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复审请求的审查1.复审请求审查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2.【复审请求审查的内容范围】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3. 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的流程按照流程顺序:3.1 专利申请人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也可以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3.2 复审委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1) 请求是否是针对驳回决定的。不是的,不受理;(2) 请求人是否是专利申请人,不是的,不受理;或者是否是全部申请人,不是的,要求指定定期限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未
2、提出。(3) 请求是否是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是的,不受理;在复审委因为期限原因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前后提出权利恢复且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4) 提交的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格式,不符合的,制定期限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两次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5) 费用是否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且缴足,不是的,视为未提出。在复审委因为费用原因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前后提出权利恢复且符合规定的, 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6)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手续可以在专利局办理也可以在复审委办理,在复审委办理的且写明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
3、,无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在复审委办理手续但委托书未注明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委托;同时与多个代理机构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指定一个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委视最先委托的为收件人;最先委托有多个的,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委托的)的,通知请求人指定期限内指定,期满未指定的,视为未委托;外国人外国单位未委托代理的,不受理。3.3 以上形式审查结束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有三种结果:第一种 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发出补正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补正。补正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种 视为未提出的,发出视为未提出
4、通知书;第三种 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种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4 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复审请求人之后,复审委将以下材料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要求一个月内结束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材料 1 复审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材料 2 案卷3.5 原审查部门接到材料后开始前置审查,先确定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若申请人提交了修改文本,则先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是修改仅针对消除驳回决定所作出的,或者是明显的文字错误的修改,或者是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除此 3 种情况之外的修改均不符合规定,均应
5、当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同时说明不会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驳回理由所涉及的缺陷;如果审查认为修改符合规定的,则以修改文件为审查基础,继续审查。3.6 原审查部门确定了审查基础,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或陈述的新理由进行审查。3.7 原审查部门完成前置审查后,作出前置审查意见决定书提交给复审委,有三种:第一种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第二种 在克服了缺陷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第三种 坚持驳回决定;3.8 复审委对第一、第二种意见作出审查决定,通知请求人,并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必须先经过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 。3.9 复审委对第三种意见根
6、据案情确定是独任审查还是合议审查,是否组成 5 人合议组;3.10 复审委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审查基础;3.11 复审委对以下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1)针对驳回决定的理由和证据;(2)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之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相关的理由和证据;(3)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相关的理由和证据;(4)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相关的理由和证据;上述(2) (3 ) (4) 由合议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文本中存在该种缺陷的情况下审查,而(1)是必须审查的。3.11 复审委在审查过程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根据案情需要由合议组确定是否举行口审。5
7、人合议组审查之前必须经过口头审查。申请人请求口审的理由有两种:第一种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第二种 需要实物演示3.12 复审委审查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进行口头审理。有 4 种情形:第一种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第二种 需要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第三种 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第四种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3.13 请求人应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提交物具体内容的答复的,视为无反对意见。3.14 请求人应在收
8、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或者参加口头审理。如果通知书已经指出不符合法、细则和指南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请求人既不参加口审也不做书面答复的,视为撤回。3.15 复审委经过书面审查或者口审或者书面和口审结合审查之后,作出复审决定,有三种类型:第一种 复审请求不成立 ,维持驳回决定;第二种 复审请求成立 ,撤销驳回决定(包括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审查违反程序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种 经过修改,克服了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16 复审决定送达请求人,上述第一种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或者法院受理之后判决维持原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3.17 上述第二、三种决定,复审委将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意见相反的决定。3.18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决定作出之前,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3.19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决定作出之前,请求人主动撤回其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3.20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的,审查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