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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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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船 舶 防 污 染,1、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 4、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 5、海上污染事故处理,内 容,一、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特点 1、污染物种类繁多而且成份复杂。 2、污染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3、污染范围广。,(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船舶污染海洋的方式可分两大类: 油污染和非油的有害物质污染。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 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分为两类:营运作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 1) 营运作业期间排油(四类) 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 的含油污水。此外,还包括操作失误造成的

2、排放。,(1)油舱压载水 油舱压载有两种,油轮货舱压载和燃油舱压载。 排放时水中含油率高达40007000ppm。 (2)油舱洗舱水 由于各种原因,油舱需进行清洗。 油舱清洗后污水的含油率可达200010000ppm。 (3)机舱含油舱底水 机舱的含油污水含油浓度高达l000ppm。 (4)油渣 船用 燃油 和润滑油 经分离机分离产生油渣。据统计,每天消耗5070t燃油的船每天要分离出0814t油垃圾,占油消耗量的1520。,2) 事故性溢油 航行中船舶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2有毒液体物

3、质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的污染源主要来自: 舱内排出的压载水和洗舱水; 船上使用的化学药剂; 用于清除渗漏出有毒液的各种材料(如抹布、锯末等); 应急时为保证船舶及人员安全时的排放等。,有毒液体对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学品船舶造成的,其基本因素是从货舱向舱外排放洗涤水。,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船上包装运输有害物质,会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溢流及洒落等现象。其主要污染方式: 船上用以清除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漏(溢)出的有害物 质的洗涤水或水溶液; 货物漏到舱内清除出的垃圾; 货物的应急排放等; 包装运输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属污染物质。,4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污染分为两类: 一类为厨房、洗浴室等排

4、放污水; 另一类为含粪便的厕所冲洗水、医务室和运输动物舱内的粪便冲洗水。,5垃圾污染 船舶垃圾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货物、捆扎和包装货物的物品、船舶及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弃物、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种废物等。,根据垃圾对海洋及海洋生物的影响,将其分为如下几类: (1)无直接损坏作用的中性垃圾(如玻璃、瓷器、陶器、无热材料制品等)。 (2)可长期保持外形的垃圾(如木材、某种塑料和橡胶制品等)。 (3)变形很快但本身对生化过程影响较小的垃圾(如纸品、纺织物等)。 (4)有中等氧化强度垃圾(如部分有机废弃物、钢铁物品等)。 (5)在水中迅速氧化并耗氧的物品(如脂肪、肉等食品残渣)。 (6)对海洋生物有毒害作

5、用的物品(如洗涤剂、油漆残渣、化学试剂残液等)。,6船舶动力装置的有害排气 排气 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燃料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后的产物,主要有二氧化碳(CO2)、水蒸气(H2O)、过量空气、残余的氮气(N2); 另一类属燃料不完全燃烧产物和氧化物,包括一氧化碳(CO)、未燃碳氢(HC)、氮氧化合物(NOx)、硫氧化物(SOx,以SOx为主)、微粒子(炭烟、高沸点可溶性碳氢等混合物)。 第一类排放物对人体和生物不会造成直接危害; 第二类排放物不同程度地会对人体和生物构成毒害威胁。目前,只限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上已禁止使用氟氯烃(氟利昂R12)作为制冷剂和1211灭

6、火剂。,7其他有害污染 除上述各种有害污染物质外,船舶噪声、防腐涂料、疫区压载水(含病毒;病菌压载水)等均会造成海洋污染。,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

7、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 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公海采取防护措施,它是对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 1992

8、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

9、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3。 73/78防污公约 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 船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仅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这样“MARPOL54公约”就显得不完善了。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 附则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防

10、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作了许多修正 。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解释, 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

11、0月2日生效。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1议定书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了解 本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有:,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舶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 (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12、 (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 (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 5)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2附则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是必选附则,因此与MARPOL73/78同时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

13、效。附则共有四章(2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污染减至 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1)定义、适用范围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地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

14、年8月1日生效)。 阿曼海域-新增(04.10),2)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 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IOPP 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 ;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

15、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船舱底水) 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 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2)非油船和油船

16、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 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现行的规定见下表。,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 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 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应保证含油船底水留存在船上,到港后排入

17、接收设备,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 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5)油类记录簿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 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有统一规定的格式,,油类记录簿填写格式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 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船长签名,填写注意事项 应在油类记录簿指定的页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置图,填写油水舱柜的容积; 油类记录簿中每页

