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编号: _ 甲方 : _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缴存单位):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等规定,为方便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甲乙 两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乙方同意甲方从 _年 _月起定期在乙方指定账户扣划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额 。 二 每个月的 日为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托收日,乙方应在托收指定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额用于支付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因乙方账户冻结、销户或者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托收住房公积金,导致乙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甲
2、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账户当月托收住房公积金款项不成功的,乙方应当在次月补缴该月因托收不成功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 乙方如变更指定账户,应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五 乙方若需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六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 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乙 两 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 两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账户信息表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户 名 地 址 电 话 甲方( 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 乙方(单位公章)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_ 年 _月 _日 _ 年 _月 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