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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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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法律格言,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法泰德萨米,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其与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的区别 2、了解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3、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以及对于其形成的理论之争,本章内容,第一节:法的实现 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第三节:法律秩序,第一节 法的实现,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二、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三、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一、法的实现的概念,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

2、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实现。,二、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一)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现强调结果 (二)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目的,三、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法的效果,也称为法的实施效果,即法通过实施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效果。 法的效果与法的实现的区别在于:(一)法的效果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状态,而这种状态不一定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目标;法的实现强调法对社会调整的合目的性结果。 (二)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第二节 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一、影响法的

3、实现的内部因素二、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一、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一)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法能否实现,一定程度上受到现行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影响。表现在:1、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2、法律的目的是否明确、合理3、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1、法官法律现实主义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实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二)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法官对法的实现的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职业道德 (2)法官的学识和经验 (3)法官的应变能力,2、执法人员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

4、关的专有职能,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是法的实现的主要途径。 执法人员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人员职业道德。 (2)执法人员利益。 (3)执法自由裁量。,利益是人们行为的主要和直接动力,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遵守法律能否满足利益的需求,能否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是人们守法考量的主要因素。 在法律中利益分配公正与否,将影响立法设定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三)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因素,二、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法在社会中运行必然与法律制度的外部因素发生互动,受到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外部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可以有不同的方向,有时可以促进法

5、的实现,有时可能阻碍法的实现。这主要包括:1、经济因素2、政治因素3、文化和科学技术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内容。 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状况构成法的实现所依赖的物质条件。 现代市场经济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是巨大的。市场经济导致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功能上发生巨大变革。,2、政治因素在现代国家,政治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是指民主制度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 3、文化与科学技术因素现行法律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得到怎样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受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法的实现不可缺少的条件。,第三节 法律秩序,一、法律秩序的概念 二、

6、法律秩序的形成 三、法律秩序的意义,一、法律秩序的概念,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 实质上,法律秩序作为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是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的结果,是一种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且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的状态。,二、法律秩序的形成,建构主义与演进主义之争 建构主义主张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和秩序是人们按照明确的目的设计出来的,至少是能为人们理解和同意的。自拿破仑法典以来,欧洲大陆以国家的垄断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属于典型的建构主义的法律秩序。 演进主义则认为法律秩序的运行所需要的知识,主要分散于每个人的经历的“实用知识”,

7、这类知识不可能被某个计划机构所组织和利用,而只是通过每个人的选择或决策来及时地利用它。英美普通法当然是最典型的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 一般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是自然演进的,但制定法对法律秩序形成的也有重要作用。而在后发国家,人为建构的作用尤为重要。,三、法律秩序的意义,法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健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章要点,1、法的实现是通过执法、司法

8、、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2、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是结果与过程、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 4、法律秩序是法的实现的结果,它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思考与讨论,从历史上看,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与矛盾从未停止,不过由于国家对待民间法态度的不同和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差异,其冲突的程度或明显或轻微。而在今天,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更具有必然性。首先,在法律全球化的浪潮下,制定法的“世界法”色彩越来越浓厚,国家也更强调法的普适性。制定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的固有特征。而民间法是“地方性知识”,具有地方性、多样性等特征。二者的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何适当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解决这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并用和对接就成为了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思考:制定法和民间法关系及在中国法律秩序建构中民间法的作用。,本章推荐阅读材料,黄建武:法的实现 : 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版 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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