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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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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CCF- HZFH-02 (A/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 产品 建筑耐火 构 件产品 2014-08-3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公安部消 防产品 合 格评定中 心 前 言 本实施细 则依据 强制性产 品认证 实 施规则 火灾 防护产品 (编号 : CNCA-C18-02:2014 )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 归公安部消防产品 合格评定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 未经公安部消防产 品合格评 定中心 许 可,不得 以任何 形 式全部或 部分使 用 。 制定单位 :公安 部 消防产品 合格评 定 中心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

2、围 . 1 2. 生产 企业分 类原 则 . 1 3. 认证 模式选 择 2 3.1 认证的 基本 模式 . 2 3.2 认证模 式的 具体 细化 3 4. 认证 单元划 分 3 5. 认证 流程及 时限 . 3 5.1 认证流 程 3 5.2 认证时 限 3 6. 获证 前的认 证要 求 . 3 6.1 认证委 托 3 6.2 企业质 量保 证能 力检 查和产 品一 致性 检查 (工厂 检 查) . 4 6.3 型式试 验 6 6.4 认 证评 价与 决定 7 7. 获证 后监督的 认证 要求 8 7.1 获证后 监督 方式 选择 8 7.2 获证后 监督 人日 . 8 7.3 获证后 监督

3、 频次 . 8 7.4 获证后 使用 领域 抽取 样品检 测或 者检 查. 9 7.5 获证后 跟踪 检查 . 10 7.6 获证后 生产 现场 抽取 样品检 测或 者检 查. 10 7.7 获证后 监督 的记 录 . 10 7.8 获证后 监督 结果 的评 价 10 7.9 生产企 业检 测资 源和 其他认 证结 果的 利用 . 10 8. 认证 证书 . 10 8.1 认证证 书的 保持 与延 续 10 8.2 认证证 书的 内容 . 11 8.3 认证范 围的 扩大 (获 证后认 证委 托) 11 8.4 认证范 围的 缩小 . 12 8.5 认证证 书的 注销 、暂 停和撤 销 . 1

4、2 8.6 证书恢 复 15 8.7 认证证 书的 使用 . 16 9 认证的变 更 . 17 9.1 变更 类型 . 17 9.2 变更 程序 . 17 10. 消 防产 品生 产、 销售流 向 管理 18 11. 认证 标志 . 19 12. 收 费依 据与 要求 . 19 13. 与 技术 争议 、申 诉、投 诉 相关 的流 程及 时限 要求 19 14. 特殊 情况 认证 要求 . 19 附件 1 建筑 耐火 构件 产品 强制性 认证 典型 产品 及单 元划分 原则 . 20 附件 2 认证 委托 时需 提交 的资料 . 24 附件 3 建筑 耐火 构件 产品 认证检 验规 则 . 2

5、7 附件 4 获证 后监 督的 基本 要求 . 32 附件 5 生产 企业 质量 控制 要求 38 附件 6 评定 中心 有关 收费 规定 45 附件 7 认证 证书 和检 验报 告样式 . 46 附件 8 消防 产品 生产 、销 售流向 登记 管理 系统 技术 要求 55 1 0. 引言 建 筑耐火构 件产品强 制性认证 实施细则 (以下简 称实施细 则)是依 据 强制性 产品认 证 实施规则 火灾 防 护产品 (编号 : CNCA-C18-02:2014 ) (以下简称实施规 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认证实施规则 的配套文件。依据 实施规则和公安部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 中心(以下简称评 定中心

6、)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 业指导书等有关要 求,本着维护产品 认证有效性、提升 产品质量、服务认 证企业和控制认证 风险等原则,制定 并公布本认证实施 细则。 本 实施细则 是依据实 施规则的 要求编制 ,与实施 规则共同 使用。本 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 范围、认证依据与 实施规则中的有关 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 调整等 公 告实施调 整。 评 定中心依 据认证实 施规则的 规定,建 立生产企 业的分类 管理要求 , 结合生产 企业的 分 类, 明确建筑 耐火 构件产品 强制性 产 品认证的 实施要 求。 1. 适

7、用范 围 本 实施细则 适用于建 筑耐火构 件产品 , 包括以下 产品种类 : 防火窗 、 防火门 ( 防火门 、 防火锁、 防火门 闭 门器) 、 防火玻 璃 (隔热型 防火玻 璃、 防火玻璃 非承重 隔 墙) 、 防火卷帘 ( 防火卷帘、 防 火卷 帘用卷门 机) 产品 。 2. 生 产企业 分类原 则 评 定中心收 集、整理 与认证产 品及其生 产企业有 关的各类 质量信息 ,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 (工厂)进行分类 。认证委托人、 生 产者(制造商) 应 予以配合 。 评定中心 将生产 企 业分为四 类, 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 示。 生产企业 分类所 依 据的质量 信息

