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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4托管协议范本.docx

  • 上传人:涵涵文库
  • 文档编号:9601879
  • 上传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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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托管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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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九、基金收益分配 21十、基金信息披露 22十一、基金费用 2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十五、禁止行为 30十六、基金

    2、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十七、违约责任 3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二十、其他事项 36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7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3、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2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4、本:人民币 3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755-82763888(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彭纯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5、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托管协议3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6、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4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7、、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

    8、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

    9、闭期的最后一日;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托管协议5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10、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11、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2、。除上述第 3) 、10) 、13) 、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托管协议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13、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4、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15、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16、,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7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17、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18、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19、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协议8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20、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托管协议9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21、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22、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托管协议10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其他投资所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23、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

    24、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

    25、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托管协议11务。(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26、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27、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28、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协议12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托管协议13

    29、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

    30、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31、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

    32、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托管协议14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33、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

    34、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35、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托管协议15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36、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资金划拨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37、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

    38、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协议16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39、,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

    40、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不晚于 T3 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41、。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托管协议17(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托管协议18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42、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43、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4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托管协议19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净值差错处理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46、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5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47、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48、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托管协议20(三)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双方应每

    49、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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