规 定 执 行 后 继 续 在 公 司 期间 完 成 学 业 的 , 按 照
7、 本 规 定 执 行 时 剩 余 学 业 时 间 比 例 ( 其 中 参 加 自 考 的 ,按 照 剩 余 科 目 比 例 ) 申 请 , 剩 余 50%( 含 ) 以 下 的 , 享 受 学 费 总 额 25%的 补贴 , 剩 余 50%以 上 的 , 享 受 学 费 总 额 50%的 补 贴 。6、 已 取 得 本 规 定 中 学 历 范 围 的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者 , 参 加 不 高 于 现 学历 层 次 教 育 的 ,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7、 学 历 补 贴 限 额 :( 1) 、 大 专 学 历 不 超 过 3000元 ;( 2) 、 本 科 学 历 不 超 过
8、6000元 ;( 3) 、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不 超 过 10000元 。8、 员 工 学 历 教 育 学 习 期 间 , 不 得 自 行 改 变 学 习 的 专 业 、 时 间 及 形式 ,确 需 改 变 者 , 须 报 公 司 办 公 室 批 准 。9、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者 , 扣 回 已 享 受 的 补 贴 金 额 , 并 对 其 进 行 严 厉 处 罚 。六 、 费 用 与 服 务1、 员 工 由 于 考 试 , 与 工 作 时 间 相 冲 突 的 可 请 事 假 , 但 须 遵 守 公 司考 勤 请 假 管 理 制 度 。2、 本 着 权 利 与 义 务 对 等 的
9、 原 则 , 享 受 补 贴 人 员 必 须 与 公 司 签 订 服务 协 议 , 如 在 协 议 规 定 服 务 期 限 内 因 辞 职 、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或 其 它 个 人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按 服 务 时 间 折 算 , 按 照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和 培 训 协 议 ,向 公 司 赔 偿 本 人 所 享 受 的 补 贴 费 用 :( 1) 大 专 、 本 科 学 历 服 务 期 限 为 毕 业 后 一 年 ;( 2)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服 务 期 限 为 毕 业 后二 年 。七 、 附 件 :1、 员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补
10、贴 流 程 图 2、 员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补 贴 申 请 表 3、 员 工 继 续 教 育 服 务 协 议 书 八 、 补 充 说 明 :1、 本 规 定 自 2014年 8月 5日 起 执 行 。2、 本 规 定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负 责 沟 通 、 协 调 、 修 改 、 补充 、 完 善 ;3、 本 规 定 如 与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时 , 按 国 家 及 地方 政 府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二 0一 四 年 八 月 五 日员 工 在 职 学 历
11、教 育 补 贴 流 程 图员 工 所 属 部 门 办 公 室 公 司 领 导 财 务 审 计 部开始填写申请表参加学习、考试结束核实申请内容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 办理审批手续审核证书真伪,并存档批准按协议履行职责取得相应证书与员工签订服务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报销程序否否是是否否珠 海 市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员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补 贴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所 在 部 门 工 作 岗 位 入 职 时 间最 高 学 历 及专 业毕 业 学 校报 考 学 历 报 考 专 业报 考 学 校 学 习 方 式学 制 (年 ) 学 费 总 额在 职 学
12、历教 育 情 况学 习 时 间 自 20 年 月 日 起 至 20 年 月 日 止申 请 理 由享 受 补 贴 金额部 门 、下 属公 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办 公 室 意 见审 核 意 见总 经 理 审 批备 注填 表 说 明 :1 学 习 方 式 包 括 :自 考 、函 授 、网 络 教 育 等 业 余 学 习 。2、 学 费 总 额 :指 完 成 整 个 学 业 总 的 学 费 金 额 。员工继续教育服务协议书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岗位需要,为提高乙方岗位技能,甲方根据员工在职学历教育补贴规定给予继续教育员工一定的教
13、育补贴。为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按照员工在职学历教育补贴规定给予乙方共计人民币 元补贴。2、服务期限:约定服务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接受学历教育后所获得的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在 服 务 期内 由 甲 方 保 管 , 服 务 期 满 后 归 还 乙 方 。 4、乙方的服务期超出双方原订的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除甲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为止。甲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本协议也随之终止。5、乙方因参加其他培训而与甲方多次约定服务期的,总服务期限累计计算,为多次约定的服务期之和。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的。七、乙方单方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补贴总额。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