8、至 少 包含如下 方面: (1) 工 厂检查 结论; (2) 型 式试验 和监督 抽取样品 的 检 测结果 ; (3) 国家 或 地方 质量 监督抽查 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 论; (4) 认证 委 托人 、生产 者 、生 产企业 对 获证后监 督的配 合 情况; (5) 媒体 , 产品检测、 设 计、 销售 、 维修 、 使用 者, 社会 公众的质 量信 息反馈; (6) 认证 费 用与 检验 费用交纳 情况, 参 与配合认 证与检验工 作 情 况; 2 (7) 执 行消防 产品生 产、销售 流向登 记 制度情况 ; (8) 影 响认证 公正性 、有效性 的其他 情 况; (9) 行业 管

9、理 部门 、 行业协会 组织等 出 具的有关 产品质 量 、 信用 等级评 价等结果 。 生产企业 分类原 则 见表 1。 表 1:生产 企业分 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 的问 题 。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 据的质量信息中 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 等 级(如 AAA 级) 。 (作为参 考条件 )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 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 及的 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 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 等 级(如 A 级或 A 级 以上) 。 (作为 参 考条

10、件) C 类 出现以下 情况之 一 : (1)除 A 类、 B 类、 D 类的其他生产 企 业。 对于没 有任何 质量信 息的生产 企业, 其 分类类别 默认为 C 类; (2) 主动申 请证 书暂停 或不可 抗力 因素导 致证书 无法 正常保 持 的生产企业 ; (3) 初始认 证委托 的 生产企业 其分类 类 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 之外 原因导 致证书 被 暂停或撤 销的 生产企 业 ; (2)未严格 执行消 防 产品生产 、销售 流 向登记制 度的生 产 企业 ; (3)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接受 评定 中心 的 获 证后监督 的

11、生 产企业 。 评 定中心将 依据所实 时收集的 各类质量 信息,按 照上述分 类原则经 评 议后确定 生产企 业 的分类类 别。 生产企业 分类类别 须按照 D-C-B-A 的 次序逐级 提升,D 类生产企 业应 至少连续 两次通过监督方可 提升到 C 类, 按 A-B-C-D 的 次序逐级 或跨级 下 降。 3. 认 证模式 选择 3.1 认证的基 本模 式 实施 建筑耐 火构件产 品认证的 基本模式 为:企业 质量保证 能力检查 和 3 产品一致 性检查+ 型 式试验+ 获证 后使用 领域抽取 样品检 测 或者检查 。 3.2 认证模式 的具 体细化 根 据认证的 基本模式 ,结合生 产

12、企业分 类管理原 则,针对 不同类别 企 业在认证模式中酌 情增加相关认证要 素,具体细化认证 模式为: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 检查和 产 品一致性 检查 ( 初 始工厂检 查)+型式试 验+ 获证后 监督 。 获 证后的使 用领域抽 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 查是获证 后监督必 须实施的 基 本模式。必要时, 还可采取获证后的 跟踪检查、获证后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 检查等 模 式。 4. 认 证单元 划分 按照实施 规则第 4 条和本实 施细则 附件 1 执行。 5. 认 证流程 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 证流程包 括:认证 委托、工 厂检查、 型式试验 、认证评价 与决定 和 获证后监

13、督等环 节 。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 按照实 施 规则第 6.4 条执行 。 产品检测 时限见 附 件 3。 检测 时限是 认 证委托人 与指定 实 验室正式 签订 检测合同 之日起 , 至指定实 验室出 具 检测报告 实际发 生 的时间。 评 定中心按 照相关程 序文件和 作业指导 书的要求 在 认证时 限内 完成 相 关工作, 认 证 委托人 、生产 者、生 产 企业及指 定实验 室 应予以配 合。 由于 认证委 托人、 生 产者、生 产企业其 自身原因 逾期未完 成认证活 动 导致认证 超时的 , 不计入认 证时间 内 。 6. 获 证前的 认证要 求 6.1 认证委托 6.1.1

