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实施时间:1981-3-1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省职工探亲路费具体实施办法。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不含购票、送票手续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一、乘火车的(包括直快、特快、不包括广深线的空调软席车),不分级别,一律报支硬席座位车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女职工并连续乘坐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支硬席卧铺费。原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职工,如享受乘坐卧铺车优待票价的,亦可按优待票价支报。二、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船费;乘坐本省内河船舶(电船、拖渡)报三等舱位费。超过规
2、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夜乘船所开支的卧具租赁费,可凭据支款。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如载客自行车、小艇及骡、马车等)的,可凭据按实支报。但转乘旅行车或小汽车的,应凭收据单据,按照当地国营交通部门规定的长途公共汽车相同里程的票价支报,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小车和人力三轮车的开支,应由本人自理。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职工,其报销票价按中铺票价)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第三条职
3、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需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费包干报销二元,住宿费和住宿天数超过规定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和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需要等待恢复以及途中突然因病,确实不能继续行程,必须入店住宿的,原则上应取得当地交通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并以单位领导审批后,其住宿费可根据实施天数,按上述规定的包干标准支付。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按规定可报支的途中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道、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第六条职工探亲路费,企业部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