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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城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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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城区城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

2、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日。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

3、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

4、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

5、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三章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二)职责权限:监管、处罚、审批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

6、法机构职责分工;(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四)执法人员信息:本单位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以及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过错记录等情况;(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六)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案件强制执行的结果及各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7、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采用网站公开、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传单等方式公示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第二十条 各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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