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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667651 上传时间:2019-08-22 格式:PDF 页数:47 大小:1.4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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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市城乡规划局 目 次 1 总则 1 2 建设用地 1 3 开发强度 4 4 建筑间距 5 5 建筑退让 8 6 建筑与景观风貌 10 7 配套设施 12 8 绿地控制 27 9 公共交通与停 车 29 10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 11 附则 36 附录一:术语释义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 1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淮南市城

2、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 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 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 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

3、增加大类用地类别。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规划新增 5 个中类、 3 个小类和 3 个小小类用地 ,详见表 2.2.1。 表 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国 标 大类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类别名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R Ra 老年公寓用地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2 Rb 商住综合用地 住宅混合商业、商务等功能的用地,一般情况下,住宅的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 50% ,并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 90% A A33a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A33b 初中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A33c

4、 高中用地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用地 A54 康复护理用地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 、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用地 A61 养老设施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含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上的设施用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等 B Ba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 Br 商住综合用地 商业、商务混合住宅等功能的用地,一般情况下,商业的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 50% ,并不大于 总计容面积的 90% M Ma 生产研发用 地

5、 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 兼具小规模生产、管理功能的用地 U U3a 人防设施用地 城市人防设施用地 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 2.3.1 一类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 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 10%。 2.4 土地混合使用规定 2.4.1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 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4.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

6、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4.3 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应将混合用地的主要用途列出,并明确兼容性、兼容量等内容。土地混3 合使用宜参照表 2.4.1 执行。 表 2.4.1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 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 R) 一 类居住用地( R1) A4 二类居住用地( R2) A1 B1, B2, A4 三类居住用地( R3) A1 B1, B2, A4, M1, W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商业用地( B1)

7、 R2 商务用地( B2) 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 地( A) 文化设施用地( A2) A1, B2, A4, A3 体育用地( A4) A1, B2, A4, A3 工业用地( M) 一类工业用地( M1) W1 A1, B2, R3 二类工业用地( M2) W1 物流仓储用地( W) 普通仓储用地( W1) M1 A1, B2, R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轨道交通用地( S2) A1, B1, B2, R2 A4, A3, R3 公用设施用地( U) 供应设施用地( U1) G1, A4, S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2) G1, A4, S4 注: 1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8、,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 2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 3 其它确需使用的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5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2.5.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 低层建筑 1000 。 2 多层建筑 2000 。 3 高层建筑 3000 。 2.5.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4 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 因城市

9、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 因周边地块改造、建设已经完成且无法合并的。 2.6 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 2.6.1 居住建筑的底 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设农贸市场;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宜设置小型商业设施以及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的混合性建筑。 3 开发强度 3.1 适用用地类型 3.1.1 本通则主要为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及镇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用地( W)四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公用设施

10、用地( 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由政府依据实际建设 需要另行确定。 3.2 居住用地容积率 3.2.1 依据城市开发强度分区与高度分区,居住用地( R)建筑限高确定后,其容积率上限不应大于 表 3.2.1 中规定的各个建筑限高所对应的最大容积率。 表 3.2.1 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表 建筑高度(米) H27 H27 最高容积率 1.0-1.6 2.5 3.2.2 单独出让的小地块(用地面积不大于 1 公顷),或因拆迁量大的旧城改造项目,可酌情提高容积率但不得大于 3.0。 3.3 工业用地 5 3.3.1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0,建筑 密度不低于

11、 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产业除外。 3.3.2 绿地率不得超过 1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集中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 3.3.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4 建筑间距 4.1 总体要求 4.1.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4.1.2 住宅、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居住用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

12、等国家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且不宜东西向布置。 4.1.3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依据间距系数法确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2 小时。 4.1.4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4.1.5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现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

13、标准 GB/T 50947 相关规定。 4.1.6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4.1.7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6 距控制;大于 45 度布置时,其最窄 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1.8 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4.1.9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4.1

14、.10 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相关规定要求。 4.1.11 旧城改造区,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4.2 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4.2.1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 多、低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3 倍,且均不小于 15m。 2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应不小于15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 m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高