18、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认真填写; 非油船,应将每页之首的货油压载作业(油船)的字样划线删除; 填写油类记录簿,应采用规定的项号和序号,即除地点、方法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号; 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 对残油的处理操作,无论是用焚烧炉烧掉或排入接收设备都要详细记录,如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 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不得留有空白间隔;所要求的记载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记入空栏内; 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负责人(轮机员或轮机长)签字; 每页使用完后应速交船长审阅、签章。 使用墨水笔和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油类记录簿,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

19、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油类记录簿记完最后一页应由船保存3年。 油类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可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7)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和400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 计划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抽,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强制性规定部分:7378防污公约附则第26条规定,计划至少应有下述四部分组成,A. 报告程序(重点)-见书上P154,B油污事故

20、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C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排放的措施(重点)见书上P155,D国家和地方协作,非强制性部分: 除73/78防污公约附则第26条规定的上述强制部分外,计划应有由地方或船公司要求提供的指导,如图表和图纸、应急反应设备、公关事务、记录保存、计划检查及演练等。,溢油应变部署表: 按油污应急计划规定,每艘船舶应有本船溢油应变部署表,在表中应注明: 溢油报警信号; 船员集合地点;主甲板 每个船员负责的部位和应有职责等。 (见书上P157)。,3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我国1983年7月1日加入。该附则是必选附则。,附则共14条,5个附录: 附

21、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证书格式。,1)定义、适用范围(1)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船。(2)液体物质在温度为378时,蒸发压力不超过2.8kG/cm2的物质。(3)有毒液体物质附则中列入的物质。(4)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地区(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

22、)。 附则I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2)检验与证书 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 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MARPOL73/78公约MEPC。78(43)修正案, 要求不迟

23、于2003年1月1日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NLS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系统、 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 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3)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有毒液体物质据其“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产生危害、较小危害、可察觉的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憨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严重危害;造成危害、较小的损害、轻微的

24、损害”的不同,而分为A、B、C、D四类和其他液体物质共五类。,IMO MEPC(52)通过修正案,将原来的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分类系统,从“5类”系统(A、B、C、D和(其它液体物质),改为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新的分类系统如下: 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X类有毒物质危害最大) 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

25、以限制。 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其它的物质:应评估作为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栏中所示的物质o s并且发现这些物质并不属于X类,Y类或Z类,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不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质的舱底污水、压载水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 对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经排放压载以后的舱内或有关管系内的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残留量,对X、Y和Z类物质均为75 L ,而原来最大值分别为100 L

26、或300 L。,4)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附则”对有毒液体物质排放的规定:,(1)船舶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7kn,非自航船航速4kn (2)排出口位于水线以下并远离海水入口; (3)距最近陆地12nmile,水深25m。,4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该附则。,有害物质:指IMDG Code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该附则是通过IMDG规则来实施的。,5附则 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也是任选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1) 定义、适用范围,2) 检验与证书,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4) 标准

27、排放接头,1) 定义、适用范围附则所说“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附则适用于40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 2008年9月27日)适用。,2) 检验与证书 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The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

28、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除下列情况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船舶应以不小于 4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4) 标准排放接头,6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也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附则V主要内容有:

29、,1) 定义、适用范围 2) 垃圾处理规定3) 港口接收设施 4)垃圾管理计划,定义、适用范围 垃圾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鱼及其各部分) 。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的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 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在特殊区域外: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

30、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排放入海: 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 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12 n mile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 一 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 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

31、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禁止排放入海; 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排放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3) 港口接收设施 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各港口和装卸站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接收设施。4)垃圾管理计划 1995年9月MEPC65(37)号决议通过“MARPOL 7378” 附则V修正案,新增第9条,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其主要规定有: 总长12m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编

32、写,国际航行船舶还应有英文、法文或西班文书写) 所有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v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 垃圾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 进行下列工作时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向海里排放垃圾时; 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 在船上焚烧垃圾时; 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 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每项

33、记录的内容应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法文或西班文书写。 垃圾记录簿最后一页记完后应保留2年。 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设施管理人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处理船舶垃圾的规定,7。附则 关于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1997年缔约国大会批准了修订MARPOL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防污公约新增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MARPOL附则VI。至此,附则达到了规定的15个国家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生效条件(之后12个月生效),于2005年5月19

34、日起生效。 规则适用所有船舶(条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蒸气返回系统,到蒸气接受器或焚烧炉,1)定义(1)排放:指从船舶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溴氯氟烷烃)。(2)船上焚烧: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3)SOx排放控制区;指要求对船舶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造成大气污染。,2)船舶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1)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2)除2

35、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氧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的新装置。,关于氮氧化物(NOx):(1) 对2000年1月1月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或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当输出功率超过130kW时,其氮氧化物排放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当n小于130r/min; NOx排放170g/(kwh) 当n大于等于130rmin,但小于2000r/min, NOx排放45n-0.2g(kWh); 当n等于或大于2000rmin; NOx98g(KWh)。(2) 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救生艇发动机、应急状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关于硫氧化物(SOx): SOx主要