14、 认 证委托 的提 出与受理 认证委 托人 通过“消防产 品网 上认 证 业务系 统”( 、 ) 向评定中 心提出 本 实施细则 涵盖产 品 的认证委 托。 提出 认证委托时,需提 供必要的企业信息 和产品信息,包括 工商注册证明、组 织机构代 码、 与相关 方 的 协议 等 (见附 件 2) 。 评 定 中心对 认证委 托资料 进 行审核, 对于 符合 要求的, 在 5 个工作 日 内 发 出受理 及 签订认证 合同通知 , 4 对于不符 合要 求的, 在 5 个工作 日内 通知认证 委托人 补正 资料并 提交。 6.1.2 委托 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

15、术材料 (见附件 2 )。 认证委托 人应对 提 供资料的 真实性 负 责。 评 定中心对 认证委托 人提供的 认证资料 进行管理 、保存, 并负有保 密 的义务。 6.1.3 不受 理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不予受理 : (1) 不符 合 国家 产业 政策; (2) 认 证委托 人、 生 产者、 生产 企业不 能提供有效 工商 营 业执照、 组 织 机构代码 、税务 登 记证(境 外企业 需 提供有效 的法律 文 件); (3) 以 ODM 生产 方 式的委托 认证; (4) 对 同一单 元产品 重复认证 或命名 、 型号规格 等形式 不 同, 但 实质为 同一单元 产品的 重 复认证

16、; (5) 以 OEM 生产方 式提出委托 认 证, 其生产企 业为 D 类 生产企业 ; (6) 有 关法律 法规、 实施规定 、实施 细 则规定不 得受理 的 情形。 6.2 企业质量 保证 能力检查和 产品一 致性检查 (工 厂检 查) 6.2.1 检查依 据 按 消防 产品工 厂 检查通用 要求 (GA 1035 ) , 消防 产品一致 性检 查要求 (GA 1061 )规定执 行(有 关 原则要求 见附件 5) 。 6.2.3 检查内 容 检查内容 主要包 括 文件审查 、现场 检 查及后续 活动等 。 当 认证产品 的制造涉 及多个场 所时,现 场检查的 场所界限 应至少包 括 例

17、行检验、 加施产 品铭牌和 CCC 标志 环节所在 场所, 还 应到其余 场所 (如 关键工序 )进一 步 检查。 6.2.3.1 文 件审查 现 场检查前 ,检查组 长应按检 查准则的 要求对文 件和资料 的符合性 、 完整性进 行审查, 并作出文 件审查 结 论。 文件审查 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 。 文件审查 的内容 包 括: (1) 认证委 托人提 供 的工厂信 息及产 品 信息; (2) 工厂质 量管理 体 系的基本 情况; 5 (3) 工厂组 织机构 及 职能分配 的基本 情 况; (4) 认证产 品的特 点 及生产工 艺流程 ; (5) 指定检 验机构 出 具的产品 检验报

18、告 及经确认 的产品 特 性文件; (6) 获证产 品证书 信息 ,产品 生产 、销售 流向登 记制 度情况 ,标志 使用 情况(适 用时 ) ; (7) 工厂及 获证产 品 变更情况 等(适 用 时) ; (8) 认证证 书暂停 期 间,工厂 采取整 改 措施情况 (适用 时) 。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上报文件 审查结 论 ;文件审 查不通 过 的,应在 2 个工 作 日内形成 文件审 查 报告并通 过“消防 产 品网上认 证业务 系 统”上报。 文 件审查发 现认证资 料不符合 工厂检查 准则的, 不得进行 现场检查 及 后续活动 。 6.2.3

19、.2 现 场检查 及 后续活动 现 场检查的 实施一般 分为首次 会议、收 集和验证 信息、检 查发现及 沟 通、 确定 检查结 论 及末次会 议等五 个 工作阶段 。 主要 内 容包括: 首次会 议、 产品一致性检查、 生产设备与检验设 备检查、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检查、 人 员能力现场见证、 沟通、末次会议、 对例行检验合格的 产品现场进行抽样 (工厂现 场检查 结 论为推荐 通过时 ) 等。 现场检查 结论分 为 推荐通过 和不推 荐 通过: (1) 未发现 不合格 或发 现的不 合格 为一般 不合格 时, 检查结 论为推 荐通 过;工厂 应在 30 日 内完成纠 正措施 , 并向检查 组

