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收,国际结算方式之二,本章主要内容:,一、托收概述 二、托收的分类 三、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四、托收中的融资 五、托收统一规则,第一节 托收概述,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 出口商主动催收款项,属于逆汇,付款人 (进口商),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 (出口商),买卖合同,(1)发货,(2)委托,(3)委托,(4)提示,(5)付款或承兑,(6)付款,(7)结汇,二、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
2、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3代收行(Co
3、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代收行的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
4、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委托人 (出口商),付款人 (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无契约关系,委托(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一)定义: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二)主要内容: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 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 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一般
5、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明确是否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就不得交单。,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 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collection order),(一)定义: 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
6、指示。,(二)内容:,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2)交单条款。,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托收行在缮制托收指示书时,应将交款指示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交款指示是托收行对代收行在款项收妥后如何汇交的指示。,托收指
7、示中的收款指示,进 口 代 收 行,出 口 托 收 行,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行,OC/collection advice-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 with you under you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贷记报告单-你行账户已被贷记,进 口 代 收 行,出 口 托 收 行,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时,借记代收行账户,账户行,开户行,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8、 cable/airmail to debit youre a/c with us.,支付委托书-我行授权你行借记我行账户,借记报单-你行账户已被借记,帐 户 行 X,出 口 托 收 行,3、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账户时,托收行在国外X银行开立账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贷记托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行,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proceeds to X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 with them under thei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贷记报单
9、-你行账户已被贷记,进 口 代 收 行,款项汇至你行贷记托收行账户,第二节 托收的种类,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1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2光票托收的程序,(1)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 (2)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 (3)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
10、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 (4)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 (5)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付款人 (进口商),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 (出口商),(1)发货,(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5)付款或承兑,(6)付款(贷记通知),(2)光票和托收申请书,(4)提示光票,(7)结汇,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
11、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实质要件: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付款人 (进口商),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 (出口商),(1)发货,(6)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8)D/P付款,(11)付款(贷记通知),(4) 汇票、单据和托收申请书,(7)提示跟单汇票,(12)结汇,(1)合同,轮船 公司,(3)取得单据,(5) 回单,D/A承兑后到期付款,(10)提货,(9)交出提单,三、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
12、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 托收格式中应表示: 1、该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 2、该托收应被代收行视为是从寄单行收到的,跟单托收的条件,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一)即期付款交单程序(D/P),付款人,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1,2,3,4,5,6,7,8,(二)远期
13、付款交单程序(D/P),付款人,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1,2,3,4,5,6,7,8,9,10,(三)承兑交单程序(D/P),付款人,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1,2,3,4,5,6,7,8,9,10,托收的特点,1、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2、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3、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4、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第三节 托收风险,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 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不同的。,从跟单托收看,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
14、所有。 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 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的
15、风险损失是托收款和银行费用。,二、托收风险的来源,托收风险主要来自于: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 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三、托收风险的防范,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与托收业务关系交密切的主要是进口国家的银行(代收行)是否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以及如何处理这类业务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 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第四节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 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
16、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 出口押汇的特点: 目的是融资;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有追索权,2、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二)对进口商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是D/P的变通。 2、凭银行担保提货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
17、,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
18、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案例解析,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
19、得知 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所以,在本案
20、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
21、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分析: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3、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