15、度不大于 60 m 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m;建筑高度大于 60 m 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 0.5 倍,旧城区改造可在此标准上降低 5 m 执行并不小于 30 m。 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m;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 m。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 m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3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规定: 1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 2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

16、按多、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 3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2.4 住 宅建筑山墙间距规定: 1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6 m。 2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7 不宜小于 15 m。 4.3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4.3.1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4.3.2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1 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卫生等间距,且应不小于 6 m。 2 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

17、,且应 不小于 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 15 m。 4.3.3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4 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4.4.1 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 18 m;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18 m。 4.4.2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 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 15 m。 4.4.3 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 一般不小于 12 m。 4.4.4 非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规定: 1 多、低

18、层建筑之间不应小于 6 m。 2 高层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应小于 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 15 m。 4.4.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2 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 1.5 倍 )。 4.4.6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 小时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 层建筑高度的 1.5 倍 )。 4.4.7 建筑高度为 100 m 以上超高层建筑,建筑间距计算中建筑高度涉及倍数控制条款时,其建筑高度按 100

19、 m 进行计算。 8 5 建筑退让 5.1 一般规定 5.1.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两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卫生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规定。 5.1.2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 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 5.2 退让用地边界 5.2.1 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1 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 3 m。

20、 2 高层建筑山墙离界距离不小于 10 m。 3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四章相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5.2.2 相邻地界为已建成(含已批)的住宅建筑,除应符合上述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5.2.3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 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结构 ) 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5.3 退让城市道路 5.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 5.3.1

21、所列值。 表 5.3.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道路类型 红线为 60 m 及以上主干道路 红线为 40 m 60 m(含 40 m)道路 红线为 25 m 40 m(含 25 m)道路 红线为 25 m 以下城市道路 新区 老区 新区 老区 新区 老区 新区 老区 9 多、低层建筑退让 25m 20m 20m 15m 10m 8m 8m 5m 高层建筑退让 25m 20m 20m 15m 10m 10m 10m 10m 超高层建筑退让 30 m 25 m 25 m 20 m 20 m 10 m 10m 10m 注: 1 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

22、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30 m; 2 对于城市立交道路口,建筑退让匝道距离不宜小于 15 m,其退让范围内,可作为 绿地及公用设施用地。 5.3.2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 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 8000 及以上的商业设施)和旅游服务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0 m,并妥善安排好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5.3.3 后退计算点为沿路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轮廓线。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5.3.4 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

23、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按主要道 路要求,并宜增加 5 m 执行。 5.3.5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 20 m 以下的(含 20 m)不小于 1.5 m, 20 m 以上的不小于 3 m,道路两侧有防护绿地的应沿绿线设置。 5.3.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1 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2 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地下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 。 3 特定 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4 为了保护原有街道

24、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5.4 其他规定 10 5.4.1 沿城市绿线、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绿线的距离不小于 5 m,后退蓝线的距离不小于 10 m,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 5.4.2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其退让距离范围内的用地应作为防护绿地。 1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 50 m。 2 铁路干线两侧建筑(铁路附属工程除外)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 30 米 。 3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边线距离应不小于 20 m。 5.4.3 沿公路两侧(城区、镇区以外区域)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规定如下: 1 国道、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 50 m。

25、2 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 20 m。 5.4.4 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1 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0 千伏及以下 5 m; 10 110 千伏 10 m; 220 千伏 15 m; 500 千伏 20 m; 1000 千伏25 m。 2 地下电缆保 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 0.75 米。 6 建筑与景观风貌 6.1 城市天际轮廓线控制 6.1.1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

26、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6.1.2 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控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群。 6.1.3 临山脚 300 m 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天际轮廓线呼应山形。 6.1.4 历史文化保护区天 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11 6.1.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天际线的控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2 居住建筑景观建设的规定 6.2.1 居住建筑沿街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

27、 60 m。 6.2.2 同一区域住宅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6.2.3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 调统一。 6.2.4 新建居住小区实行各种管线、空调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围墙透空透绿,并注意景观要求; 6.2.5 住宅底层不应设置院墙;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6.2.6 沿城市主次干路建设居住建筑的,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6.2.7 居住建筑底层、中部及屋顶宜设置架空层