20、长提 交 纠正措施 报告。 (2) 发现的 不合格 为严 重不合 格时 ,检查 结论为 不推 荐通过 ;检查 结论 为不推荐 通过的 , 终止产品 认证工 作 。 检查组长 在完成 现 场检查后, 应立即 通 过“消防产 品网上 认 证业务系 统” 上报现场 检查结 论 ,并在 5 个工作 日 内向评定 中心提 交 检查报告 及相关 资 料。 6.2.3 不合格 报告出 具 当 检查过程 中发现的 不符合项 已导致或 有可能导 致工厂质 量保证能 力 或产品一致性不符 合要求时,应出具 不合格报告。不合 格性质分为严重不 合格和一 般不合 格 。 出现下述 情况之 一 的,属于 严重不 合 格

21、: (1) 违反国 家相关 法 律法规; (2) 工厂质 量保证 能 力的符合 性、适 宜 性和有效 性存在 严 重问题; (3) 在生产 、流通 、 使用领域 发现产 品 一致性不 符; 6 (4) 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 效; (5) 受检查 方的关 键 资源缺失 ; (6) 认证使 用的国 家标 准、技 术规 范或认 证实施 规则 变更, 认证委 托人 未按要求 办理相 关 变更手续 ; (7) 产品经 国家/ 行业 监督抽查 不合格 , 并未完成 有效整 改 ; (8) 认证委 托人未 按 规则使用 证书、 标 志或未执 行证书 、 标志管理 要求 ;

22、 (9) 证书暂 停期间 仍 销售、安 装被暂 停 证书产品 ; (10) 经查实 采取不 正当手段 获得证 书 ; (11) 违反消 防产品 生产、销 售流向 登 记制度; (12) 违反评 定中心 的其他规 定。 6.2.4 检查人 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 资格的并正式 聘 用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 检查员 组成,检查组人员 不少于两人,其中 至少应有一名成员 具有相应实施规则 专业领域注册的资 质。除遇不可抗力 因素外,检查组应 按规定时限完成检 查任务。 6.2.5 生产现 场抽取 样品 对于工厂 现场检 查 结论为推 荐通过 的 ,工厂检 查组按 附 件 3 的要求 进 行生产现 场

23、抽取 样 品。 6.2.6 特殊情 况处理 工 厂不提交 纠正措施 ,超过规 定时限提 交纠正措 施,提交 后未在规 定 的时限内实施纠正 措施以及实施的纠 正措施无效的,均 应做不推荐通过处 理。 发 生不接受 检查安排 、不接受 检查结论 等情况时 ,检查组 应立即报 告 并终止检 查。 6.3 型式试验 6.3.1 型 式试验 合同 需 要进行型 式试验的 认证委托 ,指定实 验室应与 认证委托 人签订型 式 试验合同,型式试 验合同包括型式试 验的全部样品要求 和数量、检测标准 项目等, 并告知 认 证委托人 。 6.3.2 样 品要求 通常情况 下, 认证 委托人应 确保在 15 天

24、内将工 厂检查 现 场抽取的 样品 按要求送达指定实 验室。如认证委托 人因特殊情况未在 规定时间内送达样 7 品,需向 评定中 心 提出说明 。 认证委托 人不得 借 用、租用 、购买 样 品用于试 验。 指 定实验室 应对认证 委托人提 供样品的 真实性进 行审查。 对样品真 实 性有疑义 且认 证委托 人 不能 合理解 释 的,指定 实验室 应 终止型式 试验。 6.3.3 样 品数量 试验样品 数量应 符 合附件 3 要 求。 6.3.4 试验 项 目及 要求 建 筑耐火构 件产品主 型产品的 试验项目 应为该产 品标准规 定的全部 适 用 试验项目,分型 产品的试验项目根 据分型产品

25、与主型 产品的差别确定, 具体按附件 3 要求 执行。 6.3.5 型式 试 验的 实施 指定 实验室 对样品进 行型式试 验,应确 保检测结 论真实、 准确,对 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 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测过程和 结果的记录具有可 追溯性。 型式试 验 后,按有 关规定 处 置试验样 品和相 关 资料。 6.3.6 型 式试验 报告 评定中心 规定统一的 型 式 试验 报 告格式 (见附件 7)。 指定 实验室 应按统一 格式出具 型式试验 报告,型 式试验报 告应包含 对 申请认证委托产品 相关信息的描述。 指定实验室及其相 关人员应对其做出 的型式试 验报告 内 容及检测 结论的

