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 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 1 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 11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
2、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2007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200
3、7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 20 个工作日 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
4、案。 (发改外资201211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8.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发改外资2012 11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9.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009第 10 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
5、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 3%。 (银发2013168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汇出审核材料:账户融资协议、境外参加行的汇出指令。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银发2013168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
6、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10.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009 第 10 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 8%,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银发20092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1.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
7、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银发20092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银发2015250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与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应当明确境外参加行的以下义务
8、: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境外参加行应当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向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银发2015250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12.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银发20092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3.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银发2009212 号中
9、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4.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银行在国际结算流程中的角色和作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银行有以下几类: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加行。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 2017 年15.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 (银发201712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16.直联方式作应当作为主要 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
10、的、应急的接入模式。 (银发201712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17.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 2)和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1)两类。 (银发201712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 2017 年18.每个机构只能创建 1 个管理员。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 2017 年19.根据数据信息特征,跨境人民币信息可划分为 业务信息、结算信息和存量信息。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 2017 年20.企业首次激活和复核由商业银行完
11、成。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 年 21.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 (银发201712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22.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个人账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其中非居民个人账户的收支申报参照居民执行;无需报送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账户间收付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3.境内银行为 NRA 客户提供贸易融资业务的报送,应区分以下情况:银行提供融资且发生 NRA 提款的,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银行
12、提供融资但不发生 NRA 账户提款的,按正常贸易形式报送。银行为 NRA 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包买方为境内银行时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报送;境外行包买时,按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报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4.已发生前期收、付款的的转口贸易,原则上后续结算要遵循“同银行、同币种”的规定。银行为转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如该信用证为同业代开,则企业转口贸易收、付款行应与代理开证的委托行保持一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5.商业银行签注提单、仓单,可以在收、付款或信用证承兑的任一环节进行,签注格式、内容由各行自定,但应包括签注银行标记和签注时间等要素。 (关于进一步
13、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6.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2009第10 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7.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30%的, 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0
14、9第 10 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18.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19.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
15、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0.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X 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1.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 X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 0.5(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2.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
16、益增(减)超过 20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3.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将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
17、务的通知)24.跨国企业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设立资金池的个数、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及其原因等。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关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即可以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和开展业务。 (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5.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在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且变更后的主办企业、结
18、算银行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更新备案材料。 (银发201527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汇出审核材料: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2、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3、资金池专用账户以及已发生流出、流入等在 RCPMIS 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审核原则:1、应通过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2、资金池资金流出的境外接收方只能为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境外成员企业。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入审核材料 :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
19、收款说明。2、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三)审核原则 :1、应通过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2、资金池单笔或累计汇入资金金额均应在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净流入上限内。3、进入资金池的资金应来自于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境外成员企业。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6.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 ,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 外币跨境融资余额*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期限风险转换因
20、子:还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还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 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 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银发2017 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7.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
21、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 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 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 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银发2017 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8.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 27 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 27 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 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
22、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银发2017 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系统重要性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相关资金汇出审核材料:1、 跨境贸易融资到期还款(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2 )贸易融资合同或办理凭证。(3 )贸易融资发生后在 RCPMIS 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2、 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2 )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3 )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4 )跨境担保情况在 RCPMIS 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3、 境外发行债券到期还款(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2 )获
23、准赴境外发债的批复文件。(3 )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和汇入境内情况的相关凭证。(4 )债券发行、资金汇入等在 RCPMIS 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审核原则:1、币种一致原则。即贸易融资的融入资金币种和汇出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内保外贷履约币种与保函币种应保持一致,债券偿还资金币种与发行募集资金币种、资金汇入境内币种应保持一致。2、银行提供贸易融资时,应注重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币种应与实际经营需求匹配。3、贸易融资业务中若
24、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4、银行提供内保外贷对外担保时,应对履约倾向进行审查,控制履约率。中国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内保外贷履约率进行考核,超过平均值的,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9.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 15%。 (2011 第 1 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
25、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30.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011第 1 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注册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 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31.已登记境外企
26、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 30 天 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1第 1 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32.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2011第 1 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33.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银发20183 号中国人
27、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银发2012 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拟办理本登记业务的银行应先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部门申领特殊机构赋码。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
28、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30 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 30 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所涉前期费用登记金额可不受“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30 万美元”的限制,但应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合理规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
29、 6 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 ,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可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 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 。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34.
30、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 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35.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银发2018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 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31、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及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审批类企业” )设立及变更以及关联并购外,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类企业” )的设立及变更由原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针对备案类企业,企业如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变更备案回执(
32、以下简称“回执” ) ,银行可视同其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企业若未提供回执,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针对备案类企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等业务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FDI 专有信息中的“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编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上体现的备案号,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填写为“已备案” , “主管部门批复日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上体现的备案日期。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
33、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 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34、;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可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 。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10.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
35、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36.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银发2018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37.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银发2018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
36、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38.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39.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 办理基本
37、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以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
38、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14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
39、关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外国投资者并购 A 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以上的,被并购 A 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 ”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 ”字样。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 “自颁发之日起 8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
40、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 银行
41、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每
42、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的转让对价款汇入审核材料: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2、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或备案回执。4、股权转让协议。审核原则:1、通过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办理。2、汇入金额不得超过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中的投资金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办理业
43、务。3、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 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0.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发2012 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4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44、)4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43.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银发2012 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44.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
45、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5.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
46、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46.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人民币借款资金汇入审核材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人民币借款合同、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 (银发2012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4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外投资者人
47、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银发2012 165 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48.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银发2012183 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48、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49.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有办理现金业务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银发2012 183 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5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X) 。境外机构 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在相关法规明确之前,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银发2012183 号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51.境外机构(含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主权类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
49、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银办发201615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51.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限额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代理行与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原则上不再设定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 (银发2013 321 号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52.加强事中和事后监测管理,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风险提示、价格调控、临时限额管理等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 (银发2013321 号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53.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