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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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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时间:2012 年 04 月 24 日 访问次数:185浙大发后 20122 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 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

2、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维修经费、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对学校建筑物、道路等进行修缮并直接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或学校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报销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对上述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进行归口管理,学校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房地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立项管理第四条 学校维修经费工程、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项目(一)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须在每年 11 月30 日前将本单位次年需

3、修缮的工程报送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修缮工程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定次年的维修工程计划,经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务会议审批。(二)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年度维修计划,报送计划财务处、 审计处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三)如果计划调整或增减修缮项目,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报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等在开工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立项报告书(含项目预算)及浙江大学计划外修缮工程审批表,完成施工前相关审批手续。第三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 20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

4、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概算。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视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七条 设计需求由使用单位提供,后勤管理处对设计内容及标准进行审定。第八条 预算 5 万元以上且未进行设计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竣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水、电布置图,交后勤管理处和水电保障中心。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九条 20 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按照后勤管理处规定的流程确定施工单位。第十条 20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一)由后勤管理处通过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修缮工程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质量、工程报价、施工工期、质量保

5、证、社会信誉、经济承诺、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二)修缮工程评标小组成员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三)招投标评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工程特点等制定。(四)工程决标后由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本细则中规定的施工单位义务写进合同文本。第五章 工程开工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获得后勤管理处签发的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单后方可进场施工。第十二条 在建项目消防和施工人员管理(一)后勤管理处或使用单位在项目开工前 30 天将消防设计资料递交学校安全保卫处,项目消防报

6、批或报备按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校外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进校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施工时间 30 天以上的,非杭州本地户口的施工人员另须办理杭州市暂住证。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书后,应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工,如遇困难不能组织实施的,应在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说明事由。第十四条 如遇必须立即施工否则将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害的特殊工程和突击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先报告后勤管理处,接任务后可先行施工,24 小时内向后勤管理处补办施工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已定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

7、自更改。第十六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付款程序。(一)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的 30%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达 60%时按工程合同价的 30%向施工单位支付进度款,余额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按合同执行。(二)20 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审计后全额付款。第十七条 加强现场管理,实行过程管理。(一)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二)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监督管理。(三)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

8、指导。(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开出隐蔽工程联系单给监理单位或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及时给予验收、 签证,作为结算时的依据。(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第十八条 规范材料采购,加强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管理。施工单位在采购无投标价或无信息价(正刊)的材料时,其价格应先报后勤管理处,由相关单位核实同意后执行。第十九条 文明施工,促进标准化管理。(一)施工现场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牌以及必要的围护等,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施工噪音。(三)保护

9、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四)严禁破坏性施工,否则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方的责任。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组织相关现场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须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单、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二)竣工图、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三)工程有关材料资料、测试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

10、保修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第八章 工程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的送审实行双向签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书或浙江大学计划外修缮工程审批表;(二)竣工图纸、联系单、会议纪要(包括评标报告、询标报告、决标报告)、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单(材料合同、发票)、工程验收签证;(三)结算书三份(工程造价 2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20 万元以内的项目可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结算送审时间。(一)20 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11、,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后勤管理处。(二)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后勤管理处。(三)当月零修项目的结算清单,应在次月的 15 日前报送后勤管理处。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审核、审计时间:(一)后勤管理处应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 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送审计处做结算审计;审计处应在接到工程结算资料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计。(二)学校大型重点项目结算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审计费用由相应项目经费支

12、出。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工程项目审计处审计金额起点定为 20 万元。(一)20 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审计处根据情况进行抽审。(二)205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核准工程量和价格后,送审计处审计。(三)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整理结算审计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杭州市以外的各类经费修缮工程和圆正控股集团自筹资金修缮项目的管理:(一)20 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结算审计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二)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结算审

13、计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第二十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对于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使用单位有管理失误的,向学校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结算审核、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时由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第九章 工程奖惩管理第三十条 编审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其正确率应控制在 85%以上,否 则按所超过的同等数额由管理部门扣罚工程款,扣罚金额最高限额为审计价的 5%。扣罚的款项上交学校财务,列入优质工

14、程奖励经费。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 2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优申请,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 审计处、监察处、房地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等组成的联合评优小组,对项目进行打分评比。对被评为优良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学校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并在此后两年的修缮 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待遇。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并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此类文件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主题词:工程 管理 细则 通知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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