28、、休闲活动平台等开敞空间。架空层用作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息设施等公共用途。以上用途架空层(不含局部架空) 其建筑面积(含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门厅及过道等围合部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架空层应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低于2.2m,不得围合封闭(建筑中部架空层应设置围栏)、改变使用功能或出售、出租。 6.3 商业设施沿路建设的规定 6.3.1 沿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限制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商业设施沿次干道、支路进行建设;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6.4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12 6.4.1 建筑室外装修应对单体建筑进行整体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沿街建

29、筑立面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 、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屋顶装修应符合日照、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6.5 围墙的设置 6.5.1 办公、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不宜修建围墙。 6.5.2 居住区、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应透空设置,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油库、水厂、工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不宜大于 2.2 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6.6 绿色建筑 6.6.1 以山南新区为试点,推广绿色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建。 6.6.2 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7 配套设施

30、7.1 公共服务设施 7.1.1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应考虑城市公共管理层级、设施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规模等因素,城市按照“市级、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四级配置。因相关原因不适用以上分类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减少相应层级,实现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布局。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开发建设规模、居住人口等因素配置。 7.1.2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依据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对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实线 控制、虚线控制、指标控制”等差别化的控制方式,以保证规划管理实施的“刚性与弹性”。 7.1.4 公共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

31、中教育、职业教育、13 特殊教育设施等类型。具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完中等设施。 表 7.1.4-1 公共教育设施配置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 配置 社区级 配置 学前教育 幼儿园 初等教育 小学 中等教育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 盲 /聋哑学校 陪智学校 表 7.1.4-2 公共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备注 建筑面积 ( /处) 用地面积 ( /处) 寄宿制高中 36 班 2700032400 450005040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取值为 21 2.每班 50 生 3.生均用

32、地面积 25 28 4.生均建筑面积 15 18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班、48 班、 60 班 48 班 3600043200 6000072000 60 班 4500054000 7500084000 普通 高中 18 班 1080013500 198002250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取值为 21 2.每班 50 生 3.生均用地面积 22 25 4.生均建筑面积 12 15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 30班、 36 班 24 班 1440018000 2640030000 30 班 1800022500 3300037500 36 班 2160027000 3960045000 初中

33、24 班 1200015600 240003000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取值为 30 2.每班 50 生 3.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25 ,城市中心城区不低于 20 4.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0 13 初中宜设 24班、 36 班、48 班 30 班 1500019500 3000037500 36 班 1800023400 3600045000 48 班 2400031200 4800060000 九年一贯制学 36 班 1344021840 268803864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小学取值为60,初中取值为 30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 3614 校 45 班 168002730

34、0 3360048300 2.小学每班 45 生,初中每班 50 生 3.生均用地面积 16 23 4.生均建筑面积 8 13 班、 45 班、54 班 54 班 2016032760 4032057960 小学 18 班 56709720 113401782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取值为 60 2.每班 45 生 3.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22 ,城市中心城区不低于 14 4.生均建筑面积(不 含学生宿舍)7 12 小学宜设 24班、 30 班、36 班 24 班 756012960 1512023760 30 班 945016200 1890029700 36 班 1134019440 2

35、268035640 48 班 1512025920 3024047520 幼儿园 6 班 2037 3060 1.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取值为 30,每 0.6 万人口服务区域内,设 6 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 1000 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2.每班 30 生 3.生均用地面积 15 17 4.生均建筑面积 10.4 11.4 幼儿园、托儿所宜设 9 班、12 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9 班 2898 4320 12 班 3749 5400 盲校 9 班 7140 15419 每班 8 12 生为宜 18 班 12515 23244 27 班 17482 30503 聋校 9 班

36、 6664 15378 18 班 11442 22994 27 班 17214 31991 培智学校 9 班 5071 13165 每班 8 生 18 班 8610 19061 27 班 11721 24361 中等职业学校 24000 40000 1.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33 2.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7.1.5 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室)等设施。 表 7.1.5-1 公共文化设施配置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 配置 社区级 配置 博览文化