26、正 确性负责 。 型式试验 结束后 , 指定实验 室应 在 2 个工作日 内告知 认 证委托方 试验 结果。认 证委托 方 对试验结 果无异 议 的,指定 实 验 室应在 5 个 工作日 内向 评定中心 、认证 委 托人出具 型式试 验 报告。 认证委托 方对试 验 结果有异 议的, 应 在 15 天内向 指定实 验室提出,指 定实验室 按有关 规 定处理。 6.4 认证评 价与决定 评 定中心对 型式试验 、企业质 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 一致性检 查的结论 和 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 综合评价,做出认 证决定。对符合认 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 对不符 合 认证要求 的,终止认 证 。 8 7

27、. 获 证后监 督的认 证要求 认 证委托人 、 生产者 、生产企 业应按 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 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志管理办法, 实施规则、实施细 则和认证标准的要 求,确保其持续生 产的获证产品符合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 求,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 品一致 性 控制持续 符合认 证 要求。 除 遇不可抗 力因素外 ,认证委 托人、 生 产者、生 产企业必须 在规定 的 周期内接 受监督 。 7.1 获证后监 督方 式选择 获 证后监督 方式包括 获证后生 产现场抽 取 样 品 检 测或者检 查、 获证 后 的跟踪检查、获证 后使用领域抽取样 品检测或者检查。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等情况,

28、 获证后 监 督为其中 一种或 多 种方式的 组合。 7.1.1 A 类企 业 获证后监 督方式 为“ 获证后使 用领域 抽 取样品检测 或 者 检查 ”。 7.1.2 B 类企 业 获证后监 督方式 为“ 获证后使 用领域 抽 取样品检测 或者 检查”。 7.1.3 C 类企 业 获证后监 督方式 为“ 获证后使 用领域 抽 取样品检测 或者 检查 ”。 7.1.4 D 类 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 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跟 踪检查”。 除 上述监督 模式外, 评定中心 可根据生 产企业分 类类别和 实际情况 , 对于 A、B、C 类生 产企业可 增加获 证 后的跟踪

29、检查 , 对 于各类生 产企业 可 增加获 证后 生 产现场 抽取样 品检测 或 者检查。 7.2 获证后监 督人 日 获证后监 督的人 日 为 24 人日/ 次 生 产企业, 包括获证后 生 产 现场 抽 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的时间、获证后 跟踪检查时间、获 证后使用领域抽取 样品检测 或者检 查 的时间等 。 7.3 获证后监 督频 次 7.3.1 基 本要求 按照生产 企业分类类 别 ,获 证后基本监 督 频次 见表 2。 表 2 获证 后 基本 监督 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 监 督频次 A 类 30 个月内至少 完成 1 次 9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 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

30、月内至少 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 完成 1 次 评 定中心根 据确定的 证后监督 要求对获 证企业进 行监督, 监督时间 优 先安排在 有生产 时 进行,采 用不预 先 通知的方 式进行 。 评 定中心可 根据生产 企业的产 品特性及 生产周期 等原因适 当延长监 督 周期,一 般不超过 6 个月。 7.3.2 其 他增加 监督 频次的情 况 当 生产企业 出现以下 情况时, 在基本监 督频次的 基础上 可 增加监督 频 次: (1) 获证产 品出现 严重 质量问 题( 如发生 国家或 地方 质量监 督抽查 不合 格等)或用户提出 质量投诉并造成较 大影响,或经查实 为认证委托

31、人 、 生 产者、生 产企业 责 任的; (2) 评定中 心有理 由 对获证产 品与认证要 求 的符 合性提 出 质疑时; (3) 当生产 企业分类类 别 下降 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 预先通知,监督方 式包括监督检查和/ 或监督检验, 增加频次 的监督 检 查人日数为 24 人日/ 次 生 产企 业 。 7.4 获证后使 用领 域抽取样品 检测或 者检查 7.4.1 获 证后使 用领 域抽取样 品检测 实 施获证后 使用领域 抽取样品 检测时, 认证委托 人、生产 者、生产 企 业应积极配合,如 提供获证产品的销 售信息,以及产品 使用方、经销商、 销售网点 信息 、 使 用领域等 , 现

32、场确 认样品的 真实性 并 承担样品 运输费 用, 同时做好 使用领 域 抽取样品 后的产 品 替换工作 。 实 施获证后 使用领域 抽取样品 检测时, 应在进行 产品一致 性检查后 , 从使用领 域中随 机 抽取,送 指定实 验 室实施检 测。 现场产品 一致 性检 查按照 消防 产品 一致性检 查要 求 (GA 1061 ) 的有关要 求执行 。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 取样品检测的抽取 样品要求、检测项 目、判定规则 等具体要 求见附件 3。评定中 心可根 据 产品的质 量情况 调 整监督检 验项目 。 7.4.2 获 证后使 用领 域抽取样 品检查 实 施获证后 使用领域 抽取样品 检查时,