36、是由燃料中含硫的燃烧产物,所以主要是限制燃油中的硫含量:(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mm。(2)在波罗的海区域和SOx排放控制区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mm; 采用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推进机械的SOx排放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 (3)燃油含硫量应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在进入SOx排放控制区之前将燃油供给系统全面冲洗,除去含硫量超过l.5mm的燃油。(4)禁止船上焚烧的物质: 本公约附则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其污染的包装材料; 多氯联苯(PCBs); 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的重金属垃圾;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37、。,三、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国际海事组织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但该公约目前还生效。,(一)、公约背景 随着航运贸易的发展,由于船载压载水引起的海洋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入侵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大量数据显示外来水生物的生物侵害已达到了十分危险的水平,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二)、公约构成 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正文22条 。 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分A部分(总则),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D

38、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五部分共24条。,(三)、公约主要内容1压载水管理计划2压载水记录簿3船舶压载水管理4压载水更换 5船舶沉积物管理6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7压载水管理标准8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二、区域性协议和沿海国要求 1区域性协议(一些共同利害关系的沿海国家达成的协议) 1969年和1971年,北海沿岸国家两次签署了防止和消除石油污染北海水域的合作协议。 1974年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外交会议通过了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 1976年地中海区域沿岸国于巴塞罗那召开了关于保护地中海的全权代表会议,并通过了三个区域性的协议,即防止地中海污染公约、防

39、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的协议书、在紧急情况下消除地中海区域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协作议定书。,2沿海国家的防污法规 日本政府以法律、运输省令和环境厅告示等规定了防止海洋污染法和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具体要求。对违反法规的船舶,要受到主管机关的罚款惩处。 美国制定了一整套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如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法、外部大陆架地带法、深水港口法、防止船舶污染法、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和1990年油污法。 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简称90油污法,OPA90),是于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 Valdez)”号油船在阿拉斯

40、加威廉王子湾搁浅,造成海域严重污染和巨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制定的。 90油污法虽不是国际公法,但对油污损害规定了船东、经营人和光船租船人的严格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1)概况 90油污法共9章78节,涉及已颁布的美国四项法律,即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法、深水港口法和外部大陆架地带法 (1978年修正案)。 90油污法从油污责任与赔偿、油污事件的预防与清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90油污法对保护美国海域环境和油污受害者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油船建造成本和石油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导致了MARPOL7378的修正。,2)油污赔偿 (1)赔偿限额

41、(责任限制) 责任方就每一油污事件造成的或在其名下的任何清污费用的总额不超出下列规定的范围: 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1 000万美元取其大者;(30001200=360万美元) 3 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200万美元,取其大者; 其他船舶限额为每总吨600美元,或总额50万美元,取其大者。 (2)无限赔偿 如果油污染事故是由于下列行为引起,则将承担无限赔偿 : 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和命令,其中包括没有按规定报告该事故或没有向有关方面提供关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 从外部

42、大陆架设施运载货油时,油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清污费用全部由船东或经营人承担,不享受责任限制。,(3)免责 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污费用:天灾;战争行为;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 在要求负责时,必须进行抗辩,即负责方以占优势的证据证明自己: 考虑到油类特性并根据一切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已对油类给予适当的注意; 已采取措施防止可以预见到的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及后果。 尽管上述三项理由可以抗辩,但由于下列原因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事故,而没有或拒绝按照法律要求报告该事故; 没有或拒绝向负责官员提供关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合作与协助; 没有执行有关法律和法令。 (4)拒

43、赔 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则负责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 (1)清污费用 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 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 (2)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损害:因自然资源的损坏、破坏、损失或失去用途而遭受的损害,包括评估损害的合理费用; 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因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毁坏或其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而遭受的损害; 生活用途损害:因损失自然资源的生活用途而遭受的损害; 总收入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税收、使用费、租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

44、失的损害; 利润和盈利能力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 公共服务损害:清污活动期间或之后为提供排油引起的新增的或额外的公共服务(包括防水、安全或防止卫生危害)的净费用损害。,4)基金 为减少事故后油污的扩散和减轻受害者的损失,设立油污基金,从每桶石油征收五美分,拟筹集成10亿美元。5) 财务责任能力证书 为使油污事故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按90油污法规定建立财务责任制,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书。6)对船员的要求 (1)对船员的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油船,其船上的船员要接受美国主管机关的考核,其内容包括配员、培训、资历和值班标准。油船还要求“原油洗舱”培训与证书、航行计划及英语能力,必须具备为防止和消除油污行动的应急反应能力。其他国家船员发证标准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能力;否则禁止其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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