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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1-03R5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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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C-61-FS-2014-03R5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2014 年 8 月 13 日 编制部门: FS 批 准 人: 万向东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 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 修订说明 本咨询通告第 四 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 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 AC-61-17) ;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

2、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 ;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4、 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 2 4.1自本咨询通告第 五 次修订之日起,所有驾驶员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统一如下: PIC 机长资格 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CP 副驾驶资格 Co-pilot Qualification IR 仪表等级资格 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Cat II II类仪表运行许可 Category II Pilot Authorization Cat III III

3、类仪表运行许可 Category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FR 定期检查 Flight Review PC-PIC 机长熟练检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Pilot-in-Command PC-CP 副驾驶熟练检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o-Pilot PC-IR 仪表熟练检查 Instrument Proficiency Check PC-Cat II II类仪表运行熟练检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 Pilot Authorization PC-Cat III III类仪表运行熟练检查 Pr

4、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SI 运动教员 Sport Instructor FI 基础教员 Flight Instructor FII 仪表教员 Flight Instructor-Instrument TRI 型别教员 Type Rating Instructor 4.2 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完成 训练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的,填写 PIC;对于仪表等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的,填写 IR;完成副驾驶训练并通过考试的,填写 CP;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并通过 II类或 III类仪表运行实践考试 的驾驶员

5、 ,在执照记录本填写 Cat II或 Cat III。 4.3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若仅履行其私有权利,按照 CCAR-61.57条完成定期检查的,填写 FR。 4.4 熟练检查 4.4.1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 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3 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 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 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 4.4.2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如符合机长经历要求,可直接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如机长经历不足,则可以在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PIC,并在备注栏注明“升级”,之后可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直至满足要求;如在其下一次熟练检查之前仍未满足机长经历要求的,可在通过机长熟练检查后,继续在其商用驾驶 员执照上签注 PC-PIC,直至满足经历要求。 4.4.3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 B-737型别等级,可使用 B-737-300、B-737-800等该型别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多发等级,可使用 PA-42、 Y-12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

7、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4.4.4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担任,对于按照CCAR-121或 CCAR-135运行 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担任;担任熟练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是按照经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后批准。 4.5 对于完成仪表熟练检查的,填写 PC-IR;完成 II类或 III类仪表更新课程或熟练检查的,填写 PC-CAT II或者 PC-CAT III。 4 4.6 对于进行基础教员等级更新的, 填写 FI; 对于进行仪表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 FII; 对于进行运动教员等级

8、更新的,填写 SFI;对于型别教员等级 执照 持有人, 如果通过了其型别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则其所 有型别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 , 填写 TRI。 5、 境外型别等级训练 5.1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取得境外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或 仅使用 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 获 得 CCAR-142部合格证 并取得考试权 ; 对于 未取得考试权的142训练中心 或经局方认可 的训练机构, 局方 应 指派委任代表或有资质的监察员 实施考试 ; 如 国内缺乏相应型别等级的 考试员而需使用外籍考试员, 须由局方派出能够进行英语交流的飞行标准运行监察员同时考试。

9、考试前要求外籍考试员熟悉中国民航局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使用中英双语实践考试工作单,由外籍考试员和监察员共同填写,外籍考试员提交 民航当局颁发或出具的型别等级考试员 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5.2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 仅使用 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 CCAR-142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 “ 由 外籍考试员实施 ” ; 5.3仅使用境外训练中心设备实施训练的,其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 CCAR-60部合格证; 5.

10、4在境外训练并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如回国后换发执照的5 实践考试实施有困难,例如水上飞机、飞艇,经局方批准,可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如果仅在中国执照上增加某个等级,而不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则该训练课程需取得局方单独批准,并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实施实践考试的外籍考试员须提交相应 的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6、 复杂飞机训练 申请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需在多发复杂飞机上完成 10小时带飞训练;申请单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可以使用多发复杂飞机替代单发复杂飞机实施带飞训练。 7

11、、 飞行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执照 7.1 飞行学生在进行飞行训练之前,应按照 CCAR-61 部 D章的规定,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未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学生不得参加飞行训练。任何人员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多驾驶员机型的航空器进行单飞训练。 7.2 在完成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的训练后,应按照 CCAR-61部 F章的规定,申请办理私用驾驶员执照。学员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至少应持有相应航空器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 8、 执照的重新申请 、 补发 和更新 8.1 2003年以前版本的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新版执照的,可以承认其飞行经历,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后可以颁发新版执照。 8.2

12、 2003年以前版本的 飞行教员 合格证 作废 。 8.3 对于被取消型别等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该型别等级,应该按照6 转机型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考试;对于被降级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应按照升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对于被降级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应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 8.4 对于申请按照 CCAR-61部第 61.69条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办理临时执照的申请。如果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已过期,还应通过实践考试后方可办理临时执照。 8.5 根据 CCAR-61

13、部规定, 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 ,按 CCAR-61部 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8.5.1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 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8.5.2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 但 所有等级超出检查有效期, 仅 语言能力没过期的除外 。 8.5.3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 所持有等级之一的 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 执照 过期 12 个月以上的, 还应 通过相应的 理论 考试 。 9、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限制 9.1 依照 CC

14、AR-61部 I章申请办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满足相关飞行经历、航空知识要求,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或依据持有的7 外 籍执照,可申请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9.2 仅通过了适用于 CCAR-135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 持照人不得在 CCAR-121部运行中担任机长 ” 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 CCAR-121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9.3 对于飞行经历不满足 CCAR-121部第 121.417条 “ 训练进入条件 ” 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 持照人不得在 CCA

15、R-121部 XX型别运行中担任机长 ” 的限制;在申请人满足该条相关要 求,经过升级训练并通过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10、 训练时间计算 10.1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10.2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 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施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 10.3 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 50%计入各自的训练8 时间。 11、 咨询通告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 2014年 9月 1日起实施,原 AC-61FS-03R4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2年 6月 13日发布)同时废止,本咨询通告下发之前所发传真电报相关内 容与本咨询通告不符的,以本咨询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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