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GB50057-1994 规定,建筑物按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下列三类。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对于工业建筑物,如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下列建筑物:1)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的建筑物。2)具有 0 区、1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对于工业建筑物,如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下列建筑物:1)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2)具有 1 区、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对于一般民用建筑物,为年预计雷击次数 N0.3 的建筑物。3、第三类防
2、雷建筑物(1)工业建筑物:1)根据雷击后对工业产生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址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的环境。2)年预计雷击次数 N0.06 的一般工业建筑物。(2)民用建筑物:1)年预计雷击次数 0.3N0.06 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等。2)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的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 15 天的地区,高度可为 20m 及以上) 。在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区、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 90d/a 的地区)或者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类别。4、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在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 90d/a 的地区)或者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重要建筑物,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