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法律思维与做题技巧1、保大放小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害相比取其轻比如:人身权 财产权2、保护弱者比如: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行政法重在保护百姓利益) 婚姻双方之间(婚姻法重在保护女方的权益)婚姻法规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可以提出离婚。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交给行政机关举证,保护弱者。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3、保护善意法律鼓励人民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法律不会为其增加额外的负担。4、打击恶意法律对于恶意行为,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5、利用常识和题干来做题要先申请的就是依申请的行为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和国务院直接是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儿子,地方人大和国务院之间是侄子的关系。防止国务院护短
2、:国务院提意见,如果地方人大对用地方人大的法规,如果下属的部门是对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常裁决,防止国务院护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的赔偿方式是(支付赔偿金)溯及力:我国实行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溯及力:新法能不能管旧事的问题,如果不能管理,旧事无溯及既往。在 2010 年的时候酒驾入刑,王某在 2005 年的时候酒驾行为不受管理,意味着新法原则上不管理旧事,因此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二、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哲学中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是经济基础的范畴,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统治阶级: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不是党和工人阶级。法律存在于任何社会,错误。法律存在于阶级社会,有阶级和国家才有,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没有。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调整人的思想2、法的特征(1 ) 、规范性:法律能制约人的行为。(2 )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法律,反映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3 )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例如守法、执法平等。但不包括立法平等。(4 ) 、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5 ) 、程序性:法律有程序性要求,例如刑事诉
4、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起诉一审不服开启二审,不可以直接开启二审。(6 ) 、可诉性:诉 诉讼。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到法院起诉。(7 ) 、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是稳定的。注意:此处不代表法律是一成不变的。三、法的作用(一)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本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看法条,学法律就可以)2、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
5、的作用。 (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规范)(二)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公益事物,因此就是执行社会的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 (政治主导法律,理论上认为,谁在政治上胜利,谁是统治阶级,决定一国的法律的内容)3、法
6、与道德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区别:(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 (法是国家制定的,道德是由在历史文化中约定俗称的)(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典发条,道德的表现形式是言论和行为)(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法律的标准是同一的,道德的标准是不统一的)(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更大。违反法律一定违反道德的说法是错误的,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是正确的)(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实施的手段是人内心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4、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
7、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身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法律并不控制人的思想和精神)5、法与执政党政策(我国是党指导法)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党的政策仅仅代表党的意志)(2)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法典、法条;党的政策是文件、方针、政策)(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法是国家强制,党的政策依靠的是党内纪律保障)(4)稳定程度、程序化不同。 (法和党的政策相比,法律更稳定,法律的程序性程度更高)题目: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力义务。法存在于整个阶级社会。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也是由人组成。政策的灵活性大于
8、法。第二节 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例如甲买了乙的房屋,甲乙之间有买卖的关系,买卖关系就是甲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人;(不等同于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是活的人就可以)2、法人;(法人不是人,是指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3、其他组织。 (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国家也有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债,国家向老百姓借钱,国家就是债务人,老百姓就是债权人,二者形成债务债权
9、的关系。三、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权力,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1. 权力:例如甲乙买卖房屋的行为,甲付款之后,乙就有给房子的义务。 2.自主决定:想做就做,不想做不做,比如结婚,满足男 22 岁,女 20 岁时可以结婚,不结婚也是自由。 3.义务:必须做出或者不得作出。必须做出:纳税;不得作出: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 ) (1)权利和义务均可放弃,错误。权力可以自主决定,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
10、。 (2)我国是民主国家,不是专制国家,民主国家法律是优先保障权力,不是义务。 (3)在我国,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比如交税时,国家会说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履行纳税义务是为了享受日后的权利,享受更好地教育、医疗、养老资源等。 )四、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物;2、人身;(各种生理器官及生理器官组成的整体)3、智力成果;(各种思维成果典型,主要是知识产权领域,比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凝结人的思维成果)4、行为结果。 (又叫做行为,比如李斌老师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付款义务针对的是装
11、修房子的行为。 )五、形成、变更和消灭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的中介。比如:结婚要依据婚姻法 , 婚姻法是法律规范;形成夫妻法律关系后,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属于中介,即法律事实。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法律事件:不
12、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常考:人的出生和死亡、社会革命战争(二战、三战) 、自然灾害。 )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结婚登记的行为,和谁登记就和谁产生法律婚姻关系。自然灾害例如海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第三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3、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1、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
13、适用于哪些人。包括:(1 )属人主义;(2 )属地主义;(3 )保护主义;(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折中主义,以属地为主,属人和保护相结合) (法的效力包括人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为三分法。四分法中是加上对事的效力。没有对物的效力)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包括
14、:(1 )法的生效时间;(2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 )法的溯及力。 (我国法律原则上无溯及力,不溯及既往)法不经公布不生效。第四节 立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立法权(1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 )行政法规:国务院(4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5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6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没有人大常委会)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我国的立法体系是统一的,两级指分为中央级立法和地方级立法,多层次指我国有六个层
15、次) (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地方性法规:( 1)由省级(省级:山西省、山东省;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2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卫计委、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制定。1、上级大于下级2、同级人大大于同级政法3、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人常制定,省政府规章是由省政府制定,同级人大优于同级的政府,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省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和较大市的政府规章。上级大于下级,因此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大于较大市的政府规章。部
16、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儿子” ,地方性法规是国务院的“侄子” ,为了国务院防止护短,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认为部门规章是对的,提交裁决。如果认为地方性法规是对的,直接用“侄子”的。省级政府规章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省级人常裁决。注意:由省级人常裁决,而非省级人大,因为省级人大仅是会议,省人常是常设机构,因此交由省级人常。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成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例如在我国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债权法、物权法等,都是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民法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有行政诉讼
17、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诉讼法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第五节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概述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
18、际施行。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二、执法(一)含义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形式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二)特征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三、司法(一)含义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有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
