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作业票管理制度1.0 目的为了严格临时用电的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0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个车间、部室临时用电。3.0 职责3.1 机电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3.2 安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3.3 电工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3.4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4.0 程序和要求4.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4.2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或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
2、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3 危害识别4.3.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4.3.2 将安全措施填写责任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4.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4.1 施工单位负责人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2 电工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3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4.5 作业安全措施4.5.1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单位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企业公用电网。4.5.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工作业人员,
3、应持有电工作业证。4.5.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在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
4、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 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5.4 电工班应进行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4.5.5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4.6 许可证管理4.6.1 临时
5、用电许可证一式两份,第一份有签发单位留存,第二份施工单位留存。4.6.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4.6.3 在作业票本办完后上交到安环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5.0 考核5.1 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给予责任人 50-500 元现金处罚。5.2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3 如发现无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人员从事临时用电作业,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 50-500 元现金处罚。5.4 如发现临时用电单位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或任意增加用电负荷、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给予责任人 100-500 元现金处罚。6.0 相关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