33、 认证委托 人、生产 者、生产 企 业应积极配合,如 提供获证产品的销 售信息,以及产品 使用方、经销商、 销售网点 信息、 使 用领域等 。 获证后使 用领域 抽 取样品检 查的具 体 要求见附件 4。 10 7.5 获证后跟 踪检 查 获证后跟 踪检查 具 体要求按 附件 4 的 有关要求 执行。 对 于非连续 生产的产 品,认证 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 应主动向 评 定中心提 交生产 计 划,以便 于后续 跟 踪检查的 有效开 展 。 7.6 获证后生 产现 场抽取样品 检测或 者检查 7.6.1 获 证后生 产现 场抽取样 品检测 获 证后生产 现场抽取 样品检测 时,从生 产企

34、业生 产的合格 品中随机 抽 取,并进行产品一 致性检查,一致性 符合的,送指定实 验室实施检测。认 证委托人 、 生产 者 、 生产企 业应积 极 配合, 认 证委托 人 承担样品 运输费 用。 现场产品 一致 性检 查按照 消防 产品 一致性检 查要 求 (GA 1061 ) 的有关要 求执行 。 获 证后生产 现场抽取 样品检测 的样品要 求、检测 项目、判 定规则等 具 体要求见 附件 3。 评定中心 可根据 产 品的质量 情况调 整 监督检验 项目。 7.6.2 获 证后生 产现 场抽取样 品检查 获 证后生产 现场抽取 样品检查 时,从在 生产企业 随机抽取 ,认证委 托 人、生产

35、 者、生 产 企业应积 极配合 。 获证后生 产现场 抽 取样品检 查时按 照 消防产品 一致性 检 查要求 (GA 1061 )及附 件 4 的 有关要求 执行。 7.7 获证后监 督的 记录 获证后监 督的记 录 要求按照 实施规 则 第 7.5 条规 定执行 。 7.8 获证后监 督结 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 督结果 的 评价要求 按照实 施 规则第 7.6 条规定 执行。 7.9 生产企业 检测 资源和其他 认证结 果的利用 按照 强制性 产品 认证实施 规则 生产 企业检测 资源及 其 他认证结 果的 利用执行 。 8. 认 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 的 保 持与延续 8.1.1 认证证

36、 书的保 持 本实施细 则覆盖 产 品认证证 书的有 效 期为 5 年。有效 期 内,认证 证书 的有效性 依赖评定中 心 的获 证后监 督 获得保持 。 11 8.1.2 认证证书 的 延续 8.1.2.1 认 证证书 有 效期届满 ,需要 延 续使用的 ,认证 委 托人应在 证书届 满 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 委托。 证书 有效期 届满注销 后, 评定 中心不再 接受任 何 形式的证 书延续 委 托,认证 委托人 可 重新委托 认证。 8.1.2.2 认 证委托 人 提出证书 延续认 证 委托时, 证书处 于 有效状态 且最后 一 次监督结果合格的 ,评定中心在受理 认证委托后,直接 换

37、发新证书,有效 期五年。 8.1.2.3 认 证委托 人 提出证书 延续认 证 委托时, 证书处 于 暂停状态 的: (1) 认证委 托人在 证书 有效期 届满 前通过 证书恢 复申 请,恢 复证书 的, 评定中心 可在受 理 认证委托 后,直 接 换发新证 书,有 效 期五年。 (2) 对于未 在证书 有效 期届满 前恢 复证书 ,但已 经监 督组现 场确认 认证 委托人已完成全部 不符合项整改的, 经认证决定通过后 ,评定中心可在受 理认证委 托后, 直 接换发新 证书, 有 效期五年 。 (3) 证书暂 停超过 六个 月,仍 不能 通过证 书恢复 的, 不再受 理证书 延续 委托。 8.