19、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四、守法(一)含义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招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二)守法的主体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法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法律解释:指法在适用过程中需要
20、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1)正式解释: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常作出) 、行政解释(由国务院作出) 、司法解释(由两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三个解释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是有约束力的,因此也叫做法定解释。 (2)学理解释:某学者搞的教科书、学说、著作等,比如某法院出了一本刑法教科书,是学理解释。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制修严格) 。 (根本制度是社会制度,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21、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 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人民当家做主) 。三、宪法的分类1、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英国是不成文宪法)2、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宪法修改和普通法律修改一样的是柔性宪法,比较严格的是刚性宪法)3、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君主和民众协商)和民定宪法。4.具体内容: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我国是纲领性宪法)5、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国是成文、刚性、民定、纲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四、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
22、民)2、基本人权原则;(04 年宪法行政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3、权力制约原则;(立法机关是人大人常) (人大会监督政府机关、民主集中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4、法治原则。 (用法治理国家的过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宪法的渊源只需掌握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3、宪法惯例;(条文无规定,实际通常这么干)4、国家条约。 (例如中英联合声明)六、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虽然各国宪法结构不尽一致,但从基本方面看,宪法一般有以下几部分
23、构成:1、序言;2、正文;3、附则。我国的宪法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首先是序言,然后是正文,分四部分,一是总纲,二是公民权利义务,三是国家机构,四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七、宪法的历史1、四个“第一”(1 )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 年美国宪法(2 )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法国宪法。(3 )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 。(4 )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 年宪法 。2、新中国的宪法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1949 年第一届政协弄的宪法性纲领)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 年宪法、1975
24、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修正案。我国第一部宪法是 1954 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1954 年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国家性质,即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公民和人民不是同一个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只要具备法律上的国籍就是一国公民,人民是政治概念,必须是一个好人;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
25、政的基础。知识分子也是人民民主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 ) 、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2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3 )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4 )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2、爱国统一战线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注意事业的建设者(2004 年新加入的) 、拥护
26、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政协的性质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人民团体,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国家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也叫根本的政治制度) ,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2、种类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 、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27、、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二)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地方和中央使用统一的司法体系。我国只有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地方和中央是统一的司法体系,因此我国是单一制。 )(复合制:联邦和邦联。联邦:若干个州和共和国组成一个国家,比如美国,下设 50 多个州,共同组成美国。邦联:有若干个国家一起组成的联合体,比如欧盟。 )2、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1 )普通
28、的地方制度;(2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公有制经济1、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重要补充。表述:我国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二者地位不平等,公有制经济比非公有制经济更重要(错误) ,我国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同样的保护,二者地位平等,同等重要。 )2、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
29、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3、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公有制归属: (1 )矿藏、水流:专属国家。 (2 )土地问题:城市土地归国家,比如北上广每平方价值几万的土地;城市郊区、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则例外归国家。 )(二)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 (1 )包括:个体经济:比如个体工商户,例如张三的鸡蛋灌饼小摊;私营经济:比如私企;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2 )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
30、资企业等形式。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国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人属于有权但暂时无法实施的人,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无选举权)(二)平等原则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形式上的平等)2010 年才开始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实质上的平等)(三)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两级是直接选举,省市全国是间接选举
31、。县级市也是县级。 (直接选举:由选民选代表。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选上一级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由人民直接选出,是由省人大选出。 2.以县为界:县、乡两级直接选举,省、市、全国是间接选举。 ) (县级市是县级别。行政级别:省级:省(山东、福建) 、自治区(内蒙、宁夏)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 ;市级:市(济南) 、自治州、盟(阿拉善盟) ;县:县、自治县、区(北市区、南市区) 、旗、县级市;乡:乡、民族乡、镇。 )(四)秘密投票原则1、无记名投票2、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双半数:全体选民过半数到场,选举有效;当场的选民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可以当选)五、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与特
32、别行政区的关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常识:我国目前的特别行政区是 2 个:香港和澳门。台湾还没有回归,不算特别行政区。 2.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制度,中央保留外交权和军事权(国防)两项权力,其余权力比如司法权、立法权,由特别行政区自行行使。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
33、制度。(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自治乡。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变通执行权)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1 、2 、
34、6 条为重点)1.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2.我国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3.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4.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制。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对其实行政治领导。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要求国家法律给与权利同等的保护。(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35、、游行、示威的自由。(三)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无论行为合法与否,都可以批评、建议)(四)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可信可不信,信哪一个也被允许。但是不允许新人法轮功等邪教,中共党员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仅要遵守宪法,还要遵守党章党纪,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 )(五)人身权1、生命权。2、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4
36、、公民的主债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力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表述: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错误) ,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不合法不进行保护;同时,我国只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并予以补偿,比如拆迁,国家修路拆迁后可以给与补偿。赔偿是针对犯错误的情形,补偿是为
37、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补偿,违法赔偿。 )2、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5、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干扰项:遭遇自然灾害,此时公民并没有宪法上的获得物质帮助权。)6、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七)特定人的权利主要内容:1、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4、烈军属的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一、我国国家机构概述(一)中央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