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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劳动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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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法,法学院刘婷婷,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 二、劳动法的概念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劳动力是指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劳动力须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因此,劳动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劳动的物质定性,它体现着劳动者(劳动力)与自然界的关系,即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另一

2、方面是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即劳动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社会条件下,二者结合实现劳动过程中必然产生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对这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的规定与调整,使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史尚宽在劳动法原理劳动法上的劳动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社会劳动。 据此

3、,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自我结合形成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的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狭义),劳动法概念应把握,一、就事而言,劳动法是有关“劳动”的法律。 二、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 三、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

4、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争议解决所涉及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案例1某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改制,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为了筹备开业庆祝活动,该公司请一家乡镇建筑装修队装修公司办公

5、楼。在装修办公楼的过程中,装修队的一名工人朱某在进行外墙面补马赛克作业时,不慎跌落地面,造成大腿及手臂等多处严重受伤。该名工人伤势治愈后,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贸易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朱某是在你们公司摔伤的,要不是给你们装修办公楼,能发生这起事故吗?”有了装修队领导的支持,朱某便据此召集家属、朋友等多人,连续几天贸易公司闹事。贸易公司为了息事宁人,不得已支付给朱某一笔抚慰金。 问题: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2: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准备上班时,

6、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继续值班,后前往诊所就诊;因病情严重而再次要求同事前往诊所送其去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潘旗认为潘力是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问题:潘力能否申请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2)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等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存在合同劳动

7、关系和非合同(干部人事制度下)劳动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二)与劳动法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理论,一、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人权中核心的权利是生存权,而生存权的基础是劳动权。 1、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2、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

8、一步的加强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构成完整的商品经济市场体系。要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通过市场配置机制来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案例3: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刊登招录行员广告,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2002届应届毕业生蒋某,身高为达规定的高度,虽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却无法成为招录对象。 案例4:北京某商场2000年10年规定,其所有在职的和新招聘的导购人员必须具备“35岁以下、北京市城镇户口”的条件,否则不予录用。,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

9、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从本位思想看劳动法律关系,1、一元法律结构与国家本位 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 2、二元法律结构与个人本位 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 3、三元法律结构与社会本位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3、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4、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独立体

10、系。 5、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独特的调整方法。私法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私法规范,公法是强制性的规范即法定主义。劳动法是用及其严密的法定内容来限定约定的内容,这种调整方式保留了约定内容但并不完全的意思自治。通过国家干预,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私法权利进行限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保障健康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3、特有的调整原则。私法遵循的是“平等协商”、“契约自由”原则,公法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后者,产生了一系列

11、独特的调整原则。如保护弱者、倾斜立法。,4、有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 从劳动法规构成形式来看,既有劳动法典又有单行法规;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还有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法。 5、有独特的法律责任。 社会法的出现,使“过错责任”的经济、伦理基础受到动摇。实际上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开始出现了融合趋势,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惩罚性赔偿”、“两罚制”。,如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十四条:用人

1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 1993年,26岁的郭小姐进入该县永新制鞋厂,该厂规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准生小孩,否则一律开除。急于上班的郭小姐不敢表示异议。1995年6月,郭小姐怀孕了,于是将情况告诉了主管厂长,但是主管厂长并未表示异议。同年10月,当郭小姐将请产假的假条交给主管厂长时,主管厂长以郭小姐违背入厂时的厂规为由,将其开除。,二、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以规范劳动行为、调整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并以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

13、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第四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中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的 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和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贯穿始终、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

14、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宪法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第五节 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框架,一、劳动法的渊源二、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渊源,(一)宪法 (二)法律(基本法律如劳动法、单项法律如工会法、劳

15、动合同法) (三)行政法规(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商保险条例 (四)部委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六)国际劳工公约(截止2007年底我国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七)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劳动法的体系,(一)促进就业制度 (二)劳动合同制度 (三)集体判断与集体合同制度 (四)劳动标准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五)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八)劳动监察制度 (九)法律责任,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