38、1.2.4 认 证委托 人 提出证书 延续认 证 委托时, 因企业 信 息变更等 未完成 , 导致无法受理证书 延续认证委托的, 评定中心可在变更 等得到确认,经认 证决定后,直接换发 新证书,有效期 五年,新证书与原 证书有效期不再衔 接。 8.1.2.5 对 于在原 证 书有效期 内,完 成 证书延续 认证决 定 的,延续 原证书 有 效期,新证书与原 证书有效期衔接。 对于在证书有效期 届满后,完成证书 延续认证 决定的 , 按照批准 日期颁 发 新的证书 ,有效 期 五年。 8.2 认证证书 的内 容 认证证书 样式及 具 体内容见 附件 7。 8.3 认证范围 的扩 大 (获证后 认

39、证委 托) 8.3.1 认证范 围的扩 大类型 (1)实施细 则相同 、 执行标准 不同的 增 加新标准 产品的 扩 大委托( 新增 标准) (2)实施细 则及标 准 相同、单 元不 同的 增加新单 元产品 的 扩大委托 (新 增单元) (3)单元内 扩展新 型 号产品的 扩大委 托 (新增型 号) 8.3.2 认证范围 扩大 时, 认证 委托人 应 按附件 2 的规定 提 交认证范围 扩 大的 委托,经 产品检 测 和工厂检 查符合 后 ,换发或 颁发证 书 。 12 8.3.3 认证范 围扩大 为新增认 证单元 的 , 应颁发 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 书, 认 证单元内 新增产 品 型号的

40、, 换发原 单 元证书, 有效期 为 原证书截 止日期 。 8.3.4 认证范 围扩大 时, 属于 8.3.1 中(1)、(2)的 , 产 品应进 行型式试 验; 属 于 8.3.1 中(3) 的, 产品应进 行分型 试 验。产品 的检测 有 关要求见 附件 3。 8.3.5 认证范 围扩大 时,工厂 检查内容主 要 包 括: (1) 实施细 则相同 、 执行标准 不同的 产 品 (新 增标准 ) , 应 进行文件 审查 、 工厂质量 保证能 力 检查(不 得删减 ) 和产品一 致性检 查 ; (2) 实施细 则及标 准相 同、单 元不 同的产 品,应 进行 文件审 查、工 厂质 量保证能力检

41、查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检查范围至少应包 括:职责和资源、 采购和进货检验、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 程检验、例行检验 和确认检 验、检 验 试验仪器 设备、 产 品一致性 控制。 (3) 单元内 产品扩 展应 进行文 件审 查,一 般不进 行现 场检查 。当申 请认 证产品的质量特性 或生产工艺与已获 证产品存在显著差 异时,应进行文件 审查、工 厂质量 保 证能力检 查(要 求 同上)和 产品一 致 性检查; (4) 工厂质 量保证 能力 或产品 质量 存在缺 陷、证 书部 分暂停 或部分 撤销 的工厂, 扩大申 请 时应进行 文件审 查 、 工厂质 量保证 能 力检查 ( 不

42、得删 减) 和产品一 致性检 查 。 8.4 认证范围 的缩 小 当 认证委托 人不再保 留某个已 获认证单 元的认证 证书时, 或 在已获 认 证单元内不再保留 部分分型产品认证 证书时,属缩小认 证产品范围。应由 认证委托人提出委 托,并交回原认证 证书。评定中心确 认后注销原认证证 书(必 要时 换 发证书 ),并 公告。 8.5 认证证书 的注 销、暂停和 撤销 8.5.1 认 证证书 注销 8.5.1.1 当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评定中 心 应当 注销认 证 证书: (1) 认证证 书有效 期 届满,认 证委托 人 未申请延 期使用 的 ; (2) 认证委 托人、 生产 者、生

43、产企 业由于 破产、 倒闭 、解散 等原因 致使 证书无法 正常保 持 的; (3) 由于停 产、生 产结 构调整 等原 因致使 获证产 品不 再生产 ,主动 申请 注销的; (4)获证产 品已列 入 国家明令 淘汰或 者 禁止生产 的产品 目 录的; (5)认证委 托人、 生 产者、生 产企业 申 请注销的 ; (6) 认证使 用的国 家标 准、技 术规 则或者 认证实 施规 则变更 ,认证 委托 人、生产 者、生 产 企业未 在规 定 时限内 满足变 更要求 ; 13 (7) 由于8.5.2.1(6) 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 前,认证 委托人 未 提出认证 证书恢 复

44、 申请的; (8)其他应 当注销 认 证证书的 情形。 8.5.1.2 认证证 书 注销的有 关规定 (1)自认证 证书注 销 之日起 , 不得继 续 出厂、 进口认证 证 书覆盖的 产品 。 (2) 认证证 书被注 销后 ,不能 以任 何理由 予以恢 复, 认证委 托人可 以向 评定中心重新申请 认证。被注销认证 证书对应产品的型 式试验报告和工厂 检查报告 不再有 效 。 8.5.2 认 证证书 暂停 8.5.2.1 当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评定中 心 应 当暂 停 认证证 书: (1) 国家、 行业或 地方 监督抽 查结 果证明 产品存 在不 合格, 但不需 要立 即撤销认 证证书