37、 图书馆 文化馆 博物馆 科技馆 15 群众文化 青少年活动中心 妇儿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综合文体活动站 注:“”应在该级别配置;“”可在该级别配置。 表 7.1.5-2 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 /处) 用地面积 ( /处) 图书馆 大型(服务人口150 1000 万人) 11000 80500 中型(服务人口30 120 万人) 4500 13000 小型(服务人口5 20 万人) 1200 5000 文化馆 大型(城市人口50 万人) 4500 6500 服务人口不足 5 万人地区,可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 中型(城市人口

38、20 50 万人) 3500 5000 小型(城市人口5 30 万人) 2000 4000 科技馆 大型(城市人口200 400 万人) 75 /万人 42857 建筑密度宜为 25 35%,容积率宜为 0.7 1 中型(城市人口100 200 万人) 75 80 /万人 21429 小型(城市人口50 100 万人) 80 100 /万人 11429 博物(展览) 大型 14286 建筑密度宜为 25 35%,容积率宜为 0.7 1 中型 10000 小型 5714 青少年活动中心 4000 10000 建筑密度宜为 25 35%,容积率宜为 0.7 1 妇儿活动中心 2000 10000

39、老年活动中心 1000 4000 2000 8000 建筑密度宜为 25 35%,容积率 0.5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1000 6000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设置,可不单独占地 综合文体活动站 400 600 16 7.1.6 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综合体育场、综合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广场)、社区户外运动场地、全民健身苑等设施。 表 7.1.6-1 公共体育设施配置表 设施类别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 配置 社区级 配置 综合体育场 综合体育馆 游泳馆 全民健身中心 体育公园(广场) 社区户外运动场 室外健身场 注:“”

40、应在该级别配置;“”可在该级别配置。 表 7.1.6-2 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 /处) 用地面积 ( /处) 综合体育场 大型(城市人口100 万人) 4000 86000 122000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中型(城市人口50 100 万人) 75000 86000 中型(城市人口20 50 万人) 64000 84000 小型(服务人口10 20 万人) 50000 63000 综合体育馆 大型(城市人口100 万人) 3000 11000 20000 中型(城市人口50 100 万人) 1100

41、0 14000 中型(城市人口20 50 万人) 10000 13000 小型(服务人口10 20 万人) 10000 11000 游泳馆 大型(城市人口100 万人) 13000 17000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中型(城市人口50 100 万人) 13000 16000 中型(城市人口20 50 万人) 12500 17 小型(服务人口10 20 万人) 12500 体育公园(广场) 结合城市公园健身,实现体绿结合 全民健身中心 大型 8000 12000 20000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5000 中型 8000 10000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3500 小型

42、1000 室内、室外体育场地不少于500 1000 社区户外运动场 服务人口不小于1 万人 3000 10000 服务人口不大于 0.5 1 万人 150 30000 服务人口不大于0.5 万人 200 1500 7.1.7 公共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卫生设施、医疗服务设施两类。其中:公共卫生设施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设施。医疗服务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以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表 7.1.7-1 公共医疗设施配置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 配置 社区级 配置 综合医院 综合

43、医院 中医院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 其他专科医院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机构 急救中心 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注:“”应在该级别配置;“”可在该级别配 置。 18 表 7.1.7-2 公共医疗设施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 /床) 用地面积 ( /处) 综合医院 200 300 床 80 23400 35100 一般不宜建设 1000 床以上的超大医院, 1000 床以上可参照执行 400 500 床 83 46000 57500 600 700 床 86 67800

44、 79100 800 900 床 88 88000 99000 1000 床 90 109000 中医院 60 床 69 72 2880 6900 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 1.5 之间 100 床 72 75 5000 12000 200 床 75 78 10400 25000 300 床 78 80 16000 39000 400 床 80 84 22400 53333 500 床 84 87 29000 70000 妇幼保健院 1000 床 126 110100 400 500 床 122 46000 57500 200 300 床 120 23400 35100 传染病医院 150 床 80 82 19500 250 床 80 31250 400 床 78 80 48000 精神专科医院 70 199 床 58 200 499 床 60 500 床 62 其他专科医院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大型 70 容积率宜为 1.0 2.0 中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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