16、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为革命以后,劳资关系日益趋紧张,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法”,“工厂立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 的“工厂立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劳动法的产生。 1847年英国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

17、 1848年瑞士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其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外国劳动立法简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这一时期的立法较初级阶段有以下进步:,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一般都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的经济部门。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

18、法,中国劳动立法简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经济恢复的劳动立法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中国劳动立法简况,1、劳动就业方面 2、工资制度方面 3、劳动保护方面 4、劳动保险方面 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6、职业技能 7、劳动纪律方面 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 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 10、劳动监察方面,国际劳动立法,一、

19、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它设有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一)国际劳工组织(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组织,1.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6月由参加巴黎和会各国的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员国。,2.根据及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它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

20、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正义。,3.特点: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4.主要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赏设秘书处)。,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立法形式: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

21、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3、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方面。(2)就业政策方面;(3)工作条件方面;(4)社会保障方面;(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7)劳动管理方面;,4、我国批准了的国际劳工公约: (1)1987年批准 (2)1990年批准的 (3)1990年批准的,第三章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案例教学(略),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某民办大学有名教师因上课迟到五分钟,该大学将其解雇。 1、民办大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吗? 2、上述劳动关系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

23、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

24、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2、劳动合同法依照执行范围 第二条 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3、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

25、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法的特别适用范围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 沈某被某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人招用为服务员,该承包人是公司员工,职工食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沈某与公司及职工食堂均没订立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2008年4月,沈某因患病请病假,职工食堂以

26、此为由将其辞退,发生劳动争议。 问:两者是否建立劳动合同?,案例:2007年6月,有媒体报道山西洪洞县王某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开设砖窑,交给衡某承包经营。该砖窑拐骗30余人,雇用打手强迫被骗人员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无任何劳动报酬,造成多人伤亡。 另据报道,山西给类黑砖窑有上千座,其中还有上千名被拐骗童工。,4、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包括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2)农村劳动者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自然人用工,第二节劳

27、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 劳动合同的分类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概念,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16条第1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1)用人单位:财产条件、物质技术条件、组织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适格主体,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视为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获得用人单位委托的。 (2)劳动者:年龄条件、智力条件(文化基础

28、条件、职业准入资格、健康条件),2.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是必须由特定的劳动者来履行的合同,而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持续性劳动行为决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重要意义。,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这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即合同有效期已经开始,合同也已经履行,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相对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无需承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其他时间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正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组合的考察期,目的

29、是使这两大要素实现最佳组合,取得最佳劳动效果。,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陈刚是一名刚从大

30、学毕业的学生,他被蓝天贸易公司聘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打六折,试用期满后,按正常工资发放。 三个月后,陈刚在网上查询,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O。进询问企业人事部门答复“由于你在试用期内,企业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不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该约定、答复是否合法?,陈晨到一家外资公司面试后,公司与陈晨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见,工资打六折,而且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晨想,先进公司再说,反正试用期只有三个月。于是他与公司签订了这份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但三个月过去后,公司却以陈晨在试用期中表现不佳为由拒绝继

31、续雇用他,要他立刻离开公司。 问题:此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过程得以实现。劳动者从事劳动只在于完成生产过程,而不是为了得到劳动后所生产的产品。换言之,劳动者只对劳动过程负责,而不对劳动过程之外的劳动结果负责。,案例:赵某于1996年11月至12月由昆明某公司安排在驻某省外一单位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不支付赵某工资。赵某多次讨要工资,该公司认为产品未卖出无法用现金支付,该公司只同意用实物抵作工资,否则不予支付。 问劳动者能否拒绝单位以实物冲抵工资。,5.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这种法

