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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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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会”议事规则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以章程约定的表决形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应按照以下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并告知会议内容。股东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2、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a、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1)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2)审议批准增减股东和股东股权转让方案;(3)审议批准设立异地分所分公司;(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年度财政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劳动报酬等方案;(7)审议批准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

3、普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b、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1)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或清算;(2)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3)审议批准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4)修改章程;(5)审议批准加入国际成员所;(6)选举和更换董事长主任会计师;(7)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事务所的重大决策。董事任期由事务所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

4、和主持。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任期内若确需变更,应按股东会议规则办理。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需提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并告知会议内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度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业务发展计

5、划和业务发展目标;(4)决定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5)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及劳动报酬等方案;(6)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7)拟订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8)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拟订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10)拟订重大资产购置方案;提名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候选人或解聘董事长主任会计师方案;(11)经主任会计师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12)拟订增减股东和股东股权转让方案;(13)拟订设立异地分所方案;(14)拟订加入国际成员所方案;(15)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务所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二名一般股

6、东和一名员工代表组成,事务所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监事。董事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由事务所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长或首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年终向股东会提交工作报告。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事务所财务;(2)监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决议形成及执行章程决议的情况;(3)监督事务所董事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所职务时,如有损害事务所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4)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6)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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