45、的 ; (2) 认证委 托人违 反实 施规则 的规 定(包 括产品 抽取 样品检 测不合 格、 工厂监督检查不合 格、产品一致性存 在问题等)或评定 中心相关要求,但 通过整改 可以达 到 认证要求 的; (3)认证委 托人 、 生 产者、 生产企业 未 按规定使 用认证 证 书和认证 标志 , 视情节需 要开展 调 查的; (4) 认证委 托人、 生产 者、生 产企 业不能 在规定 的期 限内接 受国家 有关 部门或评 定中心 的 监督检查 、抽 取样品 监督检 测的; (5) 认证证 书的信 息, 如:认 证委 托人、 生产者 、生 产企业 的名称 或地 址 (生产企业未搬 迁除外),获证

46、产 品型号或规格等发 生变更或有证据表 明 生产企业的组织 结构、质量保证体 系发生重大变化, 认证委托人未向评 定中心申 请变更 或 备案的, 在变更 得 到确认前 有出厂 销 售行为的 ; (6) 由于生 产的季 节性 、按订 单生 产等原 因,认 证委 托人申 请暂停 认证 证书的; (7)根据认 证委托 信 息, 无法联 系到认 证委托人、 生产者 、 生产企业 时, 导致无法 按规定 完 成监督的 ; (8)被撤销 证书的 , 其同一标准 涵 盖的产品证书 全部暂 停 ; (9)逾期未 交纳认 证 费用的; (10)单元内 的所有 产品正常 生产周 期 内超过六 个月未 生 产的;

47、(11)其他应 当暂停 认证证书 的情形 。 8.5.2.2 认 证证书暂 停的有关 规定 (1) 认证证 书暂停 期间 应视为 无效 ,暂停 期间内 不得 出厂、 进口认 证证 书覆盖的 产品; 14 (2) 由于生 产的季 节性 、按订 单生 产等可 接受的 原因 ,由认 证委托 人提 出暂停认 证证书 的 , 认证证 书暂停 期 限最长为12 个月 , 且需至少 提前1个月 提出申请。 除此情 形外, 暂停 认证证 书的, 证书 暂停期 限最长为3 个月。 暂 停时间自评定中心 签发暂停通知书之 日算起。因违反法 律法规或出现质量 问题等原因导致证 书处于暂停状态且 未 恢复的,评定中

48、心暂不受理与整改 无关的认 证委托 。 8.5.3 认证 证 书撤 销 8.5.3.1 当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评定中 心 应当 撤销认 证 证书: (1) 在认证 证书暂 停期 限届满 前, 认证委 托人未 提出 认证证 书恢复 申请 (8.5.2.1(6)条款情 况除外)、未采取 整改措施或未按规 定时限完成整改、 证书恢复 申请不通过 的 ; (2) 获证产 品的关 键元 器件、 规格 和型号 ,以及 涉及 整机安 全或者 电磁 兼容的设计、结构 、工艺及重要材料/ 原材料生产企业等 发生变更,未申请 变更或申 请未经 评 定中心确 认,产 品 出厂销售 的; (3)获证产 品与认

49、证 委托人提 供的样 品 不一致的 ; (4)证后监 督结果 证 明工厂质 量保证 能 力存在严 重缺陷,如 出 现 GA 1035 中第5.4.7 条 的 a) 、b)、e )、g) 、i)、j)等情 况 的; (5)获证产 品出现 缺 陷,导致 质量安 全 事故的; (6)由于第8.5.2.1(4) 条的规定 被暂停 认 证证书后 ,仍拒绝接 受 监 督的 ; (7)认证委 托人 、 生 产者、 生产企业 出 租、 出 借或者转 让 认证证书 、 认证 标志的; (8)弄虚作 假, 采用 欺骗、 贿赂 等不正 当手段获 取认证 证 书, 或存在 其他 直接影响 认证结 果 有效性的 严重违 法 违规行为 的; (9)未执行 消防产 品 生产、销 售流向 登 记制度的 ; (10)证书暂 停期间 仍出厂销 售、进 口 或者在其 他经营 活 动中使用 ; (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重大缺 陷的; (1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 暂停期满 仍不交 纳 认证费用 的; (13)其他应 撤销认 证证书的 情形。 8.5.3.2 认 证证书撤 销的有关 规定 (1) 自认证 证书撤 销之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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