32、定性一方面表现在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劳动合同内容只能在法律标准限度内选择。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责任归属上。,6、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 延续性表现在: (1)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对用人单位仍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 (3)合同效力消灭(解除、终止)后,只能向后消灭,而不能向前追溯。,案例:陈明在一家快递公司分拣邮件。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劳动纪律手册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要受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包括:因自身工作

33、疏忽、分拣失误,造成客户重大损失;盗窃客户邮件等情形。 陈明第一个月上班勤恳,并于当月领到了他的第一份工资。第二个月由于大意,将一份邮件掉在办公室的缝隙里。等到发现,早已过了投送日期,导致客户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为此不得不支付一笔赔偿金。公司决定将其除名,并收回上个月发给陈明的工资,作为惩罚。,焦点: 1、公司能否因为陈明的工作失误将其除名; 2、公司能否收回已经于上个月发放给陈明的工资。,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有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1.全日制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固

34、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35、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36、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日制工时的劳动者应当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报酬可以计时也可以是计件。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短、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

37、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就。法律对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根据不同情形作了不同规定: (1) 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

38、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要约 二、承诺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防止就业歧视。 2、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3、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

39、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王成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经过人才市场找到了一家外资制药企业。经过面试王成收到了该公司的回复,告知他已经被录用了,同时告知他“请于收到通知之日起的第5日到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制药公司对员工的健康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王成检查结果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此结果与王成之前在学校体检结果相同。制药公司收回了关于录用王成的决定,转为不予录用。 问题:制药公司是否可以以王成是

40、“肝炎病毒携带者”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6岁的高先生原是上海一家电脑公司的工程师。2008年5月在顺利通过比德公司的录用测试后,高先生得到公司部门经理的答复,可以接受他任职。5月1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的高先生来到北京比德公司参加了培训、体检。6月1日,他拿到体检结果显示:乙肝小三阳。6月4日,高先生到公司报到,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让他回去等消息。 高先生认为,比德公司的行为使他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无收入来源,并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痛苦。为此,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庭审中,比德公司对解释不予录用高先生的原因时说,拒绝录用高先生

41、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而是他未参加5月16日至5月18日的培训及培训后的测评,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 经法庭查明高先生体检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李玲毕业后与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

42、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简单:劳动合同从2007年7月30日至2008年7月30日,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内容是打字员兼前台接待,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李玲工作3个月后发现该公司经营不规范,还任意可口员工工资,她曾经被莫名其妙地扣掉一部分工资,她决定辞职。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本月工资时,公司人事部的答复:“由于原先签订的合同缺乏违约责任这一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所有其可以离开单位,但不能支付本月工资。” 问题:答复是否合法及其理由?4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规定了救济条款。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43、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报酬条款: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双方对劳动报酬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社会保险条款: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44、。 提示: 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约定条款(选择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违约金条款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 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45、定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1、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限制的理由: (1)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高昂的超过用人单位实际的直接损失的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权利。 (2)用人单位用高昂的违约金约束人才的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义务,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基于人身自由有权选择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2、培训协议与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

46、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培训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培训的费用、培训期限及服务期等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下约定服务期,是约定违约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是针对特定的岗位或职务的员工进行的日常培训之外的培训。,服务期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何界定培训费用。实

47、施条例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培训期间给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属于培训费用。 (2)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范围。劳动合同法22条第二款: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未遵守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给付违约金的情形: a、试用期间离职,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劳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48、解除劳动合同。 b、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支付违约金。(38解除条款)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调。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案例:杨某为某知名高校信息技术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被A公司录用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杨某到公司报到后,被选派前往美国某科技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所有的培训费及交通费,培训期间杨某的工资、福利照发”,而“培训完成后,杨某应该在A

49、公司服务5年,如杨某违反该服务期约定,须支付相当于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3个月的培训期满后,杨某从美国返回原公司上班。回国后国内另一著名公司的开出高薪,引诱杨某跳槽,杨某权衡再三,提前3日书面通知A公司要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杨某是否应当赔偿A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商业秘密 a、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特